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打官司
法院是肩上扛着天平的裁判。按理说,有了纠纷,对错、是非、有理还是无理?都应该通过裁判评判。在中国,民间“非刑事案件”除了借贷关系之外,尤其是涉及“土地”之类,常常寻求政府解决——反映上访;只有实属无奈,少数人会上法院打官司。
1、天生桥库区巴结镇‘者么组’在“夏橙果园场”建场几年后分为者么一、二组。天生桥电站淹没,上级下拨68万林木及土地补偿款,两个组都自认为自己是正宗的‘者么组’继承者,“两兄弟”反目成仇,反映到市府州府,98年底,市支重局(相当于‘移民局’)、国土局、镇政府进行“调解”:“土地补偿归镇政府;林木补偿60%归镇政府,40%由者么一、二组平分”。“两兄弟”哑口无言【正如民国时期1917年张勋复辟】。
“两兄弟”起诉至市法院,市法院判决:林木补偿款中的40%按四六开,一组占60%,他们不服(我们应该得到所有补偿的60%,而不是40%中的60%。),上诉至中院,中院发回重审。市法院第二次审判:镇政府所占份额不变,一、二组按五五开!一组当然不服,又上诉。中院(2002)兴民终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作出改判:土地补偿6.8万由一、二组各享有50%;林木补偿60.1万,镇政府占20%,一、二组各占40%。
这是一份令人拍手称快的判决书!
“两兄弟”都满意,并交1368元执行费(兴执字第211号)。
对于上级法院——黔西南州中院的终审判决,市法院不买账,他们拒不执行。一年半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检察院以黔西南州中院“越权处理土地纠纷”(本来是林木补偿款纠纷)为由提出抗诉。2004年秋,中院只好撤销371号终审判决书,驳回者么一、二组诉讼请求。
果园场已建场30多年,被电站淹没也已10年多,该案最后一张文书已过去五、六年,68万补偿款还躺在镇政府小金库里。
2、巴结镇李乜了一家在民国时是“地主”,毛时代免不了被批判游斗。无论怎样批斗,他们一家的经商理念没有泯灭。邓时代开始,捆在中国农民身上的绳索被松开,李家立即复苏,没几年就成了巴结镇第一“芭蕉种植大户”。
天生桥电站淹没,李家“芭蕉淹没补偿”应该有好几万,不过在镇政府、移民站表册上只有12000元,并且“12000元”已被本组罗某某、李某某取走。罗、李拒不归还,于是诉至法院。
市法院判决:“判李某某、罗某某返还所领款项,并按银行支付利息”。李某某、罗某某上诉,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果木补偿分配不属于本院调整范围”为由,“驳回一审原告李乜了诉讼请求”。
李乜了、李阿雪母子在巴结镇后山坡上搭木棚,苦撑了三年,女儿为其在开发区郊外所分宅基地上搭一间空心砖石棉瓦房。李乜了翻垃圾箱找东西卖,20多岁帅小伙李阿雪翻垃圾箱找东西充饥。
交警部门草拟“赔偿协议”,判车主赔偿各项费用共48000元,但李乜了的女儿只得到1400元(农用车折价变卖)。“1400元”刚好买一盒棺木,其余46600元只有李乜了自己到阎王那儿打官司(醉汉当场死亡)。
如果不是中院那一份判决,李乜了不会沦为乞丐,李阿雪也不会被逼疯;如果我们时代是顺应人性的时代,李乜了一家早已成为百万富翁。
3、板用组与亮明组交界,‘板用组’只是个“三家村”,又都是搬迁户,而亮明组是个大村子。地界之争闹了好几年,黔西南州中院作出“司法调解协议”,根据这一司法调解,县、乡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两个村组干部及村民,到交界处划定,随后县府下发[1993]第15号文件。
几年后,大村子亮明组陆陆续续越界耕种,板用组反映好几年,终于起诉至法院。县法院(2009)第372号判决:[1993]第15号文‘有效’,亮明组属侵权;亮明组不服,上诉至中院,(2010)兴民终字第149号作出终审判决:15号文‘有效’,维持原判。
当板用组递交执行申请时,县法院说:“县府那儿出问题了!你们自己去问”。组长到县府打探,县府办公室拿给他们一份[2010]36号文件:“关于撤销[1993]15号文件的通知”。
“亮明组又没有向省高院申诉,县府为何下文撤销以前的文件?”某干部说:“这是省府来电话叫我们撤销,我们也是没办法啊!你们若要告,就只有告到中央”。
板用组为了那一片地,熬了近二十年,终于看见曙光;殊不知亮明组组长到省城找他老表(省委常委),一个电话,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也是废纸一张。他们又要等数十年了,人算不如天算!
4、有些官司要花钱,如“夏橙果园场”中巴结镇政府,“李乜了”案中李某某、罗某某;有些官司需要有“靠山”,如亮明组;也有一些官司要靠“运气”。
女院长新上任,她雷厉风行、行事果断,多年‘积案’到她手里,很快化解。
A、60年代‘四固定’,平位组与浪弄组以‘小干沟’为界。由于开荒种地,多年雨水冲刷,在平位组一边又冲出一条‘新小干沟’。浪弄几户不以长有几笼竹子的“老干沟”为界,而是以雨水冲刷的“新干沟”为界耕种栽树,由此引发两组打群架。平位组诉至法院,拖了一年又一年,没人受理。
终于新院长上任,县法院、镇政府下现场调查。他们一行人路过浪弄,就在那儿先填饱肚子,最终以“新干沟”为界作出判决。平位组不服,就去扯掉争议地里的一些树苗。
“老干沟”不远处有浪弄木棚,木棚主人报案:“平位有几人来抢我家的鸡”。法院、政府本来就因为平位组不服输而气不打一处来,正好有借口“涉嫌抢劫”,那还得了!公安、法院、政法委、镇政府干部二十多人奔赴平位实施抓捕,平位组16岁以上男性村民全都外出躲避。他们进驻三天,虽然调查结果“抢劫”属子虚乌有,不过还是抓了四个村民拘留,不枉此行!
“你们两个组本是乡里乡亲,为了区区30亩荒坡打过来打过去,变成仇人,没多大意思吧”;“我们就是为了争一口气”;“算喽!你们要是越往上告,就会陷得越深”。
B、骆卜养“强奸”冤案在看守所、公检法、县人大等众所周知。因为他不认“罪”,被以“强奸未遂罪”判七年。管教干部不让我帮他上诉,同监室只有初中水平的牢友替他写。中院发回重审。
公检法重新调查结束,近三年时间没有再开庭审理。如果判他有罪,证据不足;如果判他无罪,有可能涉及一笔国家赔偿。法院一拖再拖,直到女院长上任。
骆卜养被关三年零五个多月,法院开庭审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他在牢里已被折磨不成人样,不敢再上诉,只有十多天,“回了家再说吧”。
三年多来,他家仅有的三头牛马已被其弟卖掉帮他打官司,老婆也已被人拐走,只有老母亲和两个年幼的孩子。他到县城来找我,回去时我在半路途中正好看见他在赶路,那时太阳已下山,六十多公里,他要走到第二天中午。
C、60年代新县城征用攀枝花组部分田地,经县府协商,从邻近者烧组划100亩给攀枝花组——(63)册林字第020号:以“西小路”为界;并且从83年至89年又由各级政府及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处理加以确认。
随后几年,攀枝花组在此地不断扩大耕种面积,已远不止100亩,而是上千亩。者烧组人少力单,只好求助政府。县府、国土局及双方于97年秋现场达成协议,认为攀枝花组越界,属侵权。经县府、国土局同意,者烧组十一户农户搬到“西小路”西侧定居。
没多久,攀枝花突然诉至法院。法院即以“西小路”不是以山梁为界的“小路”,而是以山腰为界的“小路”(那已经是南北走向,也即攀枝花已耕种的地界)。随即,女院长及政法委共50多人到现场重新划界,(63)册林字第020号的约100亩已变成约1000亩。者烧群众不服,当即铐走村民四男二女,分别被拘留9天。
在6人还未被释放的几天后,院长又带着公检法数十人及数十‘川军’(民工)把者烧十几栋房屋全夷为平地(县城大街法制宣传栏上有近十张照片记录那一‘丰功伟绩’)。
因为女院长上任伊始的几把火烧得很旺,她被评为中国十大杰出法官。
每当想起到法院打官司,头发都会竖起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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