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世界人权宣言》的说明
刘植荣
译
(选自《美国20世纪经典演讲100篇·政治卷》第258—261页)
今天是“世界人权日”。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通过(联合国大会第217号决议,A/RES/217)的一份旨在维护人类基本权利的文献——《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12月9日,在联合国大会投票表决《世界人权宣言》前,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主席埃莉诺·罗斯福在法国巴黎发表了这篇著名的演讲,对人权的理念进行了阐述。
《世界人权宣言》的产生经历了长期、缜密的研究和辩论,这意味着它综合了为该宣言的起草作出贡献的许多人和政府的观点。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人和政府都能从这个文件里得到想要的一切。当然,该宣言里的一些条款也未尽人意。我相信,其他国家的代表也会有这样的认识,即使我们继续在这个宣言上花上几年的工夫进行修改完善,事实还是这样。但从整体上来讲,美国代表团认为这是一个好文件,甚至是一部伟大的文件,所以,我们要全力支持这个文件的通过和实施。有关美国对这个宣言所有内容的立场,已在本届联大的第三委员会记录在案,我在这里就不再向本大会——尤其是第三委员会的同仁们——阐述了。
我想对苏联代表团提出的修正案进行简要的说明。尽管修正案里对一些语言进行了修饰,但其实质还是一样的,经过认真讨论,我们否决了该修正案。实际上,同样的修正案先前已经考虑到了,已被人权委员会否决。我们美国人赞赏那些为自己的信念而斗争的人,苏联代表团也为他们的信念而斗争。但是,我们从过去的民主政治认识到,有时我们要服从多数人的意志,但那并不意味着我们要放弃自己的信念,我们需要继续游说,直到取得成功。但我们知道,我们必须合作,必须发展。所以,我们认为,当我们善意地斗争时,在多数人反对我们的情况下,合作无疑是最好的战术。我有义务说,如果让这些修正案再次在这里提出来,那就是对本大会的一种强迫,必然会被大会不通过辩论就予以否决。
他们提出的对第3条的修正案的开始两段,是关于未成年人的。关于这个问题,第三委员会决定进一步研究,把它分解成几个方面推荐给经济和社会理事会以及人权委员会。正如苏联代表团提出的修正案中所说的,将这一条款明确地描述为“团体”权利,而不是“个人”权利。
苏联代表团提出的关于对第20条的修正案,显然严格限制了对主张自由和言论自由的表述。他们提出的标准很容易让任何国家在实际操作中在不违反本条文的前提下拒绝主张自由和言论自由。他们还提出了“民主观点”、“民主制度”、“民主国家”、“法西斯主义”等词汇,在过去两年的时间里,通过联合国大会对好战和与之相关的主题的辩论,我们对这些词汇太了解了,人们很容易极端滥用这些字汇,并给予不同的解释。
今天晚上,苏联代表团的对此声明是个很好的例子。苏联代表团提出的对第22条的修正案增加了新的内容,但这并不需要改变已经通过的内容,他们也再次提出了对歧视的明确参照。正如在第三委员会一再指出的那样,其实宣言的第2条完全包括了他们提出的歧视问题,所以,完全没必要在其他地方再次声明这个问题,如果再次声明歧视问题,势必削弱宣言第2条这一广泛原则的效果。苏联代表团提出的新条款是关于国家义务的重述,他们想把它写进本宣言的各个条款。这就把这个宣言变成了一个规定各国义务的文件,这就必然彻底改变了这个宣言的性质,因为它是原则性的声明,是作为联合国会员国行为的普遍标准。
无需评论苏联提议把《世界人权宣言》推迟到本届联大第四次会议表决,因为相同主题的提议已经在第三委员会以6票赞成,26票反对被否决。我们都认为,我也肯定,本宣言是经过大量努力和热心工作投入产生的,并且经过了长时间的研究和论证,它一定能够在本届联大的这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该宣言的一些条款选择更宽泛的词汇加以明确,因为在第30条明确了对行使人权中的限制,是为了符合道德要求、公共秩序和普遍利益。例如第21条第2款规定“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虽然对公职人员的聘用必须公平、没有任何歧视的基本原则已明确列出,但它不能在没有限制的情况下被一个国家接受。例如,美国政府会认为,为了公共秩序和普遍利益进行限制是无可挑剔的。这并不意味着被拒绝雇用公职的人有颠覆政府的政治信念或对基本原则、对这个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实施的不忠诚,这也并不意味着是对人权的侵犯。
同样,美国政府在制定《世界人权宣言》的过程中明确表示,不应该认为宣言中规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就意味着政府有义务通过指导政府行为来确保人们享受这些权利。在人权委员会提出的文本中的第23条对这个问题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把它看作是经济和社会条款的“总”条款。现在这一条款不再对其下面的条款有参照作用,我们认为,宣言的基本原则不受这一条款的影响。这决不会影响到我们全心全意支持经济、社会和文化这些原则在这些条款里的提出。
在我们宣布赞成《世界人权宣言》的时刻,我们必须清楚这个文件的基本性质。它不是一个条约,也不是一个国际协议。它不是也无意成为一项法律声明或法律约束。它只是一个关于人权和自由的基本原则的宣言,在联合国大会上由各会员国正式投票通过,作为对所有国家、所有人民行为的一个普遍标准。
今天,我们处于联合国生活乃至全人类生活中一个伟大事件的新起点。《世界人权宣言》完全可以作为世界各地人民的国际“大宪章”。我们希望,联合国大会公布这个宣言的意义,比得上1789年法国人民公布《人权宣言》,比得上美国人民实施《权利法案》(《权利法案》指的是1791年12月15日通过的美国宪法第一至第十条修正案。——译注),比得上其他国家在历史上发布的类似宣言。
现在,我们发现在许多问题上很难达成一致。然而,58个国家在复杂的人权领域找到一种宽泛的衡量标准,这是一个辉煌的成就,这就足以证明了在《联合国宪章》中首先提出的对提高世界各地人民的生活标准并使之享受更大自由的普遍渴望。本宣言揭示了人们对和平的渴望。纳粹和法西斯国家对人权的粗暴干涉播下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种子,这一事实成为我们努力工作的动力,使我们今天能聚在一起分享我们工作成就的喜悦。
最近,格拉德斯通·默里(加拿大著名记者、演说家,加拿大广播公司第一任总经理。——译注)在加拿大演讲时说:“重要的事实是,从根本上说,人是道德生物,我们自己的觉悟不完美不要紧,但我们要设法改善它……我们平等地享有区分我们人类的道德自由。人的道德境界使每个人从自身找到目标。人并非生来就是国家或另一个人的仆人……理想的真实自由不是一个好听的术语,而是我们文明的真正的显著标志。”
《世界人权宣言》就是建立在这种精神基础上的,人必须享有自由,这样才能提高自己的道德境界,通过共同努力,使人类更显高贵。为了实现《世界人权宣言》提出的目标,确保人民享有宣言中所规定的权利,我们需要做大量的工作。但是,把这些问题提出来,并得到58个国家从道义上的支持,这必将是迈出的一大步。
现在,我们在《世界人权宣言》上所付出的劳动有了结果,但我们必须同时告戒自己,我们仍然任重道远。我们现在可以在新的勇气和精神鼓舞下继续前进,制订国际人权条约,并提出实施这些人权的具体方法。
马歇尔国务卿在本届联大开幕词中呼吁我们采取行动,最后,就让我以他的话结束我今天的演讲:
“让联合国大会第三届会议以压倒性的多数通过作为所有政府和人民行为准则的《世界人权宣言》;作为联合国会员国,让我们意识到我们自己的缺点和不足,真诚地团结起来,努力达到宣言为我们确立的标准。”
世界人权宣言
序 言
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
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
鉴于有必要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
鉴于各联合国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决心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
鉴于各会员国业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鉴于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对于这个誓愿的充分实现具有很大的重要性,
因此现在,
大会,
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第一条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第二条
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第三条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第六条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条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第八条
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条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条
㈠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㈡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第十三条
㈠ 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㈡ 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
第十四条
㈠ 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
㈡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用此种权利。
第十五条
㈠ 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㈡ 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十六条
㈠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
㈡ 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
㈢ 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第十七条
㈠ 人人都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
㈡ 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第十八条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条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条
㈠ 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㈡ 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第二十一条
㈠ 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
㈡ 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
㈢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
第二十三条
㈠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
㈡ 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㈢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
㈣ 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人人有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㈠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
㈡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一切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
第二十六条
㈠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㈡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㈢ 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㈠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
㈡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
第二十九条
㈠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
㈡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㈢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无论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第三十条
本宣言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集团或个人有权进行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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