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回来,又有很多感悟,对于自己、对于美国、对于基督徒的生命和使命,慢慢整理中。去年参加美国退休营回来以后写过一个总结,其中特别谈到了我对于这个国家的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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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于我似乎不是一个陌生的国家。但是,这一次,通过和美国基督徒企业家交谈,我第一次开始从一个国家的立国之本看美国,也由此看到了美国社会和美国人民与以往完全不同的风貌和精神世界,更新了我对美国粗浅的认识,对这个国家和人民凭添了更多的敬意和感谢,深刻相信美国是蒙神祝福的国家,它的强大和世界领袖的地位有神的美意,是不容轻易撼动的。
数个世纪以来,《圣经》深深地影响着美国的文化、政治和社会生活。比起宪法,也许圣经才是美国的建国文献。新旧约圣经所奠定的一套想法和原则体系,构成了美国社会的哲学、法制基础。这些基础提供了政府和法律的基本结构,并藉此立下了保障宗教、言论等自由的各项规定,使得基督信仰渗透着美国社会的方方面面。所以美国是当之无愧的基督教国家,这不仅由于美国人口的40%都去教堂,也不是因为美国名义上的基督徒人数占了人口比例的70%。
历史研究表明,无论是美国建国之父,还是独立宣言,都无一例外地与圣经原则密切相关。据史料记载,五十六名签署《独立宣言》的人当中,有五十二名是信奉三一真神的基督徒。在五十五名签署宪法的人当中,有为数五十到五十二名之间的人公开承认自己是纯正的基督徒。如果没有圣经,《独立宣言》将在历史上缺席。因为,《独立宣言》其实是一份宗教文件,它以神学立场来讨论人权。宣言所维护的人权是造物者的一项礼物:“神赋予我们某些不容剥夺的人权。”没有造物者,便没有人权。
美国宪法更是与圣经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众所周知,《五月花号公约》堪称美国第一份宪法,它是美国共和政体的基石。从这个革命政治约定到 1787 年美国宪法定案为止,新英格兰的基督徒总共写了不下百种各式各样的协约、约定和法规。所有这些协约和规章都为美国宪法铺置了一条康庄大道。因此,无论如何,美国人所享有的宪法是清教徒的主要贡献,在法律之下的美国自由架构是基督教的产物。归纳起来,我以为美国至少在如下方面深刻体现了圣经原则。
基本价值观
首先,美国社会的基本价值观来自圣经。圣经设定了一套统一、一致的真理观。其绝对性的原则并不因情况的不同而改变;反而在人们面对不断变化环境时,引导、规范他们的行动。正如历史学家傅诺曼(Norman Foerster)在其文史评论中指出的:“十七世纪的清教徒比任何其他早期殖民者,更深地影响了后来的国民性格。。。(他们)具独立的性格,满有宗教改革运动的抗争精神。。。并且坚决地维护其基督教社会的福祉,不容被破坏。”因此,在早期的美国社会(包括建国时期),最初的主要思想形式是基督教的思想。比如,神学家布哈罗(Harold O. J. Brown)曾写道:“甚至在尚未被当作神的权威性话语之前,圣经对民众和体制已产生了极大的塑造影响。绝对可以说,美国的文化、态度、文学、甚至语言、法律和政治体制,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圣经的启发或有圣经的根源。”
人的尊严与价值
其次,圣经中所设定的“所有的人都是按神的形像被造”的原则,使人有了极大的尊严与价值。这一原则清楚明了地写在美国的《独立宣言》中。《独立宣言》很清楚地主张,创造者赐给人们绝对权利与自由的福气,乃是由於人类在被造万物中被高举的地位。
“被高举的个人”这一概念是美国社会、政治思想的一大前提,也是美国立宪方案的根基,它不仅赋予每个个体生的权利以绝对的价值,也要求美国社会的掌权者,必须悉心对待民众:当民众在赤贫中,要有衣食、住所;当民众有话说时,要有人聆听;只要民众不触犯法律,就可以不受到干扰;若是触犯法律,当被公允地审理。总之,不可将人当成可以随便取用、弃置、或丢在一旁不管的东西。人是配得到重视、关爱的。这项由国家、政府施行的关爱原则要求有相当高的标准配套,其中之一是平等。而平等是圣经的重要原则。保罗在加拉太书三:28中就强有力地表达了这一点:“并不分犹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这也是为什么在美国,无论你是乞丐,还是社会精英,都享有平等人权的原因所在。
法治政府
第三,美国在圣经中发现的另一个治国原则是:政府乃是法治,不是人治的政府。这是宪法全部精神之所在——它把政府建立在律法之下,意即政府是一个共和政体。圣经中有关法制政府的观点是,政府与法律的基本作用是为了向人提供最大限度的个人自由,而将政府对公民的管制压缩到最低限度。这一观点实际上承认了两个首要原则:第一,由於人性的堕落,就有必要限制、监督所有的当权者,包括藉著按法律制订的行为准则,限制和监督文官政府。这也是为何美国在选择政府官员的时候非常重视制度约束和道德水准的原因所在。第二,制订这些法律所依据的标准应是无私的爱,即一种对他人的无私关怀。这两项原则日後最终导致了美国政治或公民权利的观念。
圣经的原则表明,上帝赋予了人一些基本权利,诸如人的生存、自由、追求幸福、拥有和放弃财产的权利等。这些权利,连同一些其他的权利,属於绝对的权利。政府的根本作用在於,在被治之民的同意之下,维护这些权利。所以,国家当局并无权力侵犯这些权利。如果国家当局有意地、经常地侵犯绝对权利,其治下的民众就有权改变这一状况,另立一个新政府。这一观点承认在神创造的秩序中存在着“基本法” 。这些基本法保护着人的基本尊严与自由不被侵犯。
圣经的原则表明,美国社会使用、并建基於四种律法,而这四种律法则皆系於、并从属於那“基本法”。美国社会基本法直接源自圣经的原则和价值观。文化和社会也建立在基本法的根基之上。所有其他律法(无论是宪法,立法,还是判例法)都必须奠基於这基本法之上,并与之协调一致,否则就会滑入专制、极权的情况中。按新约精神所理解的十诫是美国判例法的理论根据。
自由
美国人最关心的自由的理论根据也来自圣经。保罗说:“主的灵在哪里,哪里就得以自由”(林后三 17)。圣经在加拉太书五章 1 节里说:“基督释放了我们,叫我们得以自由,所以要站立得稳。”因此,罪的枷锁一经解除,很快地那被基督所释放而得到属灵自由的人,会开始寻求政治和公民的自由。所以基督的救赎对鼓舞人们寻求自由而言是一个极大的刺激,而宪法也保障了每一个人的自由。这种自由所涵盖范围之广是史无前例的,那是来自神的话语。政治自由僭越了自治个人的尊严。
三权分立
美国所遵循的另一个圣经原则是:人皆有罪。耶利米说:“人心比万物都诡诈,坏到极处;谁能识透呢?”(耶十七 9)。所以,美国用分权制来防范少数人的权力过于膨胀。
早在孟德斯鸠以前,神就借着他的仆人以赛亚对权力分割给出了答案:“因为耶和华是审判我们的,耶和华是给我们律法的,耶和华是我们的王。”(赛卅三 22) 由此阐明了政府权责三个等分的不同位份--审判、立法和王的角色。美国并没有把这些角色的权威放在人的手里,而是置于分散的法律机制里:政府司法、立法和行政三个部门。这也是美国三权分立的真正由来。
货币制度
圣经对美国货币制度的建设也功不可没。人类的罪性和贪婪的本质往往倾向哄抬物价。关于这一点,旧约曾经作出警告。例如,阿摩司书八章 5 节里,我们读到:“你们说:‘月朔几时过去,我们好卖粮;安息日几时过去,我们好摆开麦子,卖出用小升斗,收银用大戥子,用诡诈的天平欺哄人。’”旧约谴责“用大戥子收银”,即我们现在所说的通货膨胀来欺人财物。美国由于在1775 年独立战争到 1787 年宪法完成期间,印制了一种叫做“大陆”(Contintental)的纸钞,后来贬得一文不值。因此美国对通货膨胀有深深的恐惧,最终决定要创造一种永不贬值的通行货币。因此,美国政府印制钱币的权利被收回;它只能用金子、银子来铸造钱币,或者印制可兑换金银的钱币,但不准再印制纸钞。应当说,美国初期的建设者们为美国留下了一项伟大的遗产,即建立在圣经神话语之上的美国货币制度。当然,我们还可以由此引申出美国反通胀的货币政策的目标的最原始的出处,这可以是另一个论题。
虽然,在交谈中,美国的弟兄姐妹都普遍流露了对美国信仰危机的担心,他们也诚恳地请求我们为美国祷告,就像他们一直不断地为中国祷告一样。我也同意美国弟兄姐妹的分析,目前的经济金融危机是神对美国的管教,它对美国的创伤是很难复原的。但是,我仍然坚定地相信,美国作为一个以基督教为立国之本的国家,一个遵循圣经原则建立和治理的国家,是一个蒙受神丰富恩典和祝福的国家。神的话语塑造了美国的框架结构,从圣经而来的虔诚信仰领导美国早期建国,圣经的教导启示了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所采用的政府架构----使得美国成为一个独特和蒙受祝福的国家:美国的强大绝非偶然,它是神的创造和美意,美国在世界舞台上的领袖地位若没有神的许可,是不可动摇的。
同理,中国要想成为世界领袖,没有神的赐福也是很难实现的,因为一切都在上帝的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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