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原湖南省溆浦县人大代表米晓东因挪用公款罪被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米获刑后仍保留代表资格引争议。今年4月15日,湘西小城溆浦县138选区,6444名选民,投票罢免了米晓东的县人大代表。15天后,该县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终止了米的人大代表资格。(据2010年5月26日《新京报》)
“米晓东是犯罪分子,怎么还能当我们的人大代表?”米晓东获刑后仍保留代表资格在选民中引争议,并强烈要求人大常委会“去掉”其人大代表身份,这本身就意味着人民群众民主意识的觉醒与增强。而溆浦县人大常委会就罢免米晓东人大代表资格的具体务实操作,其现实意义则远不止于保证选民民主权利的行使,更像一次生动的民主权利意识教育。虽然只是个例,但具体普遍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罪犯可以出席人代会,确实让人难以理解,但这却是合法的,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随意剥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40条规定,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人大代表,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也就是说,获刑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米晓东代表,其服刑期间只能暂停执行代表职务,他的代表资格仍然保留。人大常委会也无权“去掉”其代表资格。而依据法律规定,终止米晓东人大代表资格的方法,只有两种选择:要么通过选民投票罢免,要么找他谈话劝辞。
然而,现实的困境是,由于米晓东远走珠海无法联系,劝辞找不到人。最终只有程序十分复杂、门槛较高的罢免程序可供选择。根据选举法规定,要想罢免米晓东的代表资格,需要其所在的138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书面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要求,并写明罢免理由。相关的跑腿动嘴动手组织动员工作少不了。而罢免程序一旦启动,人大必须为组织工作投入人力财力物力保障,更不简单。同时,对于没有任何罢免操作经验的溆浦县人大来说,接受138选区51名选民联名罢免要求,还有自己的“难言之隐”:“毕竟米晓东是罪犯,如果罢免不成功,县人大将会面临舆论批评”,结果难以预料。
溆浦县人大想选民所想,迎难挺险恶而上,是对广大选民民主意识的切实保护和热情鼓励。以此为良好契机和有效载体,也让选民的民主权利意识教育变得更加有血有肉,更加生动活泼,更加富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罢免投票结果也作了进一步印证:6444人参加投票,5553人赞成,159人反对,732人弃权。赞成票远远过半,符合法定罢免条件。罢免成功,选民成功了!
选民的胜利,也应验了革命导师列宁同志曾经说过的一句话:民主是一所学校,教育了别人,也提高了自己。其实,目前中国社会真正缺少的并不是民主制度,而是民众的民主意识,公民意识和民主意识的唤醒已迫在眉睫。老实说,现在中国的问题,不是实行不实行民主的问题,也不是民众的素质问题,最根本的是如何落实以人为本要求,真正让人民群众参政议政,行使管理国家的主人权利。政治民主建设的根本在于人民大众民主意识的觉醒与增强,只有全民的民主意识成为社会的自觉意识和主流意识,政治民主才有可能真正实现,社会才能真正发展进步。
选民胜利了,专家乐见示范效应。读到这样的新闻不能不让人心存一种由衷欣慰之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