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河区法院免除劳动者诉前财产担保义务看“三个至上”
王 卫 律师
最近,笔者代理一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没有提供财产担保和被申请人财产线索的情况下,天河区人民法院为其开了绿色通道,作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置于被申请人生产场所的机器设备。笔者依法提出书面复议,至今法院没有做出答复,据了解,天河区人民法院为了积极响应司法为民的号召,对于劳动者、交通事故受害者等弱势群体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开通绿色通道,免除申请人的担保。
保护弱势群体,笔者举双手赞同,但是法院法外开恩,却是值得商榷的。
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这里用词是应当提供担保,而非可以提供担保。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四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也仅是对劳动者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减轻或免除担保的义务。
法院是中立的裁判机构,只能依据法律和查明的事实对当事人的纠纷作出最终的认定,同时承办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也需在法律的框架内。如果法院出于“司法为民”和“保护弱者”的考虑,免除诉前保全的担保义务,其一违反法律规定,其二失去了中立的角色。作为中立者,绝不能偏袒任何一方,不然其作出的裁决必然是不公平的,也是不正义的。法院只能遵循法律,而不能违背法律,即使现行法律存在漏洞,也只能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解决。
看待天河区法院的做法,不能单纯从法律的角度,不然就很难解释清楚。2007年12月26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提出“三个至上”的口号,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随后司法界掀起学习“三个至上”的系列活动,理论界不断有人解释“三个至上”之间的关系。实际上胡总书记只是说了一句话,并未上升到党章、宪法和法律,不能成为天河区法院置民诉法的规定于不顾的理由。同样,中共十五大即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而且《宪法》99年修正时,已经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
贺卫方曾写过一篇《三位不一体论》文章,阐述三个至上之间的关系。笔者在此仅是就事论事,法律是不同利益团体相互博弈、相互妥协的最终产物,在这样的立法机构里,不同利益团体均有机会表达利益诉求,该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不单独发生任何团体的意志,而是综合不同利益团体意志,兼顾了不同利益团体。中国现阶段是存在不同利益团体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不属于同一利益团体,而法律规定诉前财产保全须提供担保,也是保护被诉保人的合法权益,不然一旦查封错误,被诉保人的利益损失如何得到救济!
天河区人民法院在“保护弱者”与“宪法法律”相冲突时,选择了前者,从而响应了党中央的号召,维护了党的事业,遵循了“司法为民”的路线。按照汉语用词习惯,并排的最靠前的最重要,虽然三个至上之间是用顿号分开,实质上是由轻重之分的,也就是党的事业至上是首要的,其次是人民利益至上,最后才是宪法法律至上。虽然三个至上被人解释为是一致的,但是并不代表三者之间不发生冲突,一旦发生冲突,须首先考虑党的事业。
法官判案依据是具体、明确的,如果要求法官作出裁决时,考虑人民利益至上,是强人所难,人民是个政治概念,而非法律概念,从来就没有一个明确的判定标准,何为人民?古今中外都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同时,一个人在这个团体执政时被认定为人民,而一旦这个团体下台,就有可能不再是人民。劳动者、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属于人民,应受到法院保护,难道用人单位、交通肇事者就不是人民?
如果想为劳动者、交通事故受害者免除诉前保全的担保义务,应当通过修改民诉法来实现,而不是法院开绿色通道,法外开恩。如果连法院都法外开恩,请问司法公正何在?司法在诉讼当事人面前如何建立威信?
天河区法院开设的绿色通道,是法治中国的悲哀,同时也警示律师:中国的律师必须懂政治、必须讲政治,法律必须服从于政治需要,而不是至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