一次治安案件引出三个行政诉讼案件


一次治安案件引出三个行政诉讼案件
【案情摘要】宋连甲、宋宗木系父子关系,与赵宝军系前后邻居。因赵宝军放麦囤问题双方产生矛盾。赵宝军头部被宋宗木父子殴打致伤。公安机关对宋连甲、宋宗木治安处罚。宋连甲以自己也曾被赵宝军打为由要求处罚赵宝军。赵宝军说没有打宋连甲。本案经调解未果。时隔半年多,公安机关又补充证据,做出对赵宝军治安处罚。为此,引出了赵宝军、宋连甲、宋宗木三人均不服治安处罚的行政诉讼案。后一审法院维持了公安机关对三人的行政处罚决定。赵宝军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中院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感言】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民不与官斗,也只能是过去的老黄历了。现在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遇到法律问题都会拿起法律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行政诉讼案件。本案的行政判决存在有二个方面问题;一、宋连甲的伤情鉴定书虚假明显,二、公安机关的证人证言笔录前后矛盾,如李玉琢二份笔录和二份书证相互矛盾。证人不出庭难以查明事实。下面附有本案的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赵宝军的委托及河北兴盐律师所指派,担任上诉人赵宝军的一审代理人。现就本案事实和法律的适用发表一下看法供法庭参考:
海兴法院(2009)海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一、海兴县公安局做出的海公(高)决字【2009】第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1、该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赵宝军没有殴打宋连甲。该决定书依据的证据虚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宋连甲及宋宗木的询问笔录,宋氏父子笔录中没有如实陈述事实。且二人陈述前后矛盾。他们二人即是被处罚人又是利害关系人。其陈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李玉琢二份笔录和二份书证相互矛盾,且由于李玉琢家的狗咬了宋宗木,欠了宋一千元钱,就违心出具假证词。故其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路俊英、路荣慧未在现场亲历打仗经过,其陈述与事实不符且与赵保聚、赵玉祥的证言向左。故其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尤其是最关键的证据宋连甲的轻伤鉴定虚假,查体情况与病例不符,鉴定人肆意扩大病例记载范围。以上证据在庭审中均进行质证,在此不再详细赘述。总之,该处罚决定书是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作出的。2、该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根据该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可见:赵宝军系被宋连甲、宋宗木父子殴打的受害人(见赵宝军200862号法医鉴定书:赵宝军左额部有3CM×2CM肿胀,伴散压皮檫伤;左枕部有2.1CM长创口左额枕及右前额轻度头皮肿胀)。不存在赵宝军殴打或故意伤害宋连甲的事实。而且,公安机关在引用法律条款时错误。故适用该条处罚上诉人属适用法律不当。3.该决定书程序违法。该决定书依据的宋连甲的法医鉴定书记载内容虚假且程序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⑴ 该鉴定书将压痛等主观性的写入鉴定书,肆意扩大病例记载的内容。⑵该鉴定书记载(2008622日查体)与公安局高湾派出所200877日对宋连甲的询问笔录(宋连甲要求做伤情鉴定)存在矛盾。⑶公安机关的委托鉴定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⑷ 鉴定机构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二条 人身伤情鉴定文书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规范要求。鉴定文书中应当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体需要鉴定的所有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被害人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宋连甲的鉴定书中没有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体需要鉴定的所有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且该鉴定书未及时送达上诉人致使该违法鉴定得以被作为处罚依据。⑸ 如路俊英、路荣慧的询问笔录均是在事发半年后取得证据,这就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遵循迅速调查取证,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准确鉴定,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的规定。
二、由于海兴县公安局做出的海公(高)决字【2009】第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等情况,一审中,上诉人曾书面申请宋连甲的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但二鉴定人未能出庭。《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七条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根据以上规定结合宋连甲的鉴定书,我们无法核实鉴定人资格及鉴定结论的合法性。一审法院在此情况下维持海兴县公安局做出的海公(高)决字【2009】第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然属程序违法且造成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综上所述,上诉人系被害人。海兴县公安局做出的海公(高)决字【2009】第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为此,请求沧州市中级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海兴县公安局做出的海公(高)决字【2009】第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发回重审。
 
 
 
代理人:宫业星 律师
201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