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教你正确理解和运用保证责任


一、

主债务履行期限、保证期间、主合同诉讼时效、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等几个概念及其相互间的关系是担保法内容中的难点,笔者结合《担保法》的相关法条及自己的理解和实务经验总结如下:

1、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故,对于保证期间的正确约定应当是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的一段期限内,且这段期限要确定。惟如此,方为有效;否则,按照法定的保证期间计算。

二、

明确了保证期间后,下面谈一下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不少人对于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这二者之间存在模糊不清的认识。对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要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二者的计算方式是不同的:

1、一般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2、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三、小结

综上所述,在审查保证期间及其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首先要查看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是否准确,如果约定合理,就按照约定的期间主张权利并计算诉讼时效。如果约定不合理,则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其次,要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分别计算时效问题。对于一般保证的债权人而言,要在保证期间内及时的以债务人为被告(或被申请人)提起诉讼(或是申请仲裁),否则超过了期限,就失去了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对于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而言,要在保证期间内及时的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超过了期限,同样失去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权利。

 

上面的个人理解,希望有助于大家正确理解和运用保证责任问题。如需更为详细的了解和咨询,可致电刘律师或是网上留言。

 

刘 士 友  大学讲师  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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