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程序


  1.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程序简介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程序通常从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开始,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通知、发出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通知、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且该决定生效或者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为止。

  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中可能会经历下述各种情况。

  (1)对于发明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将会以审查意见通知书(包括分案通知书)方式通知申请人,要求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和/或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申请人应当在此指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必要时应当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审查员发出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分案通知书或提交资料通知书)和申请人的答复可能反复多次,直到申请被授予专利权、被驳回、被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

  (2)专利申请文件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或者在申请人陈述意见或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后认为不存在或已克服所指出缺陷的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将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

  (3)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的专利申请文件仍然存在通知书中指出的属于驳回理由的(即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中所列出的)缺陷,在已给予过申请人陈述意见机会的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会作出驳回决定。

  (4)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对审查意见通知书、分案通知书或提交资料通知书等逾期不答复的,或者申请人提出的实质审查请求手续不齐备的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将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5)在申请人提出会晤请求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同意时,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认为需要会晤时,将会以会晤通知书或电话约定会晤方式加以确定,并进行会晤。

  此外,在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程序中还有可能出现电话讨论、现场调查等情况。

 2.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程序流程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程序的流程通常自该专利申请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开始。在满足实质审查程序启动条件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并由负责该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部门着手进行实质审查。除极少数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专利申请直接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外,对于大多数专利申请来说或多或少存在着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情况,此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将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在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应在通知书中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和/或修改申请文件,逾期未答复的,该专利申请将被视为撤回。申请人按期作出答复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将对此专利申请继续审查,继续审查后认为申请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或者修改文本已消除原申请文件存在缺陷的,则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如果申请人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有说服力的意见陈述和/或证据,也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将会作出驳回决定;在其他情况下,尤其是该专利申请有授权前景但仍然需要修改申请文件的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将会根据案情不同采用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会晤、或电话讨论的方式与申请人交换意见。在后一种情况,实质审查程序将继续进行,直到该专利申请被授权、被驳回或以其它方式结案。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由此启动复审程序。申请人对视为撤回通知(包括视为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通知)可以提出权利恢复请求。同意恢复的,该专利申请重新回到实质审查程序当时作出该通知的相应步骤;不同意恢复的,申请人不服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复议请求(由此进入行政复议程序)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进入行政诉讼程序)。此外,按法律规定,申请人对视为撤回通知不服也可以不提出权利恢复请求而直接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但从实践来看,还是先提出权利恢复请求比较可行。
  为帮助理解,在此给出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程序的流程图,其中粗线框表示应当由申请人或专利代理人完成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