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1997 年,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刘太平将荆州市民王世玉诉荆州轮船总公司水域使用权纠纷一案的案件材料丢失,导致王世玉不能向荆州市轮船总公司主张权利,故荆州市轮船总公司的侵权责任应由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为逃避赔偿责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串通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一起已经结案 7 年的行政案件提起再审,最后出笼【 [2004] 鄂行监一再终字第 0001 号】判决王世玉败诉,从而让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达到逃避赔偿王世玉经济损失的目的,而湖北省高院将已经结案 7 年的行政案件提起再审之前竟无人申诉 ....
23 年官司缠身祸起码头权属纠纷
湖北荆州市民王世玉, 1934 年生,原湖北沙市拖船埠“公安码头”业主,这位历尽沧桑的古稀老人从 1987 年便陷入一系列诉讼纠纷中,甚至因为诉讼王被关进看守所 2 个多月,而这一切都因是原沙市拖船埠“公安码头”的权属问题所引起。至今,王世玉依然在为“官司”而奔波。
1985 年 10 月,王世玉从公安县轮船一公司手中将原沙市拖船埠“公安码头”房屋以及水域使用权一并承租,由于出租方欲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王世玉要求出租方承担其在码头加盖房屋 3 间所投资两万多元的损失,双方未达成协议。后经法院判决王世玉返还房屋,公安县轮船一公司补偿王世玉 3952.81 元。
由于王世玉不服上述判决,遂向各级法院提出申诉,后( 1993 年 8 月 14 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在公安县小会议室主持调解,王世玉与公安县轮船一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王世玉以 14.5 万元买断原沙市拖船埠“公安码头”房屋、土地以及码头岸线水域,和已沉没趸船的使用权及所有权。王世玉如约付款,并以湖北沙市蓝盾贸易公司(系原沙市市公安局劳动服务总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为王华,王世玉的儿子)的名义办理了过户手续,将“公安码头”更名为“王家码头”。
王世玉提供的证据显示, 1994 年 6 月 22 日,原沙市港航监督所非法将码头划拔给荆州轮船总公司使用,由此侵犯了湖北沙市蓝盾贸易公司(王世玉)的权利,王世玉等人多次与荆州轮船总公司交涉无果后,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后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 1997 )鄂行终字第 5 号】判决确认湖北沙市蓝盾贸易公司(王世玉等人)对“王家码头”岸线水域享有合法使用权。
然而,原沙市港航监督所(上级单位为荆州市航务局)非法将码头划拔给荆州轮船总公司使用期间将船舶停靠在本属于王世玉的码头,因此造成王世玉实际经济损失 27 万余元。 1997 年 7 月到 1999 年,湖北沙市蓝盾贸易公司(王世玉)依法将荆州市航务局和荆州轮船总公司以及荆州市轮渡总公司和湖北松滋市松宝客运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上述单位赔偿侵占“王家码头”期间产生的经济损失。
王世玉 8 起诉讼全部胜诉并得到赔偿
荆州中院丢失案件材料,案件被搁置 5 年
王世玉以水域使用权纠纷为由依法将荆州市航务局和荆州轮船总公司以及荆州市轮渡总公司和湖北松滋市松宝客运有限公司告到法院后,除“王世玉起诉荆州市航务局和荆州轮船总公司一案”因办案法官刘太平将案件材料丢失外其余案件全部得到胜诉判决,并获相应赔偿款。
王世玉表示,荆州市轮渡总公司和湖北松滋市松宝客运有限公司从 1997 年以后开始侵占“王家码头”,经过诉讼两公司共计赔偿王世玉 10 多万元损失,由于湖北松滋市松宝客运有限公司破产,尚有 20 余万侵权损失未付清。王世玉向中国反腐维权网提供湖北省武汉海事法院以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多份判决书证明了上述事实。
“荆州市港航管理局下属单位沙市航务管理处在 1994 年 6 月非法将属于我的‘王家码头’划给荆州轮船总公司 , 随后属于我的‘王家码头’被他们霸占,直到我起诉他们侵权后( 1995 年 11 月)荆州市港航管理局才将码头划给荆州轮船总公司的决定撤销,但在这期间荆州市轮船总公司的轮船一直停在我的码头上阻碍我正常经营,所以我将荆州市港航管理局和荆州轮船总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我的损失。”王世玉告诉中国反腐维权网。
中国反腐维权网了解到,王世玉在 1997 年 7 月 21 日,将荆州市港航管理局和荆州轮船总公司码头侵权赔偿一案起诉到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但荆州中院受理后给王世玉送达两份开庭审理传票但却没开庭,直到 2002 年 12 月 25 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承办法官周宜雄、邓胜梅给王世玉送达了一份( 2002 )荆中民初字第 86 号民事裁定书,以荆州轮船总公司在 2002 年 6 月 30 日破产还债为由,驳回了王世玉对荆州轮船总公司、荆州市港航管理局的请求,对该案终结诉讼。
让王世玉和其家人气愤的是,经历了漫长的 8 年等待之后,没有得到公正的判决结果,相反王世玉得到的却是一纸终结诉讼、另案处理的裁定和判决。 2002 年 12 月,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 2002 )荆中民初字 86 号】裁定以荆州市轮船总公司破产和起诉荆州市港航管理局应属于行政诉讼范畴为由,驳回王世玉对荆州市港航管理局的起诉,“终结”审理本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则指出了荆州市法院立案后 8 年不审结案的错误做法,并认定由于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材料遗失,在荆州市轮船总公司破产后才做出一审裁定,是导致王世玉权益得不到保护的一个重要原因,湖北省高院同时认定沙市航务管理处超越滥用职权做出的行政行为无效,并依据行政诉讼法另案审理。并以此驳回王世玉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孔建认为,荆州市港航管理局在明知“王家码头”权属人为王世玉后又非法将该码头划给受益人荆州轮船总公司,并且由于这一错误的行为导致王世玉的合法权益被严重侵害,因此荆州市港航管理局应当与侵权人荆州轮船总公司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就荆州市港航管理局做出的错误行政行为而言并不影响当事人向其索赔。而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将案件材料丢失是一种严重的失职行为,如因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丢失案件材料导致王世玉不能主张自己的权利,那么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王世玉诉荆州市港航管理局和荆州市轮船总公司一案的法官已经涉嫌违法我国法官法规定, 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和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法大律师事务所刘云雷如是说!
王世玉则将矛头直接指向原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刘太平(现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认为刘太平法官将自己的卷宗丢失是导致自己不能向荆州市港航管理局和荆州市轮船总公司索赔的主要原因,“刘太平法官起初说要等高院的申诉结果,后来我才知道是他将我的材料弄丢了,按正常情况刘太平法官是要受到处分的,但是法官刘太平不仅没有受到处分,反而升为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反腐维权网欲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刘太平副院长询问该事,但致电该院电话( 0716-8026910 )后却被告知不是什么人都可以随便和院长通电话 ... 云云!
为逃避赔偿:湖北两审法院串通一气制造再审枉法判决
冤案受害者上访 6 年无果,将聘请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1997 年王世玉取得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 1997 )鄂行终字第 5 号】判决确认湖北沙市蓝盾贸易公司(王世玉等人)对“王家码头”岸线水域享有合法使用权。然而为帮助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逃避因丢失案件材料需要赔偿王世玉的责任,时隔 6 年(即 2004 年)之后,经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串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 2004 )鄂行监一再终字第 00001 号】行政判决书,认定王世玉(蓝盾公司)并未取得“公安码头”岸线水域的使用权,并称王世玉(蓝盾公司)向荆州市港航管理局索赔请求无事实依据,最后撤销了【( 1997 )鄂行终字第 5 号】判决书,王世玉认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在抽自己的嘴巴,并从 2004 年申诉至今。
王世玉的控告信显示,湖北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利用权力违法做出再审一案,为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刘太平逃避丢失沙市蓝盾公司王世玉民事诉讼材料长达 6 年多时间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承办人李玉高、黄汉桥、桂学松利用审判权力,故意隐瞒证据,歪曲事实,违法作出【( 2004 )鄂行监一再终字第 00001 号判决书】否认王世玉拥有公安码头水域使用权。
一份落款为湖北高院审判监督一庭“关于原沙市蓝盾公司与荆州航务局等不服行政决定再审一案审理工作安排的请示”证明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下发【( 2004 )鄂行监一再终字第 00001 号判决书】前已串通并达成一致意见,即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赔偿王世玉的经济损失,但高院审案中不能判令荆州中院承担责任 ... 云云!
“关于原沙市蓝盾公司与荆州航务局等不服行政决定再审一案审理工作安排的请示”显示, 由于荆州市轮船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但因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丢失案件材料,现因荆州轮船总公司宣告破产,以致王世玉不能向荆轮总公司主张权利,故荆州轮船总公司应负责任由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根据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承担责任的总时间为 729 天,由于在行政再审案件中,不能判令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承担责任,故对荆州中院的责任问题与荆州中院交换意见(编者注:王世玉将其解释为串通意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一庭建议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判决的副院长以及王世玉起诉荆州市港航管理局和荆州市轮船总公司一案的承办法官到湖北省高院“交换意见” . 此次审案前的“串通”请示被时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吴加友副院长批准同意 ...
王世玉手拿“关于原沙市蓝盾公司与荆州航务局等不服行政决定再审一案审理工作安排的请示”显得很是气愤,王表示自己得到之后他才知道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幕后竟然有如此不可告人的阴谋,“他们为了逃避我 20 多万的赔偿,竟然将我所有的“王家码头”的水域使用权通过司法的手段判给他人,我有申请专用码头使用证的报告,有荆州市中院认定宜昌市海事局将码头划给我本人(王世玉)使用没有超越职权的判决,有“公安码头”房屋租赁协议,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和解笔录证明我花 14.5 万元买断“公安码头”房屋、土地及码头水域岸线的经营所有权的书面证据,更有数份判决我起诉松宝公司和轮渡总公司侵占我码头最后被判赔偿我的民事判决,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却断章取义,面对有效证据于不顾,枉法认定“公安码头”水域岸线不归我所有,从而达到了让我不能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索赔的目的。”王世玉如是说!
另据中国反腐维权网了解,王世玉在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公安码头”水域岸线不归其所有后,曾向全国人大,中纪委,国家主席,国家信访局,最高人民法院反映,并亲自到最高人民法院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 【( 2004 )鄂行监一再终字第 00001 号判决书】提出申诉,但由于王世玉身体原因申诉一事至今无果,但王世玉清楚的记得自己在 2008 年向全国人大递交申诉控告信得到了全国人大的重视,湖北省高院立案庭一辛姓法官也曾将王世玉叫道湖北省高院了解情况,但最后却没有给其立案,“辛姓法官开始说要给我这个事情再审,我请好律师之后他(辛姓法官)却告诉我要我到最高人民法院去申诉,他们是把我们这些老百姓往中央推”王世玉告诉中国反腐维权网。
中国反腐维权网致电湖北省高院作出【( 2004 )鄂行监一再终字第 00001 号判决书】的审判长黄汉桥( 027-87220811 )和李玉高法官( 027-87220857 )电话,但对方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对此,中国独立撰稿人华闽祥则认为中国的审判制度应当是公开公正的,湖北省高院在审判之前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到高院去“沟通”一事完全违背了司法公正违背了法院审案中立的原则,如果有证据证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帮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逃避赔偿责任而恶意串通后出笼枉法判决,可追究相关当事法官和领导的责任。
据悉,王世玉近期将赴北京和自己所聘请的律师一道前往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来访室递交“申诉控告信”,王表示自己除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起离奇冤案外,还将向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并要求追究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刘太平(现任副院长)和湖北省高院作出这起“枉法判决”的责任,中国反腐维权网将联合国内外新闻媒体关注该案!(葛树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