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黎明 来源:中国维权服务网
长期以来,因为司法诉讼导致的上访案件一直占全国各地上访案的很大比重,部分地区涉法涉诉类上访甚至达到了总量的80%以上,这种情况已经引起了中央和各地政府的高度关注,规范司法行为,治理法官腐败已经刻不容缓。
最近,全国各地法院先后试行法官对所审理案件终身负责,黑龙江省海伦市12.3团伙持刀抢劫出租车杀人案件的被害人冯伟姐姐听说绥化市中院也在试行,并说,今后凡是涉及法院的案件,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到北京上访的,由原审法院的审判人员负责接访。
12.3案初审法院主审法官是绥化中级法院刑二庭庭长杨国权、审判长李贵亭。2008年绥化中级法院爆发腐败窝案,整个刑二庭集体沦陷!黑心庭长杨国权因安达涉黑大案陆宝义案受贿被判刑7年,但杨国权在12.3案件犯下的滔天罪行还没有被追诉,因12.3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按照法律规定判决偏低,依法应判决30余万元,而枉法的黑心法官竟然给判决133700元,并至今不给执行。被害人遗下高龄母亲和9岁孩子失去生活来源、陷入困境。被害人司法救助至今没到位。因此被害人家属想和审判长李贵亭说一下案件的情况。
“我不是审判长”
2010年4月23日13时20分左右,被害人姐姐拨通12.3案审判长李贵亭手机说:你好!请问你是李贵亭法官吗?李答道:“是,你是哪位?”被害人姐姐答:我是你案件的当事人啊!李贵亭问:你是哪起案件?被害人姐姐答:是海伦张明、吕长海等人抢车杀人案件,你是这起案件的审判长啊,当年绥化检察院将案件起诉到中级法院后我找过你,咱们见过面的,后来你家修房子你叫我找刑二庭庭长杨国权……李贵亭听到这后,记忆的神经似乎唤醒了他内心深处的某些见不得光的事……这是一起人为操纵、隐匿案件重要证据、采用同案罪犯郑海洋、张炳恒、郑会明的伪证,枉法制造了2003年11月26日晚被抢劫出租车车主张殿军的伪证,更改两起抢劫出租车并杀人的罪犯吕长海的罪行等等系列违反《刑诉法》规定的枉法裁判!不知李贵亭的内心是否对当年伙同庭长杨国权下枉法判决有无忏悔?也不知是胆怯还是做贼心虚,李贵亭竟然冒出一句:“我不是你案件的审判长”!被害人姐姐说:我这有判决书,最后一页的审判长就是你李贵亭……电话被挂断了。
划红线的是(2004)绥中刑二初字第17号判决书、第14页打印着李贵亭
李贵亭这个12.3案件初审法院的审判长为何在事实面前不敢承认自己是审判长?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4)绥中刑二初字第17号、第14页盖有绥化中级法院大红印章,上面打印着审判长李贵亭、人民陪审员王晓维、人民陪审员王文庆、书记员刘丽,时间是:2004年11月29日。此判决虽属于明显的枉法错判,但毕竟是出自绥化市中级法院刑二庭,如果没有做过亏心事,李审判长为何矢口否认?
是啥原因让李贵亭这样胆怯、不敢和被害人家属说话?被害人姐姐说:我接着又拨打了李贵亭三次电话再也没有接。难道不接电话就能否认是12.3案件的审判长?铁的事实已经不容再狡辩。本想和审判长李贵亭电话沟通,可李审判长就是不接电话,其中是否有猫腻不言自明。出于无奈,我只好将事实经过整理出来,用证据事实说话,请李贵亭审判长放心,被害人家属没有说要追究你的刑事责任,你多虑了,让你受惊了,对不住了!希望你用一个法官的平常心去对待已经形成的错案,积极主动与有关领导说明案件被庭长杨国权操纵的内幕,被害人家属不求偏袒,只求能公平公正,使得被人为摘出的抢劫杀人同案犯吕长海、郑海洋及包庇罪6人能依法受到相应的刑罚。以告慰无辜被抢劫团伙残忍杀害的司机冯伟的在天之灵!还事实真相、还法律尊严!
12.3案初、终审法院判决、裁定存在大量疑点。被害人家属尤其对海伦公安毁灭抛尸和抢车两个现场勘查录像带、尸体解剖录像带、尸检记录原件(是在法医解剖时最初形成的被害人真实侵害部位、且有被害人家属在有文字记载的下方签字那份、不是海伦公安局技术科长张恒彦在被害人家属控告后为应付上级督办复查而造假的那份)等关键证据提出强烈质疑!质疑被办案人贺健篡改卷内多个法律文书!质疑罪犯吕长海2003年12月5日17时50分到公安投案自首那份笔录内容、由参与“两抢一杀”被改为“窝藏赃物”罪、后将吕犯违规取保。隐匿毁灭杀人凶器单刃直把刀、隐匿杀人犯抢走被害人衣兜内的现金上的血指纹、法医邵辉违反程序一人出具尸检鉴定且结论严重错误、故意摘出同案犯吕长海抢劫杀害司机冯伟的罪行和故意遗漏同案犯郑海洋犯罪事实、专案组故意隐匿杀人犯血指纹等导致初终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2004年11月没下判决前,刑二庭庭长杨国权不顾卷内记载事实,伙同他人在办公室更改绥检院唯一起诉吕长海的一起抢车罪行(吕在7天内参与两次抢劫出租车并杀害冯伟),枉法将罪犯吕长海抢劫另一司机张殿军的“抢劫罪”改为“转移赃物罪”,将应数罪并罚的吕长海重罪轻判两年,将罪大恶极、应数罪并罚的张立文重罪轻判、判三缓五!卷内明确记载杀人犯张明父亲张炳恒、姨夫郑会明、叔叔张炳军等多人构成包庇罪、初终审法院故意遗漏;直到2005年6月25日省检察院受理12.3案刑事申诉复查,2006年11月认定张炳恒、郑会明已构成包庇罪。张炳恒才被北林区法院轻判一年;郑会明因其哥哥行贿绥化公安局专案组领导10万元没有抓捕。
2007年5月,中央政法委督办12.3案,现任公安部常务副部长杨焕宁时任黑龙江省政法委书记、亲自批示阳光复查案件,被害人家属强烈请求抓捕郑会明没给抓捕。直到2008年5月中央政法委再次督办12.3案件,郑会明才被抓捕判刑。故被害人家属一直不服12.3案件的初终审法院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曾说:“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这种“泛化”并非朝夕之间产生,当我们的制度对制造司法不公者作旁观状,当法官“判过就算”时,司法不公的“地雷”就此埋下。所以,法官必须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以警示法官谨慎、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黑龙江省法院系统离奇判决书层出不穷,法官违法乱纪前腐后继。海伦市12.3团伙抢劫杀人案,正是法官利用手中的权力将罪犯重罪轻判;把罪犯吕长海“抢劫罪”改为“转移赃物罪”!团伙吕长海下车“望风”被改成“尿尿”。2005年4月7日省高院终审维持原错误判决、下裁定时又将“尿尿”改成“上厕所”。被害人家属上诉,他们不承认初、终审判决有错误,并说:不行你就申诉吧!申诉时又规定,“刑事案件下判决四年以后才可以申诉。省高院审监庭至今不给依法立案。如果这些糊涂法官的头上都有“对案件终身负责到底”的“紧箍咒”,把错误判决挖出来清算旧账,那么,他们在审判时就会小心翼翼、也不会枉法裁判。
2008年,绥化市再爆发集体腐败窝案,市中院院长、副院长、执行院长、刑庭庭长等多人被双规。人为操纵12.3案件的刑庭庭长杨国权被判7年有期徒刑。这个昔日执掌审判大权、坏事做绝、玩弄法律的败类法官终于遭到报应。
但作恶庭长杨国权在位时因司法腐败而受贿罪犯家属、枉法炮制的12.3司法错案等冤案何时才能立案再审?这些错案的受害人何时才能讨回公正?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表示,我们清醒地认识到,人民法院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的监督指导还不够及时有力,针对性、有效性有待进一步增强。二是一些法官的司法理念不端正,为民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不强,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维护法治权威的自觉性不高。三是一些法官的业务素质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不强,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状态。四是一些法官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司法作风不正,工作方法简单,一些案件久拖不决,群众意见较大。五是少数法官司法不公、不廉,枉法裁判、徇私舞弊;个别法院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违法犯罪问题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人民法官的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温家宝总理在全国两会中外记者见面会上说,“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司法要做到公平正义,就应该让法官们戴上对案件终身负责的“紧箍咒”,当好最后一道防线的捍卫者和守护者。否则,即使垂垂老矣,也必须为徇私枉法的行为付出代价!
相关文章链接
公安部长下决心12.3案保护伞何时铲除?
偷梁换柱!绥化政法委包庇违法办案单位
黑龙江绥化:法官枉法渎职被判七年
“乾坤”大挪移 绥化政法委做何解释?
中国“最牛”的逮捕证及一天批捕两个罪名
三级公安侦查终结?绥化政法委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