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海伦12.3团伙抢劫出租车杀人案和11.26抢劫出租车案,是有组织、有预谋、有分工、有窝脏点的抢车团伙作案。团伙张明、吕长海、郑海洋等人肆无忌惮,7天内在同一辖区抢劫两起出租车及现金、手机并残忍地将司机冯伟砍杀19刀致死!而海伦公安局故意将系列“团伙抢劫杀人”案定性为“伤害致死且系一人作案”!
2003年12月4日17时,海伦公安局将主犯张明以“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同案犯吕长海在两起抢劫出租车案发地派出所指导员、其表姐夫刘兆峰处得知团伙主犯张明已被刑拘,又得知12月5日上午被害人冯伟尸检结论是多人参与杀人,害怕同伙张明供出他参与两次抢劫并杀人的罪行,于12月5日17时在刘兆峰及父亲陪同下到公安局投案自首,交待了“两抢一杀”犯罪经过,承认窝赃冯伟手机和钱(注意:检察院以"抢劫杀人"罪批捕,后改为"窝藏赃物"的原因在此),但不承认动刀砍杀冯伟,吕长海同时交待出此案发七日前,即11月26日24时,伙同张明等人抢劫另外一台出租车和司机张殿军现金,交待出11.26晚抢劫的出租车藏在绥棱顺兴修理部等内容。同日22时,吕长海被以抢劫罪刑事拘留。
由于张明、吕长海团伙抢劫杀人案情复杂,根据《刑诉法》第69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海伦公安局在2003年12月7日出具呈请延长罪犯张明、吕长海刑事拘留报告书,拘留时间延长至三十日(不是7日)。
我国《刑诉法》第59条、第60条、第66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提请批准逮捕。
2003年12月30日海伦公安局出具094号提请批捕书,以“抢劫杀人罪”提请批捕罪犯张明、吕长海,并于2003年12月30日移送海伦检察院。在2004年1月7日张明、吕长海被以“抢劫杀人”罪批捕,有海伦检察院侦查监督科2004年1月7日给驻所检察室出具的通知书为证。
由于吕长亲属等人出面活动,负责刑侦的副局长高祥友伙同检察院主管刑事副检察长康有志从中联手,在吕长海被以“抢劫杀人罪”批捕后,将案卷又退回海伦公安,高祥友即安排办案人贺健重新为罪犯吕长海更改罪名,摘出吕长海参与抢劫杀害冯伟的供词,卷宗里被改的漏洞百出。
办案人联合毁証 造假形成证据链
贺健将吕长海投案自首交待参与的“两抢一杀”笔录更改为“一抢”,后将卷内所有涉及吕长海的法律文书都更改。详见卷内被贺健改得面目全非的法律文书,前后事实、时间相矛盾、将吕长海逮捕证上的罪行由“抢劫杀人”改为“窝藏赃物”,后逮捕证忘记盖公安局公章!又造一份假的同一文号——094号提请批捕,更改吕长海犯罪事实,将因结伙作案而延长刑拘时间30日给提前,并代替张明、吕长海两罪犯在改后的延长刑拘通知书副本上签名。将原来094号提请批捕书时间由2003年12月30日改提前15天(即改为2003年12月15日)。
海伦检察院在更改吕长海执行逮捕决定书时忽视了公安时间上造假,囫囵吞枣的侦监科科长李敏比葫芦画瓢,只将吕长海罪行由“抢劫杀人”改为“窝藏赃物”,疏忽了公安已将时间给改为12月15日,又将原12月30日照抄上去,使得12.3案卷内没有检察机关批捕罪犯张明、吕长海依据的2003年12月30日海公捕字第094号提请批捕书!留下了李敏后改吕长海执行逮捕决定书的罪证!李敏、贺健篡改法律文书已构成犯罪!
公检联手将两次抢劫出租车并杀人的罪犯吕长海枉法撤销强制措施、违规取保!按照法律规定,吕长海根本不符合取保条件,取保后的吕长海又擅自离家到哈尔滨市舅舅家躲藏。
在被害人冯伟家人的控告追诉下,吕长海在被取保6个月后又被缉拿归案、异地关押到绥化一看守所。后由于绥化专案组包庇海伦公安局渎职办案,将吕长海抢杀司机冯伟的罪行再次给摘出!后吕长海被绥化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到绥化中院刑二庭。由于庭长杨国权不顾卷内记载的事实,枉法将吕长海“抢劫罪”改为“转移赃物罪”,吕长海只是因抢劫张殿军被重罪轻判两年,其保证金在判刑又被拿回去,担保人也未负任何责任。
还原案发真相的原始证据被隐匿
录像带是还原案发现场事实真相的最重要原始证据之一。是证明团伙抢劫的杀人现场,这一重要证据竟然被公安局技术科张恒彦人为毁掉!任何办案人都清楚,在案发40天、案件还没有移送到检察院的情况下、把重大抢劫杀人案件的现场勘查录像带和尸体解剖录像带毁掉是什么行为?任何公安办案、即使经费紧张也不会将特大抢劫杀人案件的原始录像、在案件疑点重重、检察机关退卷要求公安补充侦查的情况下、给重复使用了?被害人家属控告、上级批示复查案件,张恒彦一次次地狡辩说“录像带被重复使用了......录像带保管不善......”!能使现场复原的重要原始物证,仅凭办案人张恒彦一句话说没就没了!此说法亵渎法律、严重违反《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和《刑诉法》有关规定。
视听资料证明力众所周知,对一个案件来说,证据就是案件的核心和灵魂,其证明力对认定事实起着关键作用。现场勘查中每个细节都事关案件的侦破以及对罪犯的认定,身为公安局技术科长的张恒彦十分清楚证据与案情的利害关系。国家相关法规对此也有明确规定,现场勘查证据不得擅自销毁或隐匿。
2003年12月5日上午被害人尸检,家属遵循律师建议请来摄像和照相人员、准备拍录尸检过程,办案人当时答应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可以录像,后刑警大队长任树文来了,执意不允许家属录像,说家属录像是对公安不相信,谁再要求录像就拘留。被害人舅舅、姐夫等同公安理论,任树文大吼道:尸检不检了!家属为尽快查清案情,妥协不再坚持录像和照相,当时相信公安机关会公正执法,保存相关重要证据。十天后将被害人火化。没过一个月,被抢劫毁坏的车血迹斑斑有人要买,后将车一万元卖掉。然而,案件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被人为改笔录、毁証的!先是同案犯郑海洋、包庇罪张立文被公安刑拘后放掉。后吕长海被取保。张恒彦利用职权报假、毁証、隐匿重要证据,被抢车现场和被害人被抛尸现场有很多的痕迹、血迹、脚印、指纹都没按照刑事勘查规则给提取,造成遗漏抢劫杀人同案犯吕长海和郑海洋,遗漏包庇罪多人的事实。
2004年7月,绥化专案组查案时法医朱广楼、痕检王双宝到海伦曾经看过这盘录像带。当时将案发现场放大,放出一断裂的腰带。查案后期被害人家属多次找专案组总指挥王海滨,强烈要求上级公安依法调出多个被海伦公安隐匿的案件关键证据,刑侦副局长王海滨包庇海伦公安违法办案、欺骗被害人家属、谎称海伦公安没保存现场勘查及尸检录像带。
绥化检察院2004年两次退卷,要求查找一把较长的刀、此刀是杀人凶器,即案发后12月4日早6点多、在原办案人杨海涛桌子上的一把单刃直把刀、刀尖呈斜三角形、刀上有血,用卫生纸缠着、刀把用黑尼龙宽条扭劲缠着;还有被害人被抢的手机和被抢车钥匙,手机上的血迹已干;当时杨海涛让被害人二姐辨认这把杀人用刀是否弟弟冯伟携带?后此刀被海伦公安隐瞒未入卷,刀去了哪里?杀人凶手抢劫了冯伟的手机,并打出多个电话,此通话单里6个人手机后来全部卖掉,海伦公安对此不细查,反而隐匿通话单。此案诸多证据被隐匿,海伦市公安故意徇私舞弊、遗漏团伙抢劫杀害冯伟罪犯事实。
海伦公安局刑侦局长高祥友、技术科长张恒彦隐匿(或毁灭)现场勘查的尸体现场和被抢车现场两个录像带;隐匿(或毁灭)尸体解剖录像带及尸检记录原件;更改罪犯吕长海交待参与“两抢一杀”投案自首笔录;海伦公安局张恒彦隐匿杀人犯众多血指纹(其中有作案凶器刀上血指纹、被抢去钱上的血指纹、被抢的手机上的血指纹、被抢车正副驾驶车门上的血指纹、被害人生活记事账纸上的血指纹等);隐匿杀人凶器单刃直把刀和被罪犯郑海洋带离现场的园刃锓刀;隐匿案发时抢劫团伙抢被害人手机打给嫌疑人及罪犯5人的通话详单;
海伦市公安隐匿尸体解剖记录原件(即家属找外科大夫在场看着法医尸体检验、记录人最初形成的、最真实侵害部位的那份记录,两名家属在有文字的下方签字那份)隐匿案发现场提取的清晰完整的血迹指纹四年不给做鉴定,故意将带有清晰完整的两枚血指纹的“被害人生活记事帐纸”、在现场勘查笔录里说成是“折叠白纸”!其目的就是想把“被害人生活记事账纸”换成“折叠白纸”,掩盖罪犯吕长海参与抢劫杀害冯伟后、翻兜时留在记账纸上的两枚血指纹,逃脱法律的制裁。
上级多次督办均被当地蒙混过关
后因死者家属坚持不懈的向上级省公安厅控告,王东华厅长批示、省政法委纪检组郭岩书记批示,违法办案人贺健、张恒彦恐慌,才把录像带隐匿。2005年他们给省公安厅刑警总队报假说“由于公安经费不足......录像带保管不善”,后中央政法委督办、绥化检察院纪检介入调查,张恒彦又改说为“录像带重复使用了”,编造谎言,而2007年的绥化专案组却认可这种荒唐的说法。以此欺骗中央政法委督办案件领导。
由于被害人家属五年控告,执法机关又给抓了四名罪犯,其中三人被重罪轻判。包庇罪郑会明2006年11月被黑龙江省检察院复查案件认定有罪,绥化公安局没有依法给抓捕。2007年中央政法委督办12.3案件,被害人家属强烈要求绥化专案组给抓捕郑会明,因郑会明媳妇杨学芬拿出10万元、给郑会明哥哥行贿公安局某领导、专案组长张福太始终没给抓捕郑会明。并欺骗被害人家属说找不到人。被害人家属据理控告,2008年中央政法委再次督办12.3案件,绥化专案组不得不将郑会明抓捕归案,据说郑会明被判三年。
案发七年来,绥化公安局一直在包庇海伦市公安局原刑侦局长高祥友、技术科长张恒彦、原办案人贺健、法医邵辉等人,将上级多次交办、督办的12.3案报假。由于人为阻挠,案件正常查办下去非常艰难。原办案机关和人员渎职毁証已成铁的事实,枉法者还费尽心机为其狡辩。什么“由于公安经费不足,现场勘查录像带和尸体解剖录像带被重复使用了”,这些话出自再查人员口中令人惊叹!他们在亵渎法律,法律在他们面前成了摆设!
附相关法规
2007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颁布实施《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在这个规定中,专门列出一章,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明确规定了责任追究,其中阐述了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等违反规定行为将被追究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过程中,一旦发现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如果公安机关拒不执行或者不完全按照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加以纠正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由人事、监察部门对有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极其工作人员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指令有违法行为的下级公安机关加以纠正。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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