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补贴新政应有助于自主品牌发展


      5月18日,搜狐汽车获悉,国家对新能源车私人购买的补贴细则已经相关部门会签完毕,预计本月底即可出台。与09年1月23日财政部/科技部下发的“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不同,此次新政将私人购车纳入补贴范围,同时对新能源车辆的定义作了重大调整,将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化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对于新能源车辆的定义,在09年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定义为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三大类,在此基础上细分为公共服务用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附表一)及十米以上城市公交客车(附表二)两个示范推广补助标准。

      对于混合动力汽车,按照最大电功率比和节油率两个指标确定补助金额。对于最低端的BSG车型,则只要节油率达到5%以上,即给予4000元人民币补助;而对于高端的强混车型,只要电功率比大于30%,节油率大于40%,就可以得到五万元人民币的补助——对于普瑞斯而言,这个条件是完全可以达到的,即使是对于混动思域,保守估计也可以得到3.6万元补助。而在备注中特意说明,最大电功率比30%以上混合动力汽车补助标准均含plug-in,也就是说plug-in车型归为混合动力的一种,满足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得到混合动力最高的五万元补助。

附表一:

公共服务用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示范推广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类型

节油率

最大电功率比

BSG车型

10%-20%

20%-30%

30%-100%

混合动力汽车

5%-10%

0.4

――

――

――

10%-20%

2.8

3.2

――

20%-30%

――

3.2

3.6

4.2

30%-40%

――

――

4.2

4.5

40%以上

――

――

――

5.0

纯电动汽车

100%

――

――

――

6.0

燃料电池汽车

100%

――

――

――

25.0

  注:最大电功率比30%以上混合动力汽车补助标准均含plug-in。

附表二

十米以上城市公交客车示范推广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类型

节油率

使用铅酸电池的

混合动力系统

使用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超级电容器

的混合动力系统

最大电功率比

20%-50%

最大电功率比

50%以上

混合动力汽车

10%-20%

5

20

――

20%-30%

7

25

30

30%-40%

8

30

36

40%以上

――

35

42

纯电动汽车

100%

――

――

50

燃料电池汽车

100%

――

――

60

  注: 最大电功率比50%以上混合动力汽车补助标准均含plug-in。

 

     而即将出台的新政对车型分类则作了较大调整。按照目前的信息大致分为三类。

     第一类车型为“节能车”,也就是不可外接充电的新能源车型(通俗地说就是非plug-in的混合动力车型),相当于09年补贴政策中的混合动力车型去掉备注中的plug-in车型。对于这一类车型,不再按节油率和电功率比区分补助金额,统一补贴标准(笔者预计很可能按09年政策中的BSG车型标准补贴金额4000元)。

     如此则众多中度以上混合动力车型会受到打压,4000元的补贴金额远远低于其成本增加,而节省的燃油在普通用户的使用周期中也不足以弥补购车成本。

     而BSG车型则会受到扶持,批量生产后其购车成本增加应在1万元左右,而4000元的补助再加上使用过程中节省的燃油,用户在车辆全生命周期内的总成本会下降。

     相对而言BSG技术上比较简单,自主品牌也已经有相对成熟的产品和技术;而对于电机功率更大的其他形式混合动力,由于以自动变速器为核心的控制技术还存在差距,自主开发和制造存在困难,而引进技术又会使补贴外流。从这一点考虑,政策的出发点还是很实际的,并不会出现传说中的日系车型受益。

     第二类车型为“插电式电动车”,相当于将09年政策中归入混合动力的plug-in车型单列,这是政策的一个转变,将插入式从混合动力中剥离,更强调其纯电动模式的行驶里程和性能。这一类车型补贴金额为5万元。

     从目前看这一政策的最大收益车型是比亚迪F3DM,虽然按照09年的政策其仍可以得到五万元的补贴,然而从另一个角度看,按原政策可与其同享五万元补助贴的普瑞斯在新政下只能得到4000元补贴,其竞争力会大幅下降。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说受到打压的混合动力车型随意增大电池并增加外接充电就可以进入plug-in之列,新政会对纯电动行驶里程和性能做出严格要求,简单在混动上升级并不现实。

  第三类为“纯电动车”。补贴金额最高6万元,这一政策基本保持与09年一致。

关于燃料电池汽车目前还不明确,当然短期内也不可能成熟并产业化。

    总体上,新政更强调纯电动而抑制混合动力,这符合目前国内的实际情况和技术水平。

 

附件是09年的政策:

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建〔2009〕6号

北京市、辽宁省、吉林省、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云南省财政厅(局)、科技厅(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加强节油节电工作”和“着力突破制约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关键技术,精心培育一批战略性产业”战略决策精神,为扩大汽车消费,加快汽车产业结构调整,推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化,财政部、科技部决定,在北京、上海、重庆、长春、大连、杭州、济南、武汉、深圳、合肥、长沙、昆明、南昌等13个城市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以财政政策鼓励在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率先推广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对推广使用单位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重点对购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地方财政重点对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及维护保养给予补助。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试点省(市)财政部门要会同科技主管部门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依据本通知及财政部、科技部有关文件规定,抓紧制定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实施方案报财政部、科技部。同时,试点城市要跟踪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行情况,定期将实际节能效果、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以及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函告财政部、科技部。
  附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科技部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精神,中央财政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为加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示范推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主要指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 示范推广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四条 根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特点以及交通状况,在示范推广初期,主要选择部分大中城市的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进行试点。
  第五条 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相关公共服务领域示范推广单位购买和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
  地方财政要安排一定资金,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购置、配套设施建设及维护保养等相关支出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 示范推广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相关支出。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七条 示范推广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必须纳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二)混合动力乘用车和轻型商务车与同类传统车型相比节油率必须达到5%以上,混合动力客车节油率必须达到10%以上。
  (三)混合动力汽车最大电功率比和节油率必须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GB/T19753-2005《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GB/T19754-2005《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等检测后确定。
  (四)生产企业对动力蓄电池等关键零部件必须提供不低于3年或1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
  (五)汽车生产企业和动力蓄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产能规模。
  第八条 示范推广单位必须采取招标方式择优采购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并确定示范推广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车型、数量、价格以及售后服务等。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九条 补助标准主要依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与同类传统汽车的基础差价,并适当考虑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确定。公共服务用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示范推广具体补助标准见附表一,城市公交客车示范推广具体补助标准见附表二,特种车辆补助标准参照上述补助标准确定。

第五章 资金的申报和下达

  第十条 示范推广单位根据购买使用的汽车车型、数量和规定的补助标准等提出资金申请报告(见附表三),并提供下述材料:
  (一)与生产企业签订的中标协议、购销合同等有关凭证;
  (二)车辆购进发票等有关凭证;
  (三)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四)地方配套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示范推广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按属地原则,经当地财政、科技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和科技部门。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和科技部门对企业资金申请报告复核后,分别于每年3月30日、8月3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科技部(见附表四)。
  第十三条 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定具体补助金额,并按规定下达预算,拨付补助资金。

第六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示范推广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将扣回补助资金,并取消示范推广单位的资格。
  第十五条 示范推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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