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e案九:建议修订“交通肇事罪”


2009年,有几起恶性交通事故及其处理结果受到社会的极度关注,5月7日,胡斌驾驶经非法改装的三菱跑车,因超速行驶,在人行横道上撞死了一名男青年,结果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6月30日,南京包工头张明宝醉酒驾车致5死4伤。一审认定,张明宝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还有一起就是成都孙伟铭醉酒、无证驾驶致4死1伤、肇事后逃逸案,孙伟铭一审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后因孙伟铭家属积极赔偿,并和被害人家属签订了《谅解协议书》,后改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至于胡斌案,多数人认同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决,但在量刑上则认为过轻。原因就在于,法院以胡斌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事实,认定为“发生重大事故”,而按照“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应该判胡斌“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今法院判处胡斌有期徒刑三年,从表面上看已经是从重处罚了。而民众则认为,胡斌在本应减速的斑马线上飙车并致人死亡,应“交通肇事罪”最高量刑基础上加重处罚,还有一些人认为应该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决胡斌。

而孙铭伟案及张明宝案却截然相反,人们普遍认为二人罪有应得,应该受到这样的惩罚,但更多法律工作者及社会学者则认为,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孙伟铭、张明宝量刑有所不妥,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主要的构成要件,就是“故意犯罪”,哪怕是间接故意,但深度醉酒的孙伟铭、张明宝,在交通肇事前,主观上并无故意,没有“希望犯罪”的恶意。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已有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而其第一款就是“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也就是说,法律早已明文规定此类案件应该适用“交通肇事罪”了。

导致如此错乱的根源,在于“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过于宽泛。像胡斌这样在斑马线上飙车致人死亡案,该罪并没有特定的条款明确加刑;而张明宝案,用“交通肇事罪”量刑,最多只能判处有期徒刑7年;孙铭伟外加逃逸,最多也只能判有期徒刑15年。如此判决,一定会导致民愤难平,法院只能动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却显得名不顺、言不顺。

正因为有着如此的错乱,“交通肇事罪”的修改已变得至为迫切。

笔者建议“交通肇事罪”的修订,应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定性上,规定除利用交通工具故意伤害他人或毁坏他人财物行为以外,其他所有交通肇事行为,凡构成犯罪的,一律以“交通肇事罪”量刑。另一方面是在具体量刑上,一是要细化犯罪情节,如区分一般公路、斑马线、减速线等路况,依照不同的速度所造成的后果给与不同的量刑;二是要对酒后驾驶导致交通肇事行为,按照酒后及不同的醉酒程度加以量刑;三是要加大最高刑期,由目前最高“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增至无期徒刑,甚至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