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老是在谈什么强拆和反强拆,可是,哪怕是民众的反对声再强烈,强拆还是那强拆,顶多只是换了个名目。比如,12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就新拆迁条例再次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稿,行政强制拆迁将取消,须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规定补偿不低于市场价、拆迁不得使用暴力手段、明确取消开发商拆迁资格、回迁须回原地或附近等。
修改后的拆迁条例(意见稿)的最大亮点在于,行政强拆取消了,取而代之的是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明眼人都知道,法院强制执行不同于行政强拆,前者是司法手段,而后者仅仅是行政行为,其法律效力不可同日而语。这么说来,取消行政强拆无疑是一种巨大的进步。
可是,这种进步却又让人感觉有些不踏实,原因在于,行政强拆在法律效力上虽然要低于司法强制执行,但未必就比司法强拆弱势。众所周知的是,囿于人事任免和财政大权受制于地方政府,我国的司法机关不得不看地方政府的脸色行事,与其说是“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关,在一定程度上还不如说成是地方政府的特殊组成部门。
在这种背景下,取消行政强拆,改为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一来,受制于当地政府的地方法院由于不敢逆前者的申请行事,于是不得不当即批准,申请有名无实;二来,对于广大拆迁户来说,最后的结果都将是遭到强拆,如果说还有丁点区别的话,那就是拆迁用语从“行政强拆”变成了“法院强制执行”。由此看来,取消行政强拆虽然是种进步,却又是不折不扣的用语上进步,而和取消强拆的实质无关。
同样值得关注的是,由于拆迁主体方由原来的地方政府、开发商两方面变成地方政府、开发商和法院三方面,程序的增加势必会造成拆迁成本的增加,不妨怀着最坏的恶意来揣测,在可期资金既定的前提下,拆迁成本的增加是否会造成补偿款的相应降低呢?如果真是这样,拆迁户的正当利益非但得不到更大保障,反而还将受到更深层次的伤害,何苦而为之。
对于公众而言,不管是行政强拆也好,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罢,都是次要的,人们所希望看到的是,在多方博弈,确保拆迁自愿和补偿公平的前提下,切实做到拆迁过程中不使用暴力手段(含威胁、胁迫等变相暴力手段),对拆迁主体的资格进行从来审查等等。
也只有做到了拆迁问题上的民意至上,而不是所谓的公共利益(其实质是部门利益和被私利绑架的“公共利益”)至上,强拆的存在土壤才会彻底破除,也只有强拆回归自愿拆迁的本意,公共利益才能得到最有效的保护。所以说,如果强拆不除,行政强拆化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过是无所谓有无的换汤不换药之举罢了。
可是在印度,我从来就没有听说过类似强拆的事情,房子是主人的,哪怕是再破旧再危险,未经主人同意,谁也别想拆掉,更别说强拆。法治与人治,我想我们和印度的差距就在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