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前,腾讯的一款网游出现漏洞,而部分利用该漏洞时行游戏的玩家,被腾讯封停了帐号。笔者以为,对于玩家的停权、封号必须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否则,让子弹乱飞的后果,即可能误伤别人,也可能会误伤了自己。
关键词:
漏洞 封号 停权 用户权益保护
正文:
网游企业对于玩家的封号、停权似乎总是玩家与网游企业的矛盾焦点,也一次次的将网游企业推上了风口浪尖,正如笔者参与起草《上海网络游戏服务规范》的调研过程中,众多调查问卷所显示的,多达85%的玩家对于网游企业随意封号、停权表达了不满。
然而,一则有关腾讯的新闻引起了笔者的注意。该新闻称,腾讯旗下的某款网络游戏存在漏洞存在严重的玩法漏洞,玩家在某游戏场景当中可以丢出不可交易的物品让队友捡起来,不过这种玩法漏洞腾讯并没有及时补漏,反而采取了只要是玩家丢出物品便遭到封号的措施,另外腾讯的该款游戏官网公告则振振有词的称,腾讯已经发现极少数用户利用游戏内BUG,使用非法操作获取及售卖游戏内物品。这些用户的行为严重破坏公平公正的游戏环境,根据“用户协议”第9.5条所述的第(3)项义务,腾讯会对这些违规帐号进行了封停1年处罚。
笔者查阅了一下该款游戏的第9.5条第3项,该条款称,进行任何破坏公平性或者其他影响游戏正常秩序的行为,如主动或被动刷分、合伙作弊、使用游戏外挂或者其他的作弊软件、利用BUG(又叫“漏洞”或者“缺陷”)来获得不正当的非法利益,或者利用互联网或其他方式将游戏外挂、作弊软件、BUG公之于众的行为,腾讯都将对其采取措施;接着在10条又规定了对于用户违反第9.5条款的行为,腾讯公司有权作出包括停权、封号等在内的措施。
问题来了,对于玩家使用外挂或作弊软件,运营商在有充分证据的前提下,有权作出相应的处理,这一点当无疑问,但是,对于由于游戏中存在漏洞而玩家利用了该漏洞是否存在过错呢?
无义务则无责任,分析是否有过错的前提是,谁应当对对漏洞负有法律上的义务。
1、产品质量法项下的义务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项下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3、网游管理暂行办法项下的义务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保证网络信息安全,包括防范计算机病毒入侵和攻击破坏,备份重要数据库,保存用户注册信息、运营信息、维护日志等信息,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用户个人信息。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做为网络游戏的生产和运营主体,应当就游戏软件的质量和安全负责,如果说游戏出现漏洞,显然存在过错的是网游企业而并非玩家。正当的补漏措施应当是尽快封闭该存在bug的场景使玩家无法进入,或者尽快打上补丁程序,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正道。一面通告玩家某场景存在漏洞,而另一方面却迟迟不见补丁出现,这是不是也有“引诱犯罪”之嫌?当初,九城与玩家的同一性质的纠纷,最终以九城败诉告终,本身也表明了,司法实践中对于网游公司的这种霸王条款并不认可。
综上而言,做为网游企业固然会因种种惯性而在用户协议中制定对自己有利的条款,但这一切必须以符合法律规定及尊重和保护用户权益为前提,正如笔者在文化部三亚网游培训班中授课时所称的,想要持续成长的网游企业必须慢慢学会如何去尊重玩家和用户的正当权益,因为市场正在转变,当初的卖方市场已经一去不返,而另一方面,这方面的规定也在逐步的完善过程中,对于用户权益的保护也是这些规范的必然要求。
让子弹飞,但别让子弹乱飞,否则,一来可能伤人,二来可能自伤。。。。
本文作者:周宾卿, 知识产权律师,上海数码互动娱乐专业委员会首席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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