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7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7

 

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三层推定

 

陈绪国

 

 

物权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此条规定,对于准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作出抽象的原则规定。

本辞条,重点探讨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三层推定,简要论述准共有关系的主要特征,以下几个辞条再作进一步的论述。

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三层推定,即准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是在前面两层推定的基础上,进行的再推定。前两次推定,是专门对于所有权共有关系的性质推定,第一层推定完成一个略式推定,对于共有关系不明确的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关系作出界别鉴定;第二层推定完成一个要式推定,对于共有关系不明确的按份共有关系作出原则鉴定。第三层性质推定,重点在于他物权、次级物权、定限物权等其他物权的准共有关系进行略式和要式推定,即对于准共有关系不明确的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关系作出界别鉴定,同时对于准共有关系不明确的按份共有关系作出原则鉴定,具体办法,参照本章的规定执行。

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是法律基于确认和保护共有关系人合法权益考量,根据权益主体与客体的客观要件,作出优选法的性质推定。准共有关系性质推定同样如此,他们的人格、物权地位同样地受法律确认和保护。

所谓准共有关系,是指数人按份共有或者数人共同共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利的关系。换言之,准共有关系是除去标准共有关系以外的一切准用的共有关系。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用益物权、用益权、使用权、作用权、利用权、抵押权甚至享用权等等千姿百态的共有关系,只是他们的共有关系没有所有权共有关系那么突出罢了。物权法没有专门设置一整套准共有关系的条款,不是他们可有可无,而是为了省略篇幅而已。

准共有主要有以下特征:

1.准共有是次级财产权。准共有之标的物是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包括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等各种次级的准物权。

2.准共有是次级占有权。准共有之标的物仅限于次级占有权,在采占有为事实占有的立法观点之下,不采财产统治权、控制权、支配权项目的“一级占有”,占有不得为准共有的标的。

3.准共有是次级准用权。对于准共有的权利,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民法专门指明了“准用的权利”。除适用准共有之特别规定外,也应当适用有关共有的规定,各人就所有权之外的次级共有权,究竟是准用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应当视其共有关系而定。数人共有一财产权,基于共同关系而发生者,应准用共同共有的规定,其他则应准用按份共有的规定。

4.准共有存在特别权。准共有准用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的前提,是规范财产权的法律适用范围,如果有特别的规定,则首先适用该特别规定。

所谓特别规定,这里包括了两层意思:一是准共有被其他特别权限制。如公共利益特别权、国家专属所有特别权、知识产权特别权可以限制准共有的权利;二是准共有也存在特别权。如准共有的债权特别权、抵押特别权、质押特别权、按揭特别权、留置特别权、典当特别权、地役特别权等等权利,可以在特定的条件下以法锁锁定所有权、限制所有权,甚至于成熟时可以取代所有权。

5.准共有限制分割权。准共有不能如所有权共有那样的轻易自由分割财产权,有着更加严格的限制条件。准共有要实现轻易自由地分割财产权,除非有特别权,或者有特别的规定。如建筑物基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邻地利用权、土地抵押权等定限物权,虽然可为准共有之标的物,但在共有邻地利用权时,应当注意不可分割的一面。

所谓“参照本章规定”,就是准共有关系的“法律准用”的规定。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都有类似的立法例子。《德国民法典》第741条规定:“一项权利为数人共同享有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准用第742条至758条的规定。” 《日本民法典》第264条规定:[准共有]“本节规定,准用于数人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情形,但法令另有规定时,不在此限。”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31条规定:“本节规定,于所有权以外之财产权,由数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准用之。”

本条款的立法意向,提醒人们注意所有权以外的共有关系不可忽视,规定了“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的推定办法。话虽然是很简单的,而要做起来和做好做扎实,就不那么简单了。

可以认为,本章大部分好的推定方法和应用原则能够参照,也许有个别部分不能参照。不同权利的共有关系必然有不同的本质个性,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个性,决定了他们的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

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要采取抓住事物本质和矛盾主要方面的作法,一点带面,各个击破。如此说来,准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能够参照本章规定的,则一律采取参照的办法,不能够参照本章规定的,一律采取修正的办法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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