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充当无赖的“炮手”六旬老人上告无门


    一个因租赁引发的民事案件,在法官的操纵下,无辜之人既要赔钱,还要搭上自己购买的产权,骗子为何能够一箭双雕?请看来自黑龙江省双城法院枉法判决导致的一案引发的两起案件。

赵润军从单位购买的商贸大厦一号楼梯间共八节柜台

赵润军购买商贸大厦一号楼梯间共八节柜台的收据

    出面购买八节柜台

    1997年7月3日,黑龙江省双城市商业总公司和职工赵润君达成购买商贸大厦一号楼梯间共八节柜台(以下简称八节柜台),赵润君以18万元购买所有权。同日,赵润军出具一份证据,有马桂梅3人作证,一、购买八节柜台由李兆坤出钱,以赵润军名义买产权;二、李兆坤去法律公证处公证。购买八节柜台的前两天,双城市个体户李兆坤与赵润君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购买八节柜台后由赵润军无偿使用一年,到期后,赵润军有优先权租赁,一方违约,赔偿对方5万元。

    1998年6月15日,赵润军一年使用期满,几家租赁八节柜台业户全部和李兆坤商定租赁,李兆坤收取他们的租赁费,李兆坤仍然让我与他签订租赁协议,当时我也没有多想就答应了。1999年以此类推,2000年之后又换了几家业户,多次与李兆坤联系不上,汇款给李兆坤也被退回,李兆坤不再续签,业户可能害怕出现不利后果,陆续走人,柜台至此空了下来。业户不再租赁柜台经营,完全是李兆坤的行为造成。

赵润军从单位购买的另一处产权商贸大厦一号楼梯间踏步下20平方米

上半部分是赵润军购买踏步下20平方米付款收据,下半部是李兆坤写下的欠条。

    东借西筹购买踏步

    1999年3月31日,黑龙江省双城市商业总公司和职工赵润君达成购买商贸大厦门洞北第一号楼梯间踏步下(以下简称踏步下)20平方米《产权协议书购》,为购买该处,我当时从许多人手中筹款,有和同屋业户暂借的,也有抬的钱(毛金萍、夏海龙),还有从同学那里借的,总计28000元,这才买下拥有了这踏步20平米的产权。(注:现在踏步价值50余万)。

    5月20日,李兆坤从我商店门口路过,有一业户张丽告诉李说,我太太(指赵润君)把后边买下来啦(指踏步下),李兆坤进屋后和我说卖给他。

    因公司卖房时对下岗职工有优惠,李兆坤说他出钱以我名义买,我说不行,他说现在就付给我钱,并且交完钱后再给我无偿使用十年。承诺无偿使用10年,又立马可以还上借款,我就同意了他的要求,写了一份协议,说是他交钱,而李兆坤并未履行协议,此协议属于无效。

    李兆坤上外边打手机后说,他妻子马上来送钱,他妻子来之后,要看买卖协议,看到无偿使用10年的协议,当场将协议撕毁后走了。我就和李兆坤说:她不同意使十年就算了,我不卖了。李说:我回去取钱,交钱后再给你补上使用十年的协议。说话就往外走,我说别把我的手续拿走,协议给我,他说怕什么,我说你嘴一歪,这地方就白送给你了,他就拿出一张纸,当场给我写一张欠据(见卷宗)。

    遭人暗算法官枉法

    20天后,李兆坤一没来送钱,二也没有补签协议,我着急了,找他来,他一见面就耍赖,说你告我吧,我宁可用18万和你打官司。又等了1个多月,李兆坤还是始终躲避。无奈,我于1999年7月13日一纸诉状至法院,要求李兆坤退还房照。未想到真如李所言,法院不能主持公道,天平在金钱面前向邪恶一边倾斜。

    1999年12月2日,正是诉讼期间,双城市房产处出据一份证言,根据房屋面积测算的规定,屋高在202m以下的技术层、夹层、地下室、半地下室,不计算房屋建筑面积,不能另行发证。法院说根据不能办证,买卖成立。然而,事过两年后,和我同样的其他楼梯间均已办房产证。因此,此处产权应归还给我。

    就这么一个简单明了的案件,在法官手里压了好长时间,最后到审判委员会,时任法院副院长宋恩芳(现已退休)拍板说:“就判买卖成立,无法执行,他们自己斗去吧!”

    法院判个买卖成立,又不退钱,也不判决给使用10年,李兆坤想白白侵吞踏步,又没有达到目的。

    我并不欠租赁费

    2000年7月4日,李兆坤以我应承担八节柜台租赁费为名,恶意将我诉讼到双城市法院。法院开庭时,李兆坤和他律师谭信,还有5个实际承租柜台的业户代表:韩国芬、张丽、赵润君到场。租赁人、证人向法官详细叙述了租赁经过:租赁柜台时,李兆坤要求必须由赵润君代签协议,否则不租,在两方强烈诉求下,赵认为这几个下岗青年创业不容易,既接受了请求,无偿帮助代为签订,李兆坤和业户商定租赁价格,每节柜台4250元,八节34000元,由业户张丽将租赁费交给李兆坤。

    法官李晓华听见证人将租赁细节越说越明白,不再让叫记录员往下记。另拿出一张,纸记录(现这张纪录已奇迹消失)。(卷宗内见证人证言)。

    李兆坤在诉状中诉讼的是八节柜台租赁费,但法官李晓华蓄意偏袒,单单让我迁出楼梯间(含我购买的楼梯踏步面积)。我在法庭上多次阐明,楼梯踏步是我买的,产权证也一清二楚,买卖协议也可证明。让人气愤的是法官死心塌地为李兆坤着想,不顾事实真相,不管百姓死活,人为制造错案。

    无辜担责又赔产权

    李兆坤与我代签协议期间,我一分不欠他的租赁费,协议到期,几家业户找他续签时,他说:“你们该进货就进货,还租给你们。”这样几家进货继续使用一段时间,找他找不到,交不上钱,汇款退回,签不上协议,就相继走人,这样柜台白白空了一年多。

    八节柜台空了一年多无人经营,是李兆坤不与业户见面造成的,许多要租柜台的人,都联系不到李,只好在那空闲,与我并无关系。而李兆坤反咬一口,法官助纣为虐,为虎作伥,使好人蒙冤,违背了做人的基本原则,违犯了法律。(这些情节有邻近商户作证,很多人都能做证,证据见卷宗)

    2000年11月30日,双城市法院下达(2000)双民初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书,混账的审判长李晓华不但判决我承担租赁费,而且还将我花钱购买的20平方米踏步产权也判给了李兆坤。

    欺诈也判买卖成立

    通过以上事实,人们清楚了解到由我告发李兆坤法院枉法,再由李兆坤恶意告我引发起两个案件的来龙去脉,花钱购买踏步成了李兆坤的囊中之物,不给我钱也算买卖成立,天下奇闻!李兆坤的八节柜台不对外出租签订协议,租赁费却由我出,判决此案的法官人心可能变黑了,老百姓碰到这种法官还能活吗?赵润军伤心地说。

    专家认为,李兆坤与赵润军的协议属于欺诈行为,所订立的买卖协议由于李兆坤的毁约属于无效。什么是欺诈?即一方当事人采取隐瞒事实真相或用虚构、捏造的事实欺骗对方,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非真实意思表示,同对方进行房屋买卖的行为。欺诈行为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欺诈的手段可能是积极,也可能是消极的,其目的都是为了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受欺诈一方进行房屋买卖行为完全是由上述错误认识所造成的结果,即如果了解了事实真相就不会同意进行这项房屋买卖行为。况且,房屋买卖应依法定程序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黑龙江省法院的行为,正如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的,少数法官司法不公、不廉,枉法裁判、徇私舞弊;个别法院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违法犯罪问题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人民法官的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谁是造成赵润军10年错案的罪魁祸首?显然是双城市法院的某些法官,这起错案至今不纠,既增加了赵润军长年累月的上访之苦,也败坏了司法形象,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

    赵润军最后说,法院和法官瞪眼说瞎话,置事实与不顾,把法律当儿戏,出笼了两起世界少有的枉法判决,致使我蒙冤至今,有家难回,成了上访“专业户”。

    10年上访控告申诉人:赵润军

    201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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