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外嫁女权益保护看集体所有的困境


  从外嫁女权益保护看集体所有的困境

  王卫 律师

  上周接待一起外嫁女信访的案件,当事人是天河区新塘经济联社人,2001年12月嫁于增城一男子,不过户口一直没有外迁,根据新塘经济联社的章程规定,她被划为社会村民,与兄弟的社区村民相比,每年分红少了很多,因此她认为新塘经济联社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没有足额发放其分红。为此她曾向天河区人民起诉新塘经济联社,被法院以双方之间不是平等关系为由不予受理,上诉后,广州市中级法院维持原裁定。现在其寻求解决办法。

  新塘经济联社章程以2003年1月1日为界点,之前的外嫁女属于社会村民,之后的外嫁女属于社区村民。而她属于2003年1月1日之前外嫁的,只能享有社会村民资格,从划分来看,无论是以2003年1月1日为界点还是采用其他时间届点,均不是针对特定的个人,她只是受害人群体中的一员。

  随着对外开放和城市扩张,珠三角城郊的农村集体收益日渐可观,不少村民做起地主婆,靠收地租过上小资生活。由于农村户口附加值高,外嫁女都不愿将户口外迁,而嫁进来的外地女都千方百计的将户口迁进来,造成村民数量像滚雪球一样激增,为了防止利益被无限摊薄,村民组织就通过村规民约限制外嫁女的权益。

  外嫁女是否应有同等收益权,尤其在户口没有外迁的情况,这就涉及到中国集体所有制。中国农村实行集体经济、集体所有制,而根据《物权法》规定,集体所有是指集体成员集体所有,这条规定并未阐释清楚集体所有的含义,实际上,经典法律里是没有集体所有术语的,只有共有术语,而中国独创了这法律术语,并带有玄学的浓厚色彩。在集体经济里,只要户口在,就享有成员资格,一旦户口外迁,变丧失成员资格,同时也丧失成员资格附带利益。即便户口不变,随着村民数量的增减其权益也会随之而变,造成收益的极大不确定性。

  不过农村土地承包长期化,农村集体经济的股份固化改造,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但是从过程来看,无论是承包土地还是股份固化均是按人头分的,可以解释为夹杂平均主义的按份共有,这也是迫不得已的做法,但是还有没有圆满解决,新生村民怎么办?如果他们不能享受同等的分红,又违背法律面前平等,这都是不清晰的产权制惹的祸!

  集体所有是社会主义与平均主义结合的产物,谓之“中国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