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人“复活”领走存款 官司结果,银行无错
律师认为,储蓄条例涉嫌歧视储户
53岁的陈德发有三个名字,陈德良、陈德法、陈德发。去年12月31日,陈德发突然去世,生前,陈德发到银行存了12200元钱。不想,三个月后又陈德发突然“复活”,以“陈德良”的名字,取走了存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涂市分理处的到期存款。陈德发妻儿不服,上诉到法院,官司打下来,法院判决银行不过错。律师认为,死人“复活”,领走存款的背后,折射出《储蓄管理条例》的漏洞——歧视储户。
11月25日,53岁的陈德发向记者投诉。
储户煤气中毒,因公死亡
53岁的陈德发家住酉阳县花田乡茶香村4组,他和村民张翠仙丧偶后,又重组了家庭。陈德发生前有三个名字,身份证和户口本上写的是陈德良,而邻居们喜欢叫他陈德发。去年3月1日,陈德发背着妻子,到酉阳支行涂市分理处存了12200元一年期存款。哪知,当年12月31日,陈德发在公司打工中,煤气中毒因公死亡。为此,酉阳县涂市派出所为陈德发出具了《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死者“复活”,领走存款
2010年4月12日,陈德发妻子张翠仙到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丈夫后事,这才知道丈夫生前在涂市分理处存有12200元。
张翠仙忙到涂市分理处领到期存款,结果发现,12200元早在今年3月4日就被“陈德良”领走了。
张翠仙惊呆了,丈夫已死了三个多月了,啷个又“活”过来签名领走了存款?
今年5月中旬,张翠仙找到律师蔡胜道,要律师帮她要回丈夫的12200元。
律师在公安机关和县民政局仔细调查后发现两个疑点;1、谁让死者复活,用他的名字领走了存款?2、当初存款的名字是陈德发,而领款人签名是陈德良。律师认为,尽管陈德良和陈德发事实上同是一人,银行工作人员也许不知道他已经死了,但当看到领款人签名不同时,银行工作人员为何不提出质疑反而把万余元给了冒领者?
律师认为,涂市分理处没有妥善保管好储户的存款,未尽安全保障储户资金的义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今年6月,张翠仙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告上了法庭。7月,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蔡律师说,早在今年5月19日,张翠仙委托他打官司后,他便到银行要求调看监控录相。银行工作人员回答,录相只能保存一个月,已经消失了。至今,张翠仙都不知道谁领走了丈夫生前的存款。
法院判决:银行无过错
今年7月,酉阳县法院一审判决下来了,结论是银行无责任,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书认为,按《储蓄管理条例》规定,凡是5万元以下的储户,存款到期后,仅凭存单可以支取本息,不需身份证和其它证件。陈德发的存单在5万元以下,银行按规定办事。陈德发的存单没有设置密码,妻子对存单遗失没有向银行挂失,未尽妥善保管存单义务,因此银行不承担责任。
24日下午,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行长李仕权说,银行肯定无过错,因为我们是严格按照《储蓄管理条例》办事的。《条例》规定,5万元以上(包括5万元)的到期本息的支取,除到期存单外,还必须要有本人身份证或相关证件。
李仕权还说,银行保存监控录相时间是三个月,三个月内,原告并没有向银行提出要看监控录相,现在当然早就洗了。
律师说法:《储蓄管理条例》涉嫌歧视储户
24日,酉阳县钟多法律服务所律师蔡胜道说,张翠仙丈夫死人“复活”领走存款的故事背后,折射出《储蓄管理条例》的制度漏洞,涉嫌储蓄歧视。为此,我们将向中国人民银行建议,修改条例。
蔡胜道说,据调查,银行给储户的每张定期存款存单背后,都有“储户注意事项”,里面祥细规定了储户应当承当的责任,却少有银行保障储户的义务。“注意事项”第4条以“其他事宜按《储蓄管理条例》办理”结束,一般老百姓,哪个晓得《储蓄管理条例》内容,更没有人知道5万元以下存单支取规定。这是银行故意用含糊其辞的语言,忽悠市民,剥夺储户知情权。
条例规定,5万元以上存款到期,支取时必须出具身份证或其它相关证件,而5万元以下,则不需要任何证件,只凭存单便可支取。这是明显的储蓄歧视,歧视小额储户。无论存钱多少,银行都应对储户负责,严格审查,保证储户资金安全。否则,象陈德发一样,死人“复活”,钱财被人取走。
蔡道胜说,眼下,我国大多数百姓都是5万元以下的小额储户,为了切实保护他们的权益,建议中国人民银行修改《储蓄管理条例》;凡是到期存款,无论多少,领取时,都必须出具身份证或相关证件。
另外,银行的监控录相倒底应保存多久,也应当有个明确规定,并告知市民。蔡律师说。
有图,图为拿着判决书,张翠仙一脸无奈。
文 /图 重庆晨报高级记者 罗小光
死人“复活”领走存款 官司结果,银行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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