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9
夫妻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陈绪国
物权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此条规定,事关共有物管理费用负担的原则规定。本辞条简要介绍主要夫妻共有物管理费用负担的基本特征,为灵活执行本条款提供理论依据。
本辞条,主要探讨灵活运用关于共有物管理费用负担的规定。
夫妻共有关系,法律认定是共同共有关系。然而,法律的效力对此主要在夫妻离婚时发生作用。平时,夫或妻一方,收入水平高些的财产支配权高些,收入水平低些的财产支配权低些,这实际上是保留或者承认了“共同共有”中夹杂着“按份共有”。如果出现这种情形,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以及其他费用的负担,无论是家庭内部的负担或者是家庭外部的负担,原则上一律看作共同共有关系的负担,谁出资谁不出资,谁多出谁少出,也不能完全按照本条款照本宣科地执行,也不能完全按照“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解析本条款夫妻共有关系中“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是附加条件的共同负担。夫妻共有关系是最典型的大锅饭式的共有关系,这种关系看起来是非常简单的,然而,加上连带共有关系就不简单了。除了家庭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以外,还有瞻养、抚养各自的和共同的老小的负担,因而,他们各自的负担和共同的负担,是系统性的负担。
如果死板地套用本条款,当夫妻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外加“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也行不通时,实际上,本条款出现了一个“真空地带”。在此时,法官准确地把握自由裁量权显得非常重要。
依据婚姻法男女平等、家庭和睦的两项原则,又鉴于夫妻共有关系是典型的大锅饭式共同共有关系的恒定规律,我们不妨设计以下几种情形来区别对待:
第一,夫妻收入水平基本相当、系统负担相当时,采取“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的作法。夫或妻愿意单独负担的除外。
所谓“夫妻收入水平基本相当、系统负担相当”,这里也只能提供一个参考性的意见。比如,在现时情况下,夫妻之间的上述收入与支出,每月每项相差不超过200元人民币,总共相差不超过400元人民币,可视为“两相当”。
其中,“夫妻收入水平基本相当”,应当考虑积蓄、有价证券、投资、意外收入等收入的因素,即总收入水平在内(下同)。“系统负担”,应当考虑家庭与亲属关系的负担、债务负担、投资负担等各项负担的因素,即指总负担水平在内(下同)。
第二,夫妻收入水平基本相当、系统负担不相当时,可选择“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的作法,并作小幅度调整。夫或妻愿意单独负担的除外。
如果夫或妻不愿意单独负担,作小幅度调整时,系统负担轻一些的可以负担管理费用多一些,反之则负担少一些。多出资的不增加财产所有权,少出资的也不减少财产所有权。经过双方协商或者约定,也可以在财产使用权上作小幅度调整,最好是财产使用权也不要调整。
第三,夫妻收入水平不基本相当、系统负担相当时,可选择“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的作法,并作小幅度调整。夫或妻愿意单独负担的除外。
如果夫或妻不愿意单独负担,作小幅度调整时,参照以上第二点的办法执行。
第四,夫妻收入水平不基本相当、系统负担也不相当时,可选择或者放弃“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的作法,并作大幅度调整。夫或妻愿意单独负担的除外。
如果夫或妻不愿意单独负担,作大幅度调整时,可考虑以下两种情形:一种是选择“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的作法,让强势者一方出资大头,让弱势者一方出资小头。另一种是是放弃“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的作法,让强势者一方全部出资,让弱势者一方全部不出资。
以上四种基本方案的设计,主要从维护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和男女平等的权利关系来综合考量的。原则上,要向弱势者倾斜,让强势者作出让步。每个国家都是注重保护婚姻、家庭关系,倡导男女平等的良好风尚,反对不合理的负担以及错误的离婚,禁止“包二奶”、“包二爷”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夫妻共有物的管理费用负担,与合伙共有物的管理费用负担是有所不同的,毕竟家庭共同体与经济共同体是“内外有别”的。
如此说来,本条款的旨意,更适合于合伙的共有关系。以权利与义务的对接补偿而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钱有势者应当说可以尽量地多出资、多负担,然后,在财产使用权方面给予对方(他或她)应有的照顾;反之,在财产使用权方面给予对方(他或她)应有的让步。而在合伙关系中,所谓的补偿,除了财产使用权的补偿以外,甚至于可以涉及到财产所有权的补偿,例如本文第二题(“我要出”的权利与义务)所示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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