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单位:
受聘单位: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常年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 )顾字第 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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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一)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优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6、应甲方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
7、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它关联企业的法律服务。
(三)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第二条 乙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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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前 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合同期满后,甲方交办的法律顾问工作延续进行的,甲方应当按第四条第1款规定的小时费标准按实际延续时间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生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经邮件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盖章: 盖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注:如有需要,请致电刘士友律师,免费提供。Tel:15908192692,四川成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