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试点开征个人住房消费税
据报道,“昨日(4月19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财政部获悉,重庆“特别房产消费税”方案已获批,国家将在一些城市试点开征个人住房消费税。正如此前媒体所报道的,此次“特别房产消费税”将针对大户型、非自住高档住宅和多套住宅,但具体税率如何仍在敲定中。
似乎是为了回避繁琐的立法程序,重庆将征收的“特别房产消费税”将归类于消费税行列,不会开征新的税种。
财政部财科所研究员孙钢称,物业税必须经过全国人大批准才能施行,过程较长,因此以房产消费税形式先在个别高房价城市试点,无论从操作层面,还是从理论层面来看,都比较容易实施。“
其实,按照我国的法律来说,这些说法都是不合法的。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可见,在国务院没有作出修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决定的情况下,上面的一些说法都是不合法的。行政法规的修改,属于立法范畴,不是“方案已获批”就合法了的。必须经过合法的修改程序,做出决定,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