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杭首次购房将获补贴


  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在市区首次购买14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将给予房款总额的1.3%的购房补贴。这是市政府在新出台的《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

  《意见》对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营造良好的住房消费环境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措施。

  《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和规模。坚持“租、售、改”三位一体方针和“六房并举”的总体要求,全面推进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经济租赁房、危改房和人才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加快实现拆迁安置房“房等人”目标,解决两个“夹心层”的住房困难问题。

  在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方面,《意见》指出,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在市区首次购买14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给予房款总额的1.3%的购房补贴;在市区仅有一套住房,并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出售住房,并重新购买普通住房,给予房款总额1.3%的购房补贴;因房屋拆迁(含危旧房改造)选择货币安置的,在市区购买普通住房给予超过货币补偿款部分1.3%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政策以家庭为单位认定,一户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继续执行购房入户政策。购房者为非杭州市区户籍人员(不含境外人员),在上城区、钱江新城内购买单套住房(含存量房)总价达100万元(含)以上,或在下城区、西湖区、江干区、拱墅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内购买单套住房(含存量房)总价达80万元(含)以上,或在杭州经济开发区购买单套住房(含存量房)总价达60万元(含)以上的,经市房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申请办理1户(夫妻以及未成年子女)杭州市区户籍。

  继续执行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拒绝为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职能部门将进行通报批评,必要时依法予以查处。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购买自住住房的,在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可申请第二次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比照首次执行。

  继续暂停征收房地产登记等相关收费。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购买市区范围内普通商品住房和普通存量住房的购房者,全额暂停征收其房产登记费、房产交易手续费、权属调查费3项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