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7年2月13日美国新世纪金融公司(New Century Finance)发出2006年第四季度盈利预警并于同年4月2日宣布申请破产保护及裁减54%的员工开始,一场席卷美国、欧洲、日本、韩国的次贷危机全面爆发,并进而引爆了殃及全球的金融海啸。贝尔斯登、雷曼兄弟公司、美林、房利美、房地美、美国国际集团等一个个昔日在华尔街叱咤风云的“巨鳄”相继衰落,有的贱卖求生、有的被政府接管、有的不得不申请破产;一些欧洲国家如德国、英国、法国、俄罗斯等国的金融和经济均受到严重冲击,冰岛甚至因此而陷入“国家破产”的困境。造成这一场全球经济灾难的主因,除美国政府利率政策失误及金融寡头们贪得无厌、过度借贷之外,金融创新没有得到有效的规范和监管,导致金融风险蔓延、金融杠杆失控是直接的原因。
根据有关机构研究的结果显示,自16世纪以来,所有金融危机的背后,都与金融创新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可以说,金融创新与金融危机之间只隔着一层纸。金融创新的目的,本来是为了增强金融体系配置资源的能力和效率,或进行套期保值,并分散甚至化解金融风险,避免金融危机的发生。这个过程中除去金融制度和组织创新以外,微观层面的金融工具创新其实是通过节约资本的使用或放大杠杆效应以赚取更多的利润,并实现风险的对冲、管理、缓释和转移,这个过程必然涉及金融杠杆的使用、结构产品的使用,以及不同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和风险的相互转移。如果不是渐进、有序、可控地进行,杠杆率就会被随意、过快地放大,其伴生的金融风险也同步放大,并由于发生交易和不同市场之间的转移而被扩散、蔓延,当这种行为得不到有效监控和管理的时候,往往就会因波动过大而诱发金融危机。美国金融海啸就是一个因金融创新缺乏适当的风险管理和市场监管,从而演变为金融危机的一个典型事例。
经历了震惊世界的金融海啸之后,我们可以发现,在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同时,金融风险和经济危机也同步走向全球一体化。在这种情形之下,强化金融风险管理、规避金融风险就显得尤为迫切而重要。因此,正确分析世界金融市场产生波动甚至爆发危机的深层次原因,对于保持国际金融市场稳定,正确开展并评价和优化金融创新,不断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强化风险管理,避免金融危机的产生,有着极为深远的影响和极其重大的意义。从本质上看,金融海啸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是金融监管体系尚不完备。在欧美成熟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大多以政府部门的宏观监管、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和交易所的一线监管共同构成三级监管体系。上世纪90年代开始,美国金融业创新频繁,有的新金融业务处于不同金融机构业务边缘,成为交叉性业务,而华尔街全球金融中心的地位,又使得各种令人眼花缭乱的衍生品将全球金融机构盘根错节地联系在一起,改变了金融监管运作的基础条件。但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建设却由于市场监管被历史形成的利益切割、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被利益集团合法渗透、监管人员知识手段不足、评级机构失职等原因停滞不前,金融监管原有的调节范围、方式和工具产生了许多不适性,造成监管体系存在结构性漏洞。如负责整体经济稳定的美联储只负责监督商业银行,而无权监管投行。负责监管投行的国家证券交易委员会也是在经过艰难谈判后,于2004年获得监管权的。这导致了金融监管主体的重叠与缺位并存,一些业务繁杂、涉猎广泛的巨型公司根本就处于无人监管的灰色地带。
二是金融监管法律不健全。金融创新使得银行业与非银行金融业、金融业与非金融业(如房地产业)、货币资产与金融资产等等之间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各种新型的金融衍生品也以不同于传统金融产品的形式纷纷涌现,金融风险随着这些金融衍生品的全球化交易四处扩散,成为无数颗随时会被引爆的定时炸弹。但各国金融监管机构由于认识不足或者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对如何规范和监管金融创新无法达成共识,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和制度。这必然导致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建设远远落后于金融创新,使国际金融安全没有了制度上的保障,金融创新过度反而带来了新的金融风险。 如欧盟委员会于2009年4月出台了关于制定对冲基金新规的立法建议,将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和其他基金置于严格的监管范围内,并要求他们向监管机构披露交易信息以提高透明性。该项新规不但遭致美国的强烈反对,作为欧盟成员国的英国也因担心资本外流而与赞成立法的法德两国大打“口水仗”,导致这一立法建议在3月16日的欧盟财长会议上“搁浅”。
三是投资银行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近50年来世界各国爆发经济危机的频度和次数,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密、更多,而且每次危机都可以看到对冲基金兴风作浪、吸血敛财的身影。美国证监会对包括对冲基金在内的投资银行实行自愿监管计划,投资银行游离于监管框架之外,不像商业银行受资本充足率要求的约束。为了追求超额利润率,投资银行纷纷采用低股本、高杠杆,低资产回报、高资本回报的“两高两低”业务模式。一方面,通过货币市场短期滚动举债,放大资产;另一方面,不断开发衍生品,大规模从事相关交易,利用杠杆效应放大收益和风险规模。而且,投资银行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要么就无视法律挺而走险,要么就不顾他人的死活在金融市场疯狂劫掠。希腊债务危机、美国次贷危机、2001年南美债务危机、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以及1994年起墨西哥、巴西和阿根廷先后经历的拉美金融危机,都是由于对冲基金不受监管,或贪婪无度玩火自焚,或到处攻击别国货币扰乱金融秩序引发的。
四是金融创新过度甚至失控。金融过度创新是美国金融危机爆发的一个诱因。因为,如果仅仅有次级债一个金融创新产品,没有ABS、MBS、CDO、CDO平方以及CDO立方的话,那么由IOL、ARM等产品因市场环境变化所引发的危机就只会是次级债危机,而不会引发金融海啸了。但是以次级债为基础衍生出的ABS、MBS、CDO、CDO平方等高杠杆金融产品把房地产市场、放贷机构、投资银行、保险公司、对冲基金等金融机构甚至股市紧紧联系起来,组成一个联动体系,更是一个放大器,把危机放大蔓延到金融体系的各个角落,一旦其中一个环节出现断裂或震荡,就会触发金融危机,原本是要化解金融风险的创新变成了引发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同时,创新品种越来越多,牵涉范围和环节与经济和社会的关联度越来越深,监管难度、监管成本越来越大,国际金融监管的合作压力也越来越高而难以为之。
五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信息不对称。资产证券化、按揭证券化及其它金融衍生品的产品链无限延伸,造成市场信用泛滥,过大的杠杆效应导致金融泡沫、资产泡沫和经济泡沫急剧膨胀,且衍生品市场链条过长,使基本面被忽略,造成信息失真,也使风险不断放大。美国次贷危机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高盛在售出CDO时,没有向投资者透露该CDO的重要信息,特别是未向投资者披露保尔森对冲基金公司对该产品做空这一“关键性信息”,却向投资者承诺该产品是由独立客观的第三方推出的,使投资者得不到真实的市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投资者,高盛也因此被指存在诈骗的嫌疑。另外,大量金融衍生品特别是银行之间进行的OTC金融衍生品交易不断增加,使金融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各项数据的准确性大打折扣,从而也使得业界对金融风险的识别、划分、评估日趋复杂,金融监管面临着虚假信息和不实财务数据的严重挑战。
六是金融流动性成为双刃剑。金融的流动性具有两面性,有序、适度的流动性会推动经济发展、创造经济价值;而失控、过度的流动性会制造泡沫并带来经济灾难。就像人体内血液的流动一样,正常的血液流动对人体具有输送营养、调节代谢、平衡物质、防御保护等功能,但过度、失控的流动就会带来脑溢血、血管爆裂等危险。以格林斯潘为首的美国货币当局,在长时期内用扩张性的货币政策支持美国经济的发展,加上松驰的金融监管,鼓励发展衍生工具,使金融的流动性以乘数效应或杠杆效应增加,世界金融体系内流动性泛滥,资产泡沫大量产生,造成虚假的繁荣景象,而资产价格上涨预期,反过来又吸引人们对这类资产进行投资,导致恶性循环,一旦泡沫破裂,就会酿成经济危机。
金融创新使金融的复杂性、金融体系之间的关联度不断增加,其相互影响导致金融的复杂性和耦合性也大大增加。要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就必须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健全金融监管法制,将所有金融体系纳入统一监管,对金融创新要进行论证、评估、试验和渐进式推广,确保市场信息及时、全面、准确传播,保持金融适度、有序、平稳的流动性,才能推动世界经济快速、稳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