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猛:公民学会做股东—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谈谈公民怎样通过这部法律去做股东,这部法律明确了以下关系:
一.明确了国有资产属于全民所有。
第三条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这就是一个进步,即明确了权属,全民是股东,这就确定了任何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与国有股份的关系,对股份享有共有关系,通人民代表来行使共有股东权,既然是共有股东,就享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派去参与经营的经理,董事,监事只是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享有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对股东负责。这就是一个方向性的进步,以后完全可以以此为依据完善股东和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即按现行法律,委托国务院来管理国有股份,国务院的管理工作怎样对全民负责,怎样定期汇报,在分红,增资,收购,合并等重大问题上,是全权代理,还是事先取得授权,特别是分红,公司把股东红利给了国务院,国务院怎样返还给股东,是通过修建公共工程,还是以钱的形式,但无论如何,股东都要享有知道分红多少,红利怎样处理的权利。
二.明确了政府和企业的关系。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政企分开、社会
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这一条说明了,政府在处理和企业的关系是,没有任何权力关系,只是民事委托关系,责任也是民事责任,在企业里工作的人员,也不是公务员,企业里工作的性质,也不是权力性质,即使政府中和企业连接的人员的工作性质也不是权力性质。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派去参与管理国有股份的人员的工作性质是没有任何国家权力性质的,他们的行为是民事行为,遵循的是市场经济的规律,如敬业,诚信,社会责任等,只需要为企业的盈利和形象负责,不需要考虑太多的政治因素。由此可见,在国务院里从事对国有资本管理工作的人员也不是国家公务人员,因为他们的行为也是没有任何权力性质的,他们的行为也是民事行为。这样的话,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就因本法的出台而呈现出落后的形势,让没有国家权力色彩的人员承担贪污,受贿的刑事责任是不准确的,因为他不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既然不是承担贪污,受贿的刑事责任,和其他民事主体一样承担职务侵占的刑事责任,那么相应的管辖就改归公安局,而不是检察院。
但本条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即已经看出权力对市场的危害,并原则上反对权力干预市场,但却没有相应的制度来解决,由于权力的天然趋利性,他必然维护自己开办企业的利益,不会自己限制自己的,这样一来,市场经济主体地位的平等性仍然不可避免的被破坏。要让总理,省长经常转化角色,一会是官员,一会是经理,是很困难的,因为这是两种思维方式存在根本的区别,一个是依法,讲究沉稳,先保证不亏损,不出事,一个是效率,风险与利润并存,商机稍纵即逝,只有敢冒风险才能有机会,如追求沉稳,必定错失商机。一个人经常在这两种思维中转换是相当困难的,不知不觉,他就会选择更容易,更简单的方式经营企业,以减轻自己的思维压力,这就是权力干预,这个来的非常快。
三.明确了政府开办企业的范围。
第七条 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
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
这一条是毫无道理的。回头看第三条,企业的股东是谁,全民。股东想办什么样的企业,由股东说了算。这一条的国家指的是谁?如果是全民,全民作为股东,调查过市场吗?全民参与过讨论吗?如果是政府,政府有权力采取措施干预企业经营吗?这对其他企业公平吗?更何况,企业经营变化多端,怎么能一开始就限定的这么死呢?如果一个企业里有其他股东,人家同意这样拓展经营范围吗?如果过于集中造成垄断,违反了垄断法,该怎么办?既然是办企业,就要按经济规律办事,讲究灵活多变,今天赢利的生意,明天不一定盈利,如果不及时跟进,反而做不好。还有就是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是指哪些,这些对外资,民资开不开放,如果开放的话,人家也要竞争,你又该怎么办?所以我认为,全民办企业有历史原因,也有社会的原因,但其趋势是逐步退出市场,在一些领域不参与市场经济,保留部分领域。这就要求对参与的领域要慎之又慎,要经过全民充分的讨论,限制在部分领域,其他的领域让自由的资本去竞争吧。
因此,我建议国资委要独立于政府,由人大产生,对人大做报告,或成立中国全民控股有限公司,对人大负责,人大可以聘请审计署或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来履行民事监权利,股东是全民,不允许转让股份,其经营模式完全按公司法进行,理顺股东,股东代表,经理,董事,监事的关系,建立起监督,分红等正当机制。经营范围由全民讨论,按市场供需情况和社会发展因素决定。并同时修改刑法,取消国企人员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让全民真正的做好股东,履行好股东权利,并自然的承担企业的盈利和亏损,在思想上不要有太多的政治因素,形成亏损和盈利只是市场的原因和管理的原因造成的,而和政府无关。
让这一简单的民事事件回归到民事领域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