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是,近期有关“物业税”和“住房保有税”等开展试点的说法甚嚣尘上,但迄今为止,尚没有国家主管部门出来正式表过态。然而,4月13日《每日经济新闻》向国家税务总局高级别官员进行核实求证,得到的确切答复是:“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在任何省、市实施‘个人住宅房产税’、‘住房保有环节房产税’、‘房地产特别消费税’和‘物业税’的试点工作”。看来又是一个“误读”! “误读”啊“误读”! “误读”何其多!
我国的媒体报道,不但“误读”多,而且概念混乱,误己害人!这里说的“住房保有税”,看起来像是个税种的名称,其实,不然。我国有“房产税”这个税种,以前内外税分离时,还有个“城市房地产税”,现统一为房产税,税法叫:《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所谓的“住房保有税”,我从其内容来看,实际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要修改。就是“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不“免纳房产税”了,要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要修改,必须经过国务院。其他任何部门都没有权力修改!这是必须搞清楚的。我这里不是说,“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不“免纳房产税”了不可能,有可能,但必须国务院说的才算数。
至于“物业税”,这是咱们香港的叫法。其实质,是财产税。我国现有的,就是房产税。但,我国的房产税,还不是全面的财产税。全面的财产税,不但房产要纳税,地产等其他财产也要纳税。并且在国外的财产也要纳税。我国对位于国外的财产不征税。前一段说的“物业税”,其实是对现有的房产税要修改,取消一些相关的费,纳入房产税。不管叫什么名称,实质就是这样。
误读:住房保有税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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