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个普通的农民赵作海吸引了国人的目光。“死者”的“复活”,揭开一起惊天冤案。11年,人的一生有几个11年呢?如果要冤枉地拿出漫长的11年在牢狱中度过,那种对身心的折磨,恐怕是任何一个人都难以承受的。因此,我们不难体味到赵作海被宣判无罪而放声大哭时的复杂情感,也感叹于“妻子改嫁,儿子送人”之物是人非。我想,任何一个有同情心的人,都能理解今日赵作海提出国家赔偿100万元之举动(据《南京日报》报道)。
当然,人们关注的不仅仅是冤案的离奇,也不仅仅是受害者索赔的额度,而是冤案产生的过程及隐藏于其后的可怕乱象。赵作海的奇冤带给人们的不仅仅是一种同情和悲悯,更给人们带来一种不安和恐惧——根本无罪的赵作海会成为杀人犯,谁能保证我们明天就不是第二个赵作海呢?
显然,给人们带来恐惧感的是司法公信力的缺失。不妨再简单回顾一下这起冤案:赵作海因有杀人嫌疑被刑拘,据河南商丘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宋国强日前透露,当年赵作海一到检察机关就不承认杀人,推翻在公安局的供述,可以认定存在刑讯逼供(据5月11日《新京报》)。屈打成招之后,商丘市政法委便组织了一次神秘会议,经过会议集体研究,结论是案件具备了起诉条件,紧接着,死缓也就产生了(据5月11日《中新网》)。
基于此,我们不难发现,要人为制造一起冤案还真简单:先刑讯逼供一下,待嫌疑人认罪之后,再开会研究一下具体的起诉条件,至于将嫌疑人送进监狱,不过是水到渠成的事情。很明显,在制造冤案的环节中,刑讯逼供违法,自古已成铁论。现在的问题是,“凶手”能不能由开会研究出来呢?
毋庸讳言,在相应的权力范围内,开会研究有着发扬民主、集中智慧的积极效应。但当法治领域也存在开会研究现象时,其荒唐之处是显而易见的:开会研究的不确定性本身就是对法治规范化、程序化的无视,即便一些行为在法律上找不到程序去适应,但“开会研究”的存在依然是对疑罪从无原则的否定。
我们看到,很多时候开会研究都体现着一种浓浓的人治思想和长官意志。例如今年年初,贵州省安顺市发生民警枪杀村民事件,对于外界的诸多质疑,有关方面均表示“需要再研究决定”。很明显,“研究决定”让类似的案件真相变得捉摸不定。现实中,政府部门在作出一些争议很大的决定时,常常会说“这是集体研究决定的”——不管“开会研究”是否经得起法律的考量,“集体研究决定”大于一切,只要达到掌权者的目的就够了,日后若追究起责任来,有飘忽的“集体”顶着。
再回到赵作海案,真正的问题不在于赵作海当初确实有犯罪嫌疑,也不在于有关方面有破案的冲动,而在于林立的法律竟然在“嫌疑”与“冲动”面前变得可有可无。从刑讯逼供到开会研究,再到“疑罪从轻,判处死缓”,我们看到的是一群法制工作者法治信仰的缺失,而这才是让人们感觉恐惧的根本原因。要想消除民众恐惧,重塑司法公信,相应的法律必须得到完善和落实,监督必须加强!
2010年5月18日《人民代表报》第二版
“开会研究”何来司法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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