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测一下难产的《新拆迁条例》


五岳散人

    报载,距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结束还有5天的时候,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召开研讨会,对二次意见稿提出9方面修改意见,准备周一正式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这将是北大法学者又一次就拆迁条例上书———“上书这个词实在是令人厌恶,透着那么一股请君怜惜的劲儿,用个致书表达公民参与政策决定的态度会死么?

  一个词的语境差别,大概就可以看出这个《新拆迁条例》将要面临的尴尬处境。比如说学者们对于这个二次征求意见稿当中的第二条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提出修改意见,建议把第一次当中原本就有的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给加回去。虽然公共利益很难界定,但有这个说法总比随便就可以征收要好。可惜的是,第一版原本有的东西都被拿下,还要教授们接着争取把这个说法放进去。从这个角度来说,上书确实是上书啊。

  而这个姗姗来迟、甚至不知道为什么姗姗来迟的《新拆迁条例》当中,模糊且并无进步的地方着实不少,教授们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但这些意见能够有多少变成现实,或者即使规定了而实际上无法做到的又有多少,让人实在是不能过于乐观。就我个人来说,由于关注了很久,倒是想做个预测。

  公共利益这条有可能加上,毕竟公共利益是靠界定什么是公共利益才能实行的。至于说教授们建议公共利益当中删除商业利益的合理要求,应该不会得到满足。很多地方政府就是在用商业利益对地方经济的振兴是公共利益的观念搅混水呢,这个要是加上限定如何得了?

  决策民主与公众参与可能会有限度地修改,使得公众参与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但决策民主则完全不可能实现。因为公众参与是可以规定细则,然后进行筛选参与人员的,就像听证会一样,而决策民主就必须建立相应的民主机制,哪怕就是投票呢,都是对于官意的某种限制,这是肯定做不到的事情。

  变行政强拆为司法强拆是可能的,裁执分离制度不会真正威胁到地方政府的拆迁行为,因为就是现在的强拆当中,有些法律意识的地方政府已经开始利用司法的力量出动警察干这事儿了,甚至连武警都能动用。而行政强拆还能告到法院,司法强拆不过是多了一道手续,在司法并不独立的状态下,这并无实际意义。

  如果我的这些预测准确率到了60%的话,这个新条例能阻止强拆悲剧的效果,基本上就没有什么了。不过,这事儿也并不该感到诧异,这个条例这么长时间都出不来,其中的利益牵涉之大当然是可想而知的。只是如果新条例真的不能起作用,以后还有什么能够保证我们对于政府的信心呢?这个代价不知道是否有人想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