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政策与犯罪率的关系


    我以前写过一篇文章,认为国家应立法禁止三个月以上胎儿的堕胎,理由是:三个月以上的胎儿,已经基本可以被认为是人了。立法禁止对三个月以上胎儿的堕胎,可以一举两得:既能保护胎儿的生命权,也有利于缓解目前严重的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衡问题,因为胎儿一般要到四至五个月才能用B超鉴定出性别。

  

  对于这种观点,网友们争论得比较激烈,两派观点针锋相对,一派认为:妇女应享有堕胎的自由,国家不应立法禁止堕胎。另一派认为:应立法禁止任何形式的堕胎,即使是一个月的胎儿,也是人了,堕胎等于杀人。

  

  我至今仍坚持原来的观点:对于三个月以内的胎儿,孕妇应享有堕胎的自由,因为有些胎儿是意外怀孕的结果,如果孕妇不想要这个胎儿,却又不允许堕胎,勉强要她生下孩子,那么对于孩子和母亲恐怕都没有好处。而三个月以上的胎儿,已经具有人类的基本生命特征了,胎儿的生命权理应得到保护,不能随意堕胎了。况且,三个月的时间已经足够让不想要胎儿的孕妇堕胎了。

  

  1973年以前,堕胎在美国的一些州是被法律禁止的,例如德克萨斯州法律规定:除了依照医嘱、为拯救母亲生命而进行堕胎之外,其他一切堕胎均为刑事犯罪。然而,在1973年的“罗伊诉韦德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判决德州禁止堕胎的法律是违宪的。这个判例是支持堕胎合法化的一大胜利。在上个世纪90年代,美国的犯罪率比以前大幅下降了。对此,美国芝加哥大学经济学教授列维特(Levitt)经过深入研究,给出了犯罪率下降的四个主要原因,其中一个原因是:美国在1973年将堕胎合法化之后,大大减少了那些母亲不想要而又不得不生下来的孩子,而研究表明,这些不受母亲欢迎的孩子更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这是人口政策(堕胎政策也属于人口政策的范畴)影响犯罪率的一个例子。

  

  自从推行独生子女政策以来,现在中国大约有一亿独生子女。那么,独生子女的犯罪率是不是比多子女的犯罪率高呢?根据芬兰奥卢大学心理学研究所对独生子女家庭背景与犯罪关系所做的专项调查,独生男孩的暴力犯罪率是多子女家庭男孩的两倍。如果家里没有父亲,这样的独生子犯罪的比例则是其他孩子的八倍。2008年7月29日《中国青年报》刊登了一篇题为《“80后”犯罪率增高源于父母溺爱》的报道,这篇报道引用一位检察官的话说:“许多上世纪80年代前后出生的独生子女,从小被全家视为掌上明珠,由于父母无原则的溺爱,这些孩子走入社会后往往表现出好逸恶劳、毫无责任感等性格特征,对自己的放纵和侵犯他人利益不以为然,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不想要孩子却不得不要孩子,与想要孩子却不准要孩子,都是同样痛苦的事,都有可能促进犯罪率的升高。什么样的人口政策有助于降低犯罪率呢?就是让不想要孩子的夫妇有权不要孩子,让想要孩子的夫妇有权要孩子。也就是说,一个家庭有多少个孩子,应由这个家庭来决定。家庭计划就是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使育龄妇女有能力拥有她们真正想要的子女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