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外出务工要有“法律保护神”


孙金栋
 
97名四川籍农民工,被一个空壳发包公司所惑,奔涉千里,来到新疆务工,见到的却是根本不存在的所谓工程。迫于生计,他们在314国道小草湖收费站往吐鲁番方向10公里处的三个桥洞里蜗居了三个月讨工钱,至今还没有拿到分文。
新疆自治区三级工会多次到现场慰问,劝说蜗居农民工撤离桥洞都遭到拒绝。他们的答复是:没有拿上钱,不敢离开。(11月6日亚心网)
从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处得到的信息:“因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务合同,也没有产生劳动事实,这样就不存在拖欠工资的问题,只是等待工头和老板承诺的‘误工费’,所以劳动监察部门还没法处理。” 
这起事件虽然发生在新疆,但它暴露出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法律意识不强,还不懂得、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人们往往见到,成群结队的农民工,就把自己的命运寄托在一个包工头身上。多为熟人、朋友、亲戚的包工头,与所雇佣的农民工之间,只是口头约定,几乎没有书面合同。好象倒野鸡似的包工头,靠经多次倒腾的工程项目,维持农民工生计,并从中盘剥。如果,遇到工程不落实,施工费用不能按时支付,就产生劳务费支付断裂,农民工生活就无以为继。
 
法律是外出农民工的“保护神”。只要条件许可,农民工应首选具有法人资格的劳务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符合法律的劳务用工合同。跟随包工头务工的农民工,最好也要见到工程项目委托协议,并与之签订简易的书面协议,形成劳务关系。
 
作为新疆工会组织,对四川籍长期蜗居的97名农民工,现场慰问、安排居所体现了工会组织对外来农民工的温暖。但是,工会组织更应依法行使维权职能,尽可能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通融旧有公司老板和包工头支付承诺的“误工费”,让他们走出阴冷的桥洞,早日返回家乡。
 
新疆的工商、建设管理部门,有必要清理疆内不具有法人资格、建设资质的工程、安装、建设单位,不让他们再用空壳公司去招摇撞骗,蒙蔽农民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