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VS一生,官民问责期限相差这么大?


两年VS一生,官民问责期限相差这么大?

  山东临沂青年黄廷伟在报考当地公安机关公务员时笔试、面试过关,但在政审阶段被查出在15岁考中专时冒用他人学籍,其录用资格随即被取消。黄廷伟将临沂市人事局、公安局告上法庭,认为自己当时做法只为规避当时教育部门不允许复读生报考中专的不合理规定,并无造假行为,要求恢复其录用资格。最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黄廷伟的诉讼请求。
此案引发社会热议,更引人深思:未成年时期的道德“污点”该不该成为人生道路上前进的障碍?(12日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04/12/c_1228236.htm
少年时的一次违规,而且是为规避制度上的不合理,争取受教育的权利,却要将这样的道德污点背负一生,代价未免太大,也显然有失公允。
这不禁让人联想起当下对“问题官员”的问责,有的只是象征性地“严肃处理”一下;有的此免彼任;有的带病复出,甚至不降反升;有的慢吞吞问责,急火火复出;即便是此前出台的官员问责制度,对问题官员复出的期限限制也只有两年。同样是问责,相比之下显得过于官轻民重了。
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曾经的过失、错误甚至违法行为有所担当,付出相应的代价,这样不但体现法制的严肃性,也才能让当事者汲取教训。然而,如果不论行为性质、错误程度、有无客观外在因素等等,只要犯规一概判“无期徒刑”,让健康的人继续吃药,显然违背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宗旨,也不利于促进当事人改邪归正,重拾做人信心。
因而,进行制度设计上的改进,对公民个人背负的某些“污点”视情节设定“取消期限”很有必要,这不仅是人性化的体现,更是构建社会公平的必要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