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也可借力“权力内讧”


反腐也可借力权力内讧

 

 

天津地铁系统一号腐败大案案情近日公布:天津地铁公司党委书记王春清向中纪委举报该公司总经理高怀志贪污受贿,高怀志则在双规期间检举王春清受贿。最终,王春清、高怀志二人双双落马,分别获刑13年和20年。

这是一起由窝里斗导致一锅端的典型案件。然而,不少网友对这个结果很不满意,认为两人之落马,关键不是因为腐败,而是因为分赃不均,打破了权力平衡,权力内讧才让反贪部门捡了个便宜。有论者认为,在这里反腐败几乎成了权力斗争的一种工具。这样的反腐败带有很大偶然性,不值得肯定。

笔者对这种工具论不敢苟同。严格说来,反腐败原本就是权力的斗争,主要表现为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行使法定的权力,对涉嫌腐败的官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查处、审判,是一种权力对另一种权力的监督、制约和剥夺。权力斗争只是反腐败斗争借以展开和深入进行的一种情况。另一种情况是,举报者与被举报者之间没有个人恩怨,完全出于公心,办案机关和涉案人员之间也没有利益纠葛,完全是依法行事。这两种情况都是权力斗争,也都是实打实的反腐败。

在反腐败过程中,反贪部门、司法机关要充分利用投诉举报、检举揭发等渠道发现线索、扩充信息,权势者之间的权力斗争,往往能在客观上对此有所贡献。国内反腐败如此,国外也是如此。你可以说权力斗争利用了反腐败的名义,反腐败成了的权力斗争的工具,同样,你也可以说反腐败利用了权力斗争,权力斗争成了反腐败的工具。反腐败与权力斗争互为工具,只要反腐能从权力斗争中借力并取得实际成效,有什么不好呢?

勿庸讳言,反腐的线索或突破性进展如果起缘于实权人物内讧式的权力斗争,这样的反腐的确带有一定偶然性。但是,大量事实表明,举报者完全出于公心而非私怨,办案机关严格秉公执法,这样的反腐败未尝就没有偶然性。反腐败要从一个个具体的线索入手,从一件件具体的案子查起,谁也不可能一夜之间将所有贪腐分子一网打尽。关键是要不断完善程序,严格依法办案,即便举报者是为了谋取私利、发泄私愤而举报,权力内讧者是为了打击对手而发难,但只要进入反腐败的程序,就应当严格按照反腐败的逻辑和法律的规定予以查处,而不必过多考虑举报者和权力内讧者的真实动机,不能因为举报者、揭发者有动机不纯之嫌,就对他们提供的线索和材料视而不见、弃之不用。

内讧式的权力斗争动机不纯为由,否认权力斗争在反腐中的现实作用,是一种典型的观念洁癖。权力斗争是客观存在的,权力斗争可以为反腐败所利用,也是客观存在的,如果固守观念洁癖,一概拒绝利用权力斗争,并不能增加反腐败的正义性和道德价值,反而很可能削弱反腐败的实效,甚至令亲者痛仇者快,最终对反腐败有害无益。(潘洪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