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让问责落马的官员耐得住寂寞


王攀

被问责落马的官员能不能公开地复出?《广东省〈关于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一年后可有条件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5月21日《南方日报》)

我一直天真地认为当一名领导干部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问责时,应该像其他一些国家的问责制那样,被问责的官员离开公务员队伍,另谋职业。

但后来发现,我们的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仅仅是被问责的官员“一段时间”不在领导岗位而已,比如一年、两年。可现实中,这样的“一段时间”在实际操作中也往往是越来越短,常常是民众对某个官员被问责的叫好声余音未止,那边被问责的官员就另有任用了,有的时候新职甚至比原职还要高。这正是民众不满问题官员复出的原因所在。

如今,广东省细化《关于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从制度层面保证被问责官员复出的程序性,而不是目前的一些武断做法,确有必要。但其中的规定又让人不解。比如,“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这的确可以从制度上保证问责期限不会人为缩小,避免越被问责官位越高的奇怪现象,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的规定又让人难以理解。

什么是“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呢?如何认定“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呢?难道一些工作非得一些被问责的官员才能胜任吗?如果“一贯表现”非常好,又何以出现工作失误,因此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处分呢?

反观现实,民众意见较大的问题官员复出,哪一个在官方眼里不是因为“工作需要”?哪一个不是因为“能力强”?但在老百姓眼里,这些都是“问题复出”,并进而对问责制失去信心。是让老百姓对官员问责制树立信心,还是为了“工作需要”而任用问题官员?这似乎是一个不需要斟酌的选择题。因为,如果老百姓不满意一个官员的任用,又谈何让他更好地为老百姓服务呢?允许被问责官员在问责期间复出,对于政府来讲得不偿失。

相比一些国家官员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处分就意味着离开公务员队伍,我们对官员的问责已经够宽容的了。如果连“一段时间”都不能保证,甚至还从制度层面允许官员在被问责期间复出,那么,所谓的官员问责制还有什么威力?被问责落马的官员应当耐得住寂寞,官员问责制也应该保证那些官员能够耐得住寂寞。

http://news.sina.com.cn/c/2010-05-21/08212031779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