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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对于上述二、三两种情形,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对于以上条文理解应当具体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于是否应当返还彩礼,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就是给付彩礼后,有没有缔结婚姻关系。如果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彩礼原则上应当返还;
二、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人民法院才能考虑支持给付人的返还请求;
三、必须是本地确实存在这种结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
四、要区别彩礼问题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
五、给付彩礼后,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没有真正咱一起共同生活的,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
六、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正确理解。现实生活中,给付彩礼经常涉及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并不是单纯的男女之间的事情。因此,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都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
七、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原则上缔结了婚姻关系,给付彩礼的目的就已经实现了,彩礼就不应当退还了。但是如果以生活困难作为一项参考因素,体现法律及审判实践对生活确有困难一方的帮助,这种因给付造成的生活困难应当是觉得的生活困难,而不应该是相对的生活困难。
八、关于本条的时效问题是1年。对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时效呢?应当区分以下情况:1、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彩礼的一方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2、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彩礼方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