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技术与立法的碰撞


     签字盖章,这是我们每个人在生活中都会遇到的平常事,但它有些时候也会给你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电信盈科中国地区执行董事高志凯先生最近就遇到了这样两件事:在车管所填写表格,需要签字,但是没有用钢笔,因此必须重新填写签字,才具有法律效力;到单位要求开具证明,而这份证明两个派出所都要用。原件交给了第一个派出所,去第二个派出所又拒绝复印件,没办法,只好重新到单位,再开一份证明盖一次章,事情才能办好。当然这都是小事,但很多小事累积起来就是大事,我们习以为常的签字盖章在信息时代已经成为

  效率与公平的阻碍,这就是电子签名诞生的理由。

  据了解,目前我国已经有30多家认证机构,发放的数字证书也已经达到50多万份,但由于没有电子签章的相关法规,这些活动和文件缺乏最基本的法律保障。作为电子政务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第一部《电子签名条例》现已到了草案阶段,并正在广泛征求意见。这样首创性的工作理所当然的受到了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界和法律界的共同关注,9月3日,由“中国电子政务技术与应用大会组委会”主办的 “电子政务建设与政策法规高层圆桌会议”在北京召开,国家信息化办公室、法律、企业界人士齐聚一堂,就电子签名问题的方方面面畅所欲言,展开了热烈的讨论。电子签名是技术问题还是法律问题电子签名牵涉最多的两个方面就是技术和法律,这也是本次研讨会争论的焦点。对此,企业和法律界有自己不同的看法。曾经担任过大法官的谢卫东现在是中法网的董事长,他说:“谈到《电子签名条例》,我认为这是技术的问题,不是法律的问题。如果技术可以保证唯一性,在法律上认定很容易。像海淀法庭已经应用的例子,他们调取法院公章的时候,用电子公章,用自己的指纹加密码调取,技术上可以做到这一步,只要盖出来的就是唯一的,别人调不出来。如果我调不出来,我可以做一个完全一模一样的,技术就得辩别真假。所以我认为电子签名的基础,在于技术,而不在于法律,只要你盖出来,那么法律认证很容易,假章的后果,真章的后果,你盗盖的后果是什么,很清楚,不用考虑。怎么确定是他盖出来的,这是一大问题。”
  而企业在实践中对此却有不同的理解,长城软件从1994年开始从事办公自动化和电子政务业务,长城的代表于跃说:“搞电子签名,法律一定要先行,这是我们利用开发系统建立过程当中遇到的最关键的问题。我们以前遇到的一个最大的困惑,就是电子签名如何去认定、如何去使用,它的法律效力并不明确。现在我们很高兴地看到把电子签名纳入到立法过程当中。当然在立法过程当中,在程序上或者是所有与立法相关的这些责任认定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首先是技术标准问题,电子签章采用什么样的技术让大家一致认可,这需要一个权威机构来下结论。此外,签章的认证、存放、使用和一些相关的管理措施都需要有明确的规范,明确的法律依据。还有就是签名的公正,因为我们签名不是给自己用,一定是给外面的人看,或者是部门之间,或者是机构之间,互相之间认证的一个依据。一旦产生纠纷和责任认定的时候,如何去确认,如何去认定。这也是需要相关的机构,相关的组织,相关的立法,这需要一整套的机构管理方法。”
  同样从事办公自动化和电子政务的北京瑞科软件技术研究公司代表认为:“电子印章不应该是一个技术问题。比如有些人关心的电子印章的复制问题,实际上对普通印章来说同样存在。复制一个普通印章非常容易,不存在技术问题,但是没有人这样做,这是违法的。因此首先还是怎样用法律来保护电子印章的合法性的问题,而不是技术上如何去认证只有这个人用这个章。我觉得技术是一种手段,而且技术是在不断发展的技术,所以我比较关心这个电子印章是不是可以由法律保护,而不是用国务院的某些条例来进行约束,这就像我们现在使用一般的印章一样。”东软集团的副总裁刘炎也表示:“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做的很多电子政务项目有电子签章方面的需求,这种需求本身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而国家对此又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因此我们给客户提供的方案的差异性也是比较大的。正是这种差异性给客户带来了一些困惑。作为电子政务的实施企业,我们需要尽快制定统一标准。”
  北京汉王科技总部的郑敏认为:“客户关心的是有没有更好的方法来解决身份认证的问题,实际上从技术的角度来讲可以做到,比如说网络、指纹、掌纹、虹膜和本人笔记输入……但是我们不知道这个技术在今后的使用中的合法性是什么,所以从我们这个角度讲是希望《电子签名条例》尽快出台,因为有了法,企业才可以在技术上进行投入,进行更好的技术开发。”
  作为《电子签名条例》制定方代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政策法规组副组长秦海回答了这个问题,“电子签名我们不回避它有很多的技术问题,但是我们首先认定它是一个法律问题,这一点是很明确的。立法牵涉到各方面的关系和利益。如果说立法工作陷入了一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状态,那这就非常危险了。立法首先需要回避的就是这种局面。”条例或立法:定位在哪里目前起草过程中的《电子签名条例》并没有法律的身份,还只是条例,对此,法律界人士提出了质疑。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德成表示:“现在的《电子签名条例》是一个行政管理办法。在一个条例里面放很多东西,会有一系列的问题发生,比如,和《证据法》等其他法律的衔接,如果我们的电子签名签章条例不能和《证据法》吻合的话会产生大麻烦。此外就是法律责任。条例就是条例,它能够解决的问题是有限的。我们牢记一点,就是不能寄希望于所有的法律问题,通过一种法律解决。关于效率的问题,通过行政管理的方式,用法律行政规范的形式体现,有的不可避免地有一些障碍。”如何解决条例与法律的定位差距?李律师建议借鉴中关村立法的一些思路,“可以利用关于立法的一个特殊条款,即因为情况特殊,确实是需要国务院行政立法,这和委托立法不一样。虽然比较麻烦但这样能够解决是最好的。”对此,国务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政策法规组副组长秦海表示:“大家提到条例和立法的定位差距,这个事情其实可以变得非常简单。关于电子签名,我可以很高兴地告诉大家,就是我们现在从条例的角度力争今年报到常务工作会议上。只要经过常务工作会议的审议,再修改就可以了。如果作为一个法,我们要经过人大、常委,我们正在加紧这方面工作。不管是国务院的条例,还是部门的规章,在建章立志的过程中,我们都知道,条例是不可能管到这方面,所以这样的事情,使得我们现在也有困惑,我们也通过各式各样的办法来采取更好的一些互动,以推进电子签名和政府信息公开以及有关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的系统。”

  签名与签章的共存

  在制定“电子签名条例”的过程中,中国与国外的情况差异也引起来有关部门的关注。“我们这里所谓的签名,西方人讲的是签名,在中国有一个签名、签章两者并存的问题,那么是不是都有效?针对我们现在提供各式各样的技术服务的一些公司和认证机构的鉴定以及我们现在的管理现状,这也是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 秦海在会上提出。签名与签字,转换为电子签名后两者的效力应该是一样的。电信盈科中国地区执行董事高志凯先生在研究美国、德国、还有日本关于电子签章法的一些条例规定后,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国外这方面的立法有几点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第一条,几乎所有的立法都规定,电子签字它具有跟传统的纸和笔同样的法律效果,这样就变成了《证据法》的问题,它所得到的保证是和传统的签字同样的,并不是说电子签字比产生的签字法律效率更高。”听取了代表的发言之后,秦海对这个问题做了总结:“在一个既认公章,又认签名的社会,我们必须适应任何信息技术所带来的各方面的变化。我们现在考虑这个问题有两个出发点:首先,签名与公章并存给使用信息技术带来了一些变化,这在法律方面,不存在问题。如果从立法对行为的约束角度看,这方面我们确实存在大量的缺陷,这个工作我们会尽量地来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