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物权法(226)
陈绪国
【原文】〖以票据权等出质之权利质权行使〗
第二百二十五条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存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解析】〖以票据权等出质之权利质权行使〗
本条款,是关于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权利出质的权利质权人行使权利或者实现权利质权的特别规定。
此项规定仍为概括性规定,不能涵盖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情。假若法律应用上存在空隙,则应当参照动产质权及其他相关法律来实行。如以仓单、提单票据权利出质的,也许不单单限于权利质权人行使权利或者实现权利质权的一种办法,法律并不限制权利人在特定情形下以行使或者实现动产质权的办法来变通进行。
权利质权人行使权利或者实现权利质权,是一个非常关键性的内容。鉴于条款设置比较简略的现实条件,我们不妨采取扇形思维或者立体思维的办法进行分析,以便于认识更全面、更深入,得出更加完整的分析报告。
◎〖以票据权等出质之权利质权行使〗
以票据权等出质之权利质权行使,亦即出质人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权利出质的权利质权人行使权利或者实现权利质权的统称。鉴于票据债权履行期或者质权担保债权履行期的客观要求,权利质权人行使权利必须如期进行,原则上不得怠于行使权利质权。否则,给债务人带来经济损失的,权利质权人需负赔偿损失的责任。
权利质权人行使权利或者实现权利质权,应当了解其特性、内容和特种关系,而不仅仅限于就本条款论本条款的简便解读。
一、权利质权行使的特性
权利质权人行使权利或者实现权利质权的特性,是由以票据权等七项权利出质之特性和行使权利或者实现权利质权过程特性交加的特性。这些特性直接关系到权利质权人正确行使与实现质权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其法理规则告诉我们,对于权利质权人行使权利或者实现权利质权,与其自身的特性有很大的关系。
1.可适性
可适性,是设立和行使、实现权利质权的通用性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权利质权从设立到行使、实现、消灭的整个过程的。权利质权设立时,已经对于所出质的财产权进行了一次可适性鉴定,可以认为是初次鉴定或者第一步、第一阶段鉴定。第一阶段鉴定完成后,根据需要和可能,应当进行核查鉴定,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接着进行第二阶段的鉴定。
第二阶段的可适性鉴定,实际上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含意进行协商解决,主要是要看是否适合提前实现权利质权的可行性如何。票据债权履行期或者质权担保债权履行期是于设立权利质权时确定的,但在一定客观条件下或者主观合意下,有些需要调整并且能够调整的,也未尝不可。
对于汇票、支票、本票已经签定到期日期的,是不能轻易更改为提前或者退后实现权利质权的。如果需要更改,除非是非常特别的情况发生。这一部分的可适性,是正面的可适性为重,更改的可适性概率很低。如出票人委托付款人在见本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出票人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见支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出票人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等,均有“无条件支付”的限制性规定。
对于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已经签定到期日期的,有的更改为提前或者退后实现权利质权相对容易一些,有的相对困难一些。其中,存款单最容易,仓单、提单次之,债券的困难程度相当于汇票、支票、本票的困难程度。
权利质权人行使权利或者实现权利质权的可适性原则规范,于第一阶段叫做技术统一规范,对于债务人出质的票据类权利的合格标准进行统一规范,作为权利质权设立的原始证据,即是否符合出质和设立权利质权的可行性标准。于第二阶段叫做行使权利规范,主要是对于票据债权的履行期或者质权担保债权的履行期进行规范,但不是统一的限制性的规范,权利质权提前或者退后实现权利质权仍然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由当事人协商作出个别性的调整。本条款的规定,主要侧重于第二阶段的规范,属于正面的规范,对于当事人意思自治之类个别性的情形不予规定。
2.短暂性
短暂性,亦称及时性。指权利质权实现的期限比之动产质权方面是短暂性的,或者是及时性的。况且,一般而论,权利质权实现时程序非常简便,不需要经过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动产质物这个程序来解决,因为权利质权对应的出质财产权之价值是非常清楚的,权利质权人届时直接上场行使其权利便可。
以汇票、支票、本票、存款单权利出质的,票据债权履行期所记载的应当是可以而且有必要是短暂性、及时性行使权利质权。其中,鉴于存款单取现的灵活性,条件成熟时或者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或以无限期地缩短清偿债务和实现质权的期限。鉴于汇票、支票、本票的功能特性,有的要求于几个月之内兑现债权,有的甚至于要求于几天之内兑现债权,均属于时间特别短暂之列。
以债券、仓单、提单权利出质的,其行使权利质权的短暂性、及时性是参差不齐的,比较而言,仓单、提单权利出质的短暂性、及时性强于债券出质的。仓单、提单权利出质的为一年以下居多,债券出质的为一年期以上者居多。
3.简约性
简约性,亦称直接性。指权利质权的设立、行使与实现采取简约而直接的办法进行,不要拖泥带水,也不要怠于实现债权。
权利质权作为最优化选择的一类担保物权,能够直接抓住出质人的命脉“财产权”这一核心环节进行,能够直接将财产权的价值与实现债权挂钩,能够直接发挥金融产品的作用与直接借助于银行来结算,能够将票据债权的履行期限设为清偿债权服务,能够更直接、更简单地清偿债务与实现质权等等。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等票据权为质押者,本身就是货币、金钱的载体,或者说根本上就是如同金钱一般容易取得。权利质权人得到票据权等于得到的是钱,而且交易简单、程序简约,非常便利。以仓单、提单权利为标的的,质权人既可以直接控制货物,又可以直接控制货物的交付、现金的收取收讫,对于行使与实现质权也很便利。
权利质权的简约性,是从头到尾的直接性与简单性。签订质押合同简约,没有什么繁文缛节,简单明了。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简约,质押的票据权等直接与权利质权、担保债权及其债权债务履行期锁定关系,充分体现其及时性与短暂性特征。
4.桥权性
桥权性,亦称搭权性。指权利质权从设立到行使、实现,直接将现金票据权等财产权与现金类债权对接,而不必用财物来质押、对接。申言之,就是直接将出质的财产权与质权担保的债权对接,而不必运用折价、变卖、拍卖质物变现价款的方式来实现质权,省略了许多中间环节。简言之,就是当事人在财产权与财产之间直接搭桥,直接上路,而不需要中间环节和权利的拐棍。
当然,这里主要指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之类的票据权完全将现金类债权直接对接,完全只有一个环节。对于仓单、提单之类的票据权,理论上应当与现金类债权直接对接,而个别情形却不是这样的,而是根据“提存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即也可以按照动产质权实现的办法来进行调整—这方面的规定,本条款中有所表示。
所谓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权利出质的权利质权人行使权利或者实现权利质权,实质上是出质人交权、质权人接权,交接权等于直接交接钱,交接钱等于清偿债权债务。至于票据债权的履行期或者质权担保债权的履行期,只是个时间早晚的问题。
现金票据权等财产权与现金类债权对接之桥权性,只能说明两者之间的可适性、可行性,但不是等于说是完全的必然性。在这里面,法律条件是明摆着的,假若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那么,这座权桥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票据债权的履行期或者质权担保债权的履行期的设定,不光是为了给予质权人确定权利的,而且是对于质权人确定义务的。尽管本条款没有重申限制怠于行使质权的原则,但这项原则是坚定不移的,“桥权性”不仅仅是搭接权利,同时也包括搭接义务在内。
二、票据权到期履行的主要内容
权利质权人行使权利或者实现权利质权,将按其特性进行物权化、法锁化、信托化、规范化行使,这是权利质权人的权利,也是义务和信托责任。按照立法机关的立法意图来说,本条款更加重视权利质权人行使权利或者实现权利质权这一层面。
立法者在谈及立法背景时认为,载明日期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届至时,原则上必须兑现或者提货,以免除第三债务人的债务。如果不按照兑现或者提货,有可能给债务人自身带来损失,最终影响其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实现。例如仓单提货日期届至不按时提货的,须加付仓储费。本条便是针对这一情况所做的特殊规定。
权利质权人行使权利或者实现权利质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现金票据权到期履行期
现金票据权到期履行期,指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等有价证券为标的设定质权,在质押中自然存在的两个债权履行期。一个是现金票据债权履行期,另一个是质权担保主债权的履行期。
其中,现金票据权到期履行期的标志是兑现日期,指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上所记载的票据权利得以实现的日期。
现金票据权到期履行期,标志着权利质权人行使权利或者实现权利质权的时间临界状态,票据权兑现日期就是质权行使与实现日期。为了确保这一程序顺利实施,质权人应当奉行“票据权优先于主债权清偿”的原则。
“票据权优先于主债权清偿”原则下,法律赋予质权人以特别处分权,即以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的兑现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不经过出质人同意,有权直接将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所载款项兑现。
“票据权优先于主债权清偿”原则是基于以下法理考量的:
其一,权利质权所担保的债权为加强型债权,受特殊的担保的法律关系保护,实现质权担保债权的法律效力优于主债权的效力。
其二,权利质权所担保的信托责任关系为加强型责任义务关系,强于普通债权之信托责任关系,清偿债权债务是信托责任关系中的重中之重。设立权利质权与信托关系的根本目的,也就是为了优先清偿债权。故质权信托责任关系优于普通债权之信托责任关系。
其三,票据权到期履行期本身等于是清偿权利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期限,甚至于容不得债权人与债务人拖延兑现。如汇票、支票、本票等特定票据不按时兑现,有可能过期作废。其技术统一规范里面均有“无条件支付”的客观要求,如果支付人违约,开了空头支票或者作了空头许诺,不仅仅是对于权利人违约,同时也是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违约,肯定是要罚款并列入黑名单的。
2.实物票据权到期履行期
实物票据权到期履行期,指以仓单、提单等为标的设定质权,在质押中自然存在的两个债权履行期。一个是现金票据债权履行期,另一个是质权担保主债权的履行期。所谓实物票据权是个笼统的、抽象的说法,仓单、提单等为标的设定质权原则上也应当以现金兑现所担保的债权是为主要要求。
其中,以外贸进出口之国内、国际海商法确定的仓单、提单履行期最讲究时效性,有的甚至于不以日期计算交付兑现时间,而是以小时计交付兑现时间。如果有违约的,罚款的后果是很严重的。
实物票据权到期履行期的标志是兑现日期,是指权利人提货日期。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法律赋予质权人以特别处分权,质权人可以不经过出质人同意。有权提取仓单或者提单上所载货物。
同理,实物票据权到期履行期,标志着权利质权人行使权利或者实现权利质权的时间临界状态,票据权兑现日期就是质权行使与实现日期。为了确保这一程序顺利实施,质权人应当奉行“票据权优先于主债权清偿”的原则。此项原则之所以能够成立,“票据权优先于主债权清偿”原则的法理基础同于现金票据权到期履行期。
需要说明一点的是,本条款所谓的“提存”,与担保法的意思有所不同。担保法第77条规定的提存,仅限于“向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而本条款的提存,主要由权利质权人提存,即基于质权人特别处分权项下的特别提存权。本条款的规定更加合理一些,毕竟质权人行使质权需要比较硬气一些的权利,才能有效地行使质权。实际上,“向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弊端大利益小,等于是削足适履,得不偿失。
三、质权实现的信托责任
权利质权人行使权利或者实现权利质权的信托责任,是当事人双方的然而是最重要的一项信托责任。从质权行使的法律关系到法锁关系、信托责任,均进行严格要求、严格控制。
关于信托责任,是与质权行使的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紧密相连的义务与责任,即使是质押合同上没有写上相关信托关系的内容,同样地可以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的可适性原则来检验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得当。违反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1.出质人的信托责任
权利质权人行使权利或者实现权利质权时,出质人应当履行积极配合、提供帮助、努力清偿债务和不得懈怠的义务与责任。由于出质人的过错而导致质权人不能如期行使质权的,导致质权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出质人的信托责任简述
出质人的信托责任,首要的是履行质押合同、清偿债务的责任。票据权到期履行期届至,应当服从于服务于质权人行使质权,尊重权利质权人的特别处分权。如果票据上存在一定瘕疵,或者需要出质人协助解决的问题,出质人不得借故拖延不决。
如仓单、提单票据权到期履行期届至,质权人提货时需要出质人出面与出货方当面交涉、办手续或者点货时,出质人应当主动到场解决。货物出现短斤少两、质量瘕疵甚至于货不对板时,出质人应当积极补救或者赔偿损失。
如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的背书不符合转账、取现的要求时,或者出现其他需要出质人出面解决时,出质人应当主动到场解决。出现废票、废押情形,出质人所面对的信托责任,不仅仅是对质权人负责的,而且是要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负责的,有时候需付出两方面的赔偿责任。
按照担保物权法的相关要求,权利质权人行使权利或者实现权利质权时所付出的清偿债权的费用,应当由出质人来承担。仓单、提单票据权到期后由质权人一方提取货物,这里面的运费、搬运费及其他管理费用,应当由出质人负担。
(2)出质人的信托责任从严原则
出质人的信托责任,应当实行“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从严原则,这与刑法上“疑罪从无”的从宽原则不同,与所谓的“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的从宽原则也不同。
权利质权的最大特点,是他们的信托关系、法律关系和法锁关系是相互起聚合作用的,当某个条款的内容出现省略时,可以借用其他法律条款来实行。具体来说,其特点如下。
一是担保物权的法律关系是全程贯通的。本节第229条关于法律通用方面的规定“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上一节第222条规定“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参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第十六章第一节第207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的规定。”另外,本法第十五章是关于担保物权的一般原则的规定,可以为各种担保物权参照实行。所有这些连贯性的规定,为权利质权信托责任的物权化、圆满化构成强大的罗网。
譬如,仓单、提单票据权到期履行期届至,权利质权人请求出质人清偿债务。如果不清偿,质权人可以直接将仓单或者提单上所载货物提取,如果出质人再不清偿债务,质权人可以动产质权的办法来进行清偿债权。这种情形下,本条款没有相应的规定,质权人可以按照本节第229条的办法来行使动产质权。
又如,关于“仓单、提单票据权到期后由质权人一方提取货物,这里面的运费、搬运费及其他管理费用,应当由出质人负担”的规定,本条款也省略掉了。那么,我们还可以按图索骥,参照本法第十五章第173条关于“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规定实行。
二是担保物权的法锁关系是全程贯通的。债的法锁关系,是一种无形的习惯法式的土法律关系,可以弥补法律不足的地方。权利质权的法锁关系,是从主债权的法锁关系中链接上来的。权利质权设立后,其法锁关系引导法律关系和信托关系,引导当事人无条件地以法锁关系为轴心旋转。如果权利质权实现后仍然不能完全清偿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或者说没有完全清偿主债权,法锁关系依然可以保持链接状态。
关于权利质权的法律关系、信托关系,这些只不过是一种现象,而真正本质的东西在于法锁关系的牵引力发挥作用。法锁关系的目的是十分明确的,主要矛头是针对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一切动机与效力在于债务人按时地、圆满地清偿债务。
所谓“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从严原则,主要是由法锁关系起作用的。法律再怎么细致地规定,也有疏漏的地方。法锁关系要出质人回答的关键性问题,是“你的债务按时地、圆满地清偿了吗?”回答“是”就OK,不能回答或者回答“不是”就NO或者不OK。
2.质权人的信托责任
权利质权人行使权利或者实现权利质权时,同样地具有行使质权的信托责任。主要信托责任在于,不得怠于行使质权的责任与规范行使质权的责任两个方面。
(1)质权人的信托责任简述
以票据权等出质之权利质权行使或者实现质权,票据权到期履行期届至,固名思义,主要的信托责任已经由出质人一方转移到了质权人一方。因为出质人的票据已经交付于质权人,绝大部分的信托责任已经履行,剩下的主要看质权人怎么表现。
权利质权人行使质权之信托责任,基本上是无条件的信托责任。即使是质押合同上尚未约定,或者说即使是本条款没有周全的规定,甚至于本法没有周全的规定,鉴于质权法锁关系的约束力,应当实行“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从严原则夯实信托关系的内容。这是因为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权利出质的,均有各自的操作规程,质权人必须有一套规范性的动作。
规范一,票据权到期履行期届至,质权人不得怠于行使质权。
本条款没有刻意作出这样的规定。而本法第229条作出了兜底性规定,可以参照实行。即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本法第220条第2款关于动产质权行使时“不得怠于行使质权”的规定是:“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指票据权到期履行期届至后,质权人既不按时提前清偿债权,也不及时同意提存。例如规范二那样的情形。
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的,大多数发生在仓单、提单票据权到期履行期届至后,质权人不提取仓单或者提单上所载货物,导致仓储费、保管费等费用上涨,增加了出质人、债务人额外的负担。本法关于即时行使质权的规定,主要是针对这种情形而度身定做的条款。
规范二,质权人行使质权可以有相对的特别处分权,但有告知的义务。
票据权到期履行期届至后,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不经过出质人同意,有权将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所载款项兑现,有权提取仓单或者提单上所载货物。但质权人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后不能据为己有,必须通知出质人,并与出质人协商,或者用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的货物清偿债权,或者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存。
(2)质权人行使质权与告知义务的缘由
既然质权人行使质权可以有相对的特别处分权,又为什么要向出质人履行告知的义务呢?
首先,权利质权的行使会导致质权法锁关系的终止和质权的消灭,当事人之间要进行财产清算,不能不了了之。
质权法锁关系是链接清偿债权与债务的。质权行使、债权实现,紧接着质权消灭、质权所担保的债权也清偿。与此同时,出质的权利消灭、债务清偿。当事人之间的法锁关系、信托关系是否平整、和谐,是否追究责任,是否完全、圆满清偿或者不完全、不圆满清偿,或者兑现的价款有余额等,需要经过清算这一程序得到合理解决。
如果质权人行使质权不告知出质人,清算工作不能进行,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质权关系仍然悬空在那里,也不对于出质人签字确认,这显然是不合理也不符合法定手续的。
况且,出质人是财产所有权人,按照物权法的一般原理解析,财产所有权的交接必须要有一定的法律程序或者仪式,否则是不合法的。
其次,权利质权的行使会导致质权信托关系的终止和质权的消灭,当事人之间要进行信托责任清算,不能不了了之。
权利质权从签订合同到质权设立、行使直到消灭,整个过程是由双方的信托责任维系的。质权实现与消灭,质权人可以对于出质人进行信托责任清算,出质人也可以对于质权人进行信托责任清算。如果质权人行使质权不告知出质人,清算工作不能进行,甚至于怠于行使质权的责任不能清算,这显然是不合理也不符合法定手续的。
一般而论,权利质权的行使先于主债权到期。票据债权的履行期与质权所担保债权的履行期,均受制于票据的特定的限期,质权人不得不按期兑现或者及时提货。质权人不能认为“慌忙什么?主债权还没有到期呢!”这不是理由,个人自命为理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没有法理支撑的强词夺理,故本条款不认同质权人躲避或者怠于行使质权的不良行为。乱作为是不允许的,不作为也是违法的。如果质权人行使质权不告知出质人,甚至于怠于行使质权,一般需要承担违反信托责任甚至于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相关规定:
《担保法》第77条[以权利凭证出质的权利质权实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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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1·业主所有权的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2·业主所有权的的动态平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3·法定建筑区划内的共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4·规划车位车库的业主优先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5·业主车位车库的约定性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6·业主车位的法定性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7·业主的自治组织》;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8·业主共决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9·住改商的类型》;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0·住改商的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1·业主共决权的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2·业主维修资金与日常共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3·业主费用的分摊》;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4·业主费用分摊的证据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5·物业管理人》;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6·物业信托管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7·业主的基本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8·业主的生活物权请求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9·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0·相邻关系的权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1·处理相邻关系的指导性依据》;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2·用水排水的相邻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3·用水排水的处理措施》;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4·相邻关系的通行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5·相邻关系通行权的行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6·相邻关系管线安设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7·相邻关系间隔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8·相邻关系通风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9·相邻关系采光日照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0·相邻关系的环境保护》;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1·相邻关系环境保护的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2·相邻关系不动产作业安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3·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4·物权共有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5·物权共有制的性质(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6·所有权共有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7·使用权共有制(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8·作用权共有制(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9·利用权共有制(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0·所有权按份共有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1·使用权按份共有制(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2·作用权按份共有制(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3·利用权按份共有制(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4·共同共有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5·夫妻共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6·家庭共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7·相邻共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8·合伙共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9·共有物共同管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0·共有物管理的初级形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1·共有物管理的中级形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2·共有物高级管理之派生性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3·共有物高级管理之金融产品投资》;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4·共有物的高级管理(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5·共有物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6·共有物重大修缮》;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7·共有物处分权的基本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8·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9·夫妻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0·家庭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1·业主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2·合伙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3·共有物分割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4·共有物分割权的行使与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5·共有物分割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6·共有物分割瘕疵的担保责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7·共有物转让的优先购买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8·相邻业主的优先购买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9·合伙关系的优先购买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0·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1·共有物债权债务的法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2·共有物债权法锁的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3·共有关系物债权的追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4·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一层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5·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二层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6·共有关系性质的等额享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7·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三层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8·担保物权共有关系性质特征的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9·用益物权共有关系性质特征的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0·用益物权共有关系性质推定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1·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2·无处分权人》;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3·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之遗失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4·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之权利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5·善意取得之动产原有权利消灭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6·拾得人通知及返还遗失物的基本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7·公安部门全权代理与返还遗失物的权利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8·遗失物保管的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9·遗失物保管义务的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0·遗失物领赏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1·失主遗失物认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2·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不同的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3·发现埋藏物隐藏物的处理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4·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同文物保护法的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5·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6·主物与从物的转让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7·天然孽息与法定孽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8·孽息的法律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9·用益物权的基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0·用益物权的适用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1·自然资源用益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2·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三大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3·自然资源使用制度与用益物权的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4·自然资源使用制度的两种类型》;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5·用益物权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法定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6·自然资源所有权人的法定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7·用益物权人补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8·用益物权人补偿权法定规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9·海域使用权的性质与等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0·常规海域使用权的四大等级区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1·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的执法要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2·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执法要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3·统分结合的自负盈亏经营体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4·土地承包用益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5·土地用益物权与长期承包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6·耕地承包期》;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7·草地承包期》;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8·林地承包期》;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9·兼业承包期》;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0·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生效》;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1·两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生效》;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2·土地流转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3·土地流转之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4·土地流转之专地专用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5·土地流转之流转期定限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6·土地流转之择优录取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7·土地流转之集体优先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8·土地流转的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9·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登记的约束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0·承包地调整政策宽严相济》;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1·承包地调整政策宽严相济的论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2·承包地不得收回的基本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3·承包地收回的特殊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4·宪法规定的征地补偿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5·普通法规定的承包地征收补偿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6·部门法规定的承包地征收补偿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7·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土地流转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8·招标拍卖公开协商与其他方式的比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9·国有农用地承包的法律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0·国有农用地承包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1·建设用地使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2·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之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3·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之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4·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之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5·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地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6·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地上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7·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地下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8·已设立的建设用地用益物权及其保护》;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9·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制基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0·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1·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2·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之土地用途》;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3·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之使用期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4·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之争议处理办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5·统一的房地产登记生效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6·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7·土地用途变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8·土地用途变更的法律规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9·土地用途变更的法理基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0·土地出让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1·土地出让金的物权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2·现行土地出让金新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3·建筑物所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4·建筑物所有权的除外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5·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6·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多重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7·土地抵押权与优先受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8·建设用地流转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9·建设用地流转合同的相关规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0·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生效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1·公法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2·私法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3·抵押权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4·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5·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的两项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6·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7·提前收回出让土地的补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8·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9·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土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0·公共利益与经济补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1·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2·建设用地使用权通用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3·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4·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5·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6·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7·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的性质辨别》;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8·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的法律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9·用益权(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0·宅基地用益权(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1·宅基地用益权的物权关系(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2·宅基地用益权的物权关系(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3·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4·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5·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6·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7·宅基地灭失后的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8·自然灾害及其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9·环境污染及其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0·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1·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2·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3·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4·不同土地所有制之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5·以地役区域区分的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6·以土地用途划分的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7·一般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8·地役权的基本物权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9·地役权是相邻关系的准共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0·地役权是特殊优先级土地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1·地役权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2·地役权合同内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3·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4·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的法律设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5·供役地权利人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6·明确供役地权利人义务的方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7·按义务性质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8·按组织形式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9·按土地用途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0·按特种权利主体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1·地役权人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2·物上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3·权利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4·财产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5·地役权期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6·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的立法背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7·西方国家的农村地产权与地役权发展脉络》;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8·中国农村的地产权与地役权发展脉络》;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9·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的意思表示》;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0·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1·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的主体适格问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2·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的区别对待问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3·地役权转让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4·地役权转让限制之解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5·地役权抵押限制的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6·地役权抵押成立的三个平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7·地役权抵押成立的限制因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8·地役权抵押的法锁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9·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0·土地承包经营权上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1·建设用地使用权上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2·供役地及其他使用权上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3·地役权法定解除之通用解除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4·地役权法定解除之专门解除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5·地役权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6·地役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7·担保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8·担保物权之物债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9·担保物权之债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0·担保物权之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1·担保物权之信托权·权利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2·担保物权之信托权·财产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3·担保物权之信托权·交换价值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4·担保物权之信托权·直接与间接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5·担保物权之反定限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6·担保物权之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7·担保物权主体适用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8·担保物权客体适用范围及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9·担保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0·担保合同的从属与自主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1·担保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2·担保范围之主债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3·担保范围之利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4·担保范围之违约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5·担保范围之损害赔偿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6·担保范围之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7·担保范围之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8·担保范围的意定与法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9·担保物权溯及效力(创新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0·两种状态之担保物权溯及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1·物上代位权溯及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2·担保物权溯及效力机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3·担保人三角债定限担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4·三角债定限担保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5·担保人定限三角债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6·物保与人保的担保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7·物保与人保的要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8·物保与人保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9·担保物权消灭情形与性质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0·担保物权消灭情形简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1·物权法之优先效力定位》;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2·物权法之优先效力对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3·抵押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4·抵押权之优先受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5·抵押权性质之物债权(概念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6·抵押权性质之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7·抵押权性质之信托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8·抵押权性质之反定限物权(概念创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9·抵押权性质之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0·抵押权之根本的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1·抵押权之一般的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2·抵押权之特殊的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3·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4·抵押财产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5·不动产抵押范围之主从合一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6·不动产抵押范围之房地合一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7·不动产抵押范围之财产与财产权合一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8·不动产抵押范围之土地财产权优于土地财产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9·动产抵押范围之所有权型抵押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0·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1·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概念创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2·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制度(概念创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3·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4·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之母子体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5·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之双母子体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6·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之隐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7·乡镇村企业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8·不得抵押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9·抵押土地所有权属于最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0·抵押公益事业财产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1·抵押耕地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2·抵押自留地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3·抵押自留山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4·抵押宅基地属于次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5·抵押执法财产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6·抵押权属不明的财产属于一般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7·抵押合同的基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8·被担保债权的种类与数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9·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0·抵押财产的综合指标》;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1·抵押财产的担保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2·禁止流押》;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3·禁止流押的特殊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4·禁止流押的均衡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5·禁止流押的特别定限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6·禁止流押的连贯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7·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8·不动产抵押登记体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9·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0·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的落空抵押权问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1·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定限登记对抗主义(概念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2·抵押权与租赁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3·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4·买卖击破租赁规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5·抵押财产特许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6·前置式抵押财产特许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7·兜底式抵押财产特许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8·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9·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0·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担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1·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的例外情形》;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2·抵押财产价值保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3·放弃抵押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4·抵押权的顺位》;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5·放弃抵押权或者顺位的责任免除》;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6·抵押权的实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7·抵押权的实现·折价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8·抵押权的实现·拍卖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9·抵押权的实现·变卖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0·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1·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2·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3·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4·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5·抵押物孽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6·抵押物孽息的收取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7·抵押财产变现及债权数额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8·同一物上抵押权的受偿顺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9·同一物上抵押权的受偿顺序的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0·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1·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专项抵押的特别规定》;?(待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2·乡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专项抵押的通用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3·乡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专项抵押的统一规划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4·抵押权存续期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5·最高额抵押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6·最高额抵押权法锁关系的多重性与持续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7·最高额抵押权的不确定性与确定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8·最高额抵押权的灵活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9·法定的最高额抵押权与主债权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0·意定的最高额抵押权与主债权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1·最高额抵押权之协议变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2·最高额抵押权协议变更的内在逻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2·最高额抵押权协议变更的内在逻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3·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4·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5·模糊条件下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6·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7·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下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8·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9·法律规定其他情形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0·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1·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之统一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2·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之协调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3·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之可行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4·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之实效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5·动产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6·动产质权的法律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7·动产质权的法锁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8·不得出质的动产之一·有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9·不得出质的动产之二·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0·质权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1·质权合同之债权债务要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2·质权合同之质押财产要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3·质权合同之担保范围要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4·禁止流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5·动产质权交付生效(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6·动产质权交付生效(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7·质物的孽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8·质物孽息的法律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9·质物孽息的法锁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0·质权人对质物使用的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1·质权人对质物处分的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2·质权人保管信托责任之一·妥善保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3·质权人保管信托责任之二·赔偿损失》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4·质权人保管信托责任之三·提前清偿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5·出质人保全信托责任之一·基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6·出质人保全信托责任之二·或然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7·出质人保全信托责任之三·相应担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8·出质人保全信托责任之四·提前清偿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9·承诺转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0·承诺转质概念的认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1·质权放弃之一·基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2·质权放弃之二·其他担保人的免责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3·质物返还与质权实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4·质物返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5·质权实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6·质权行使信托责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7·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前提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8·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执行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9·质物变现价款清偿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0·质物变现价款的清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1·最高额质权新制度的意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2·最高额质权的属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3·权利质押与质权应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4·权利质权的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5·现实式与媒介式可适类权利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6·流转式可适类权利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7·派生式可适类权利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8·预期式可适类权利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9·以票据权等出质设立权利质权之模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0·汇票支票本票出质之可适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1·债券存款单出质之可适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2·仓单提单出质之可适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3·质权设立第一模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4·质权设立第二模式》
其他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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