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调查数据看对农民工的歧视


  在2010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要积极推进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对于上述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和享受社会保险可能是衡量工作绩效的一个重要标志。因为在这两个方面,农民工无疑是遭受更多的歧视和社会排斥的。

  一项在浙江、河南、四川和新疆进行的与就业歧视相关的研究给出的调查数据中,将农民工归为一类,再与调查总体进行比较,农民工更加遭受歧视表现得十分明显。

  在签订劳动合同方面,调查总体的相关数据已然很不理想:未签订劳动合同要占到30.2%;签订了固定期限合同的则只有34.7%,而其中合同期限1年及以下却要占63.0%;还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18.1%。但农民工群体的调查数据显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的比例高出调查总体6.3个百分点,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农民工的比例则要比调查总体低了4.3个百分点;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农民工的比例则要比调查总体高出7.7个百分点,但同样是固定期合同,农民工合同期限在1年及以下的较调查总体高出了31.1个百分点。

  调查数据显示:在社会保险覆盖面方面,农民工的数据明显低于调查总体。与调查总体相比,农民工的“三险”(养老、医疗、失业)覆盖率分别为47.0%、38.7%和37.5%,调查总体则为70.3%、64.0%和44.2%。两相比较,农民工的“三险”覆盖率分别低于调查总体23.3、25.3和6.7个百分点。更有意思的是,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知晓率”为57.7%(100%减去选择“不知道”的比例42.3%),而调查总体为87.5%(100%减去选择“不知道”的比例12.5%),两者相差45.2%,后者比前者多出一倍多。

  焦点小组的座谈资料也可以与以上数据互为印证:

  

  对农民工的歧视属于身份歧视,主要表现在就业条件和待遇方面,劳动者仅因为农民工的身份而不是其他原因,受到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工不同酬、无社会保险等歧视性对待。

  

  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霸王条款”,拖欠工资,随意加班加点,不准请假,甚至规定每天只能上四次厕所。

  

  在私营企业,不论是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还是工资待遇、劳动条件等,农民工的状况都差于当地的城镇就业人员。比如在私营企业,农民工的合同签订率只有29%,而城镇职工的合同签订率达到79%;农民工只有14%参加至少一项社会保险,城镇职工这一比例为65%。

  

  在农民工的各种就业形式中,有一种被称为“劳务派遣”,在农民工中所占的比例可能还很大。但因为涉及到就业歧视,目前这种就业形式受到了质疑:

  

  对于劳务派遣工,企业一般只负责给付约定工资,按最低标准上保险或者不负责保险,单位其他的福利待遇一概没有。劳务派遣工的收入一般与单位正式员工相差一倍甚至几倍。更重要的是,劳务派遣工有随时被解雇的风险。一些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有关单位也坦言,之所以采取劳务派遣而不自己聘用员工,主要是可以随时解聘而没有后顾之忧。

  

  总而言之,无论在求职过程中,还是在职业生涯中,因为就业歧视,农民工的打工之路可谓障碍重重。但是,对于2亿已经成为产业工人主力的农民工,中国政府和中国社会,只有还他们以“尊严”,还他们“比太阳还光辉”的“公平”和“正义”,才能对得起他们的付出和牺牲。而这一切,都要从反对就业歧视,促进公平就业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