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哲学论纲 第六章 第二节


科学哲学论纲 第六章、
在科学哲学理论中,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统一
 
第二节.在客观世界中,不存在与人意识到的本质相对应的客观原型,
任何本质观念的获得都要经过主体对现象的选择、复制、加工和重构
 
对现象的分析不能不涉及到对本质的分析,否则,对现象的分析将失去意义。
何为本质?我们现行教科书中的一般表述是:它是事物的根本性质,事物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联系,是事物内部所包含的一系列必然性和规律性的综合。
关于本质和现象的关系,值得注意的是下面三个既定的命题:
1、本质是现象的根据,本质决定现象。
2、本质总要通过现象表现出来,不表现为现象的本质是不存在的。
3、本质最终是可知的,认识了现象就可以进而逐渐把握现象背后的本质。
第一个命题的基本点,认为现象是本质的自在表现,本质是深层,现象是表层。两者之间有一种线性的因果制约关系。然而我们对现象的形成过程的分析却表明,现象是起因于人与客观世界之间的相互作用(认识意义上的)。所以本质不可能是现象的唯一根据和决定因素,而只是一种结构性的“作用因子”。主体的感官功能也是影响现象的内在根据和决定因素之一。例如,色盲患者看到的颜色与我们正常人不同,这并不是我们所接收的电磁波的波长不同,而是由于色盲患者与我们正常人的感官功能不同。
如果说第一个命题强调了本质和现象在质(属性)的范围内具有等同性,那么第二个命题则强调了它们在量的范围内有一一对应的关系,亦即有一定的本质所在,必有一定的现象所显;反之亦然。第二个命题不外是第一个命题错误的逻辑延伸。
一个基本的事实是,由于生理结构的特异性,人不可能是万能的反映者和观察者。它只能接受部分物质能量的刺激(包括肉体感官的直接接受和借助技术手段的间接接受)。所以现象作为人的感觉能力对象化的产物不可能表现所有的本质(即整个客观世界)。也就是说,不表现为现象的本质是完全可能存在的。正确的提法应该是:本质既在现象之中,又在现象之外。例如,地震前产生的地震波(包括超声波和次声波),有很多生物是能感觉到的,而人是感觉不到的。
第三个命题要复杂一些,因为它内含两个需要说明的问题。一是对于在现象之外的本质能否认识。二是对在现象之中的本质能否认识。
对于第一个问题:只能持否定态度。因为如果承认可知,则无异于说我们能认识完全不在认识过程之中的“对象”。或者说能够认识那不是对象的“对象”。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当然,我们可以通过能够给予我们的对象的认识去推测这个不能给予我们的“对象”的状况,或者以某种体验的方式赋予它以某种联想或象征的意义。但由于其不可检验性,所以不属于可知之列。应该承认,这个在现象之外,不能显现给我们的世界,是一个不可思也不可说的自在世界,它不属于我们。
对于第二个问题 ,回答应该是基本肯定的。因为既然现象在本质之中,现象又是人的直接现实性的对象,那么对现象的认识必然也就包含着对本质的认识,但是问题还有另一方面,让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个认识过程。
人对本质的认识过程,实质上是在实践的基础上,主体意识调动认知结构的三大要素(生理系统的神经功能要素,心理意识系统的经验知识要素和情感意志要素)对现象进行复制、加工和重构的过程。这个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感性的直观,又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A、现象的形成;B、现象的被选择。
关于A前面已做过分析。严格地讲,它和B之间是很难划定一个确切的界限的。但是无论是从认识发生学的角度还是从认识的逻辑展开角度看,设定这么一个相对独立的阶段既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通过感觉系统的中介,人与客观世界建立起特殊的对象性关系,其结果便是现象的形成。它既表现为外在于主体的客观现象界,又表现为内在于主体的主观现象域(感知觉表象)。这里是认识的特定起点。
现象的二重性表明,认识对象的形成过程同时就是对象(客体)信息进入主体认知结构的过程,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象(客体)信息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全部涌进主体。实际上只有符合主体意识当下需要的信息才真正进入主体的认知结构,而其余部分则淡化为现象界域模糊的“边沿区”。所以这种进入是一种被选择,它是在B阶段完成的。不能否认A阶段也存在选择,但那主要是生理意义上被动式选择。而B阶段则主要是心理认知意义上的主动式选择。具体地讲,是主体根据实践活动的现实需要,确立起满足这种需要的价值目标,然后按照这个“内在尺度”从现象界(域)中选择特定的对象,使认识围绕它而展开。
在这一阶段,现象在意识中被复制成直接性的“混沌的表象”。这主要是人的感性能力作用的结果。
第二阶段:知性的抽象。
认识的对象一经确定,主体意识便开始寻求对它的根本性理解。而首先要做的,是把握其各方面的特性,因此必须将整体的“混沌表象”加以分解剖析。这一阶段,现象在意识中被改造加工成一些抽象的规定,这主要是人的知性分析能力作用的结果。
第三阶段,理性的综合。
通过分析,主体意识得以洞察内部结构的各部分,但结果停留于此,则又失去了对象。最终的把握,是在更高的层次上将各种抽象的规定再组合统一起来。这就是现象在本质意义上的重构。这一阶段,现象在意识中再现为思维的具体。这主要是人的理性综合能力作用的结果。
本质观念的获得,是现象在思维轨迹上的终点,这种本质观念是否如实,理性已无能为力,只能诉诸实践。
实践的成功与否证实着本质观念的正确与否。这说明实践是证实本质观念正确与否的最终依据。除了实践,我们没有其他检验理性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可靠依据。但离开了本质观念的指导,又无所谓实践。且它又不是别的,就是存在于现象界的人进行的,可以被直观的对象性活动。这又是它所以具有检验观念真伪的资格的依据。我们在这里似乎没有走出自己的世界。的确是这样,理性由此而追问,我们到底知道了什么?是现象中的本质原型吗?否。因为所谓本质观念是思维从现象界(域)抽象出的一般的和稳定的方面,它们以概念、判断和推理的形式存在着,被理解为本质的思维模式。在现实世界中并没有与之对应的客观原型。相反,这种思维模式却可以通过认识的还原重返现象界(域)。那么实践在什么意义上证实这些模式是关于实存的本质呢?回答只能是行为的效应。这样我们又进入了不可知的阴影,因为这个效应是主客观二重性的。这不仅在于实践活动本身具有这种性质,而且在实践见之于的那个客观事物在被现实性地改造之前,已经是人化了的。换言之,由于在认识、实践和认识的对象这三项中都渗透着主观性,那种认为认识的结果可以达到对现实世界本来面目把握的可知性只是一种理想。人的生命存在的既定形式和人与对象的特定关系,决定着我们认识的范围和可知性的程度。
以上分析表明,人们对现象的认识不可避免地要受到自身感官功能的影响;人对事物本质的理解也不可否认地要受到主体观念的制约。不过受主体感官功能影响的现象和受主体观念制约的本质之间还应当存在着内在的对应关系。正因为如此,生活在这个世界上的每一个人对世事都有自己的看法,每个人的思想意识都带有个性的特征。这就是“人认识到的‘现象’和‘本质’都具有主观性”的确切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