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量 刑
饥来吃饭,困来即眠,倘若只有吃饭睡觉之欲望,太容易得到满足,然而众生的欲望远不止于此。“趋乐避苦”常会使一些人在实现其欲望时越轨——犯罪。欲望因人因时而异,实现欲望所采取的手段也会因人因时而异。所谓‘上等人’使用“上等”的花招,‘下等人’使用“下等”的伎俩,现行法律主要是用来惩罚那些“下等的伎俩”,即低级犯罪或称传统恶行,如盗窃、抢劫、强奸、伤害、杀人等。
传统恶行的受害者几乎是个体,从个案来讲对社会的直接危害并不大,涉及面也比较窄,可是这类恶行较为普遍,常常造成社会恐惧。由于人类根深蒂固的价值观念及道德标准,这类恶行最令人深恶痛绝,受到惩罚也相当严厉。
在普通刑事案件中,定性不会有太大争议,作为当事人的原告人与被告人也几乎能接受,只是办案期限拖延及牢狱之苦使得劳改犯们受到额外的折磨。也许人们会说:“做恶之人就应该多受折磨”,然而善与恶之界限并非都很明显,现代社会已不是“只要偷东西就砍头”的时代。
有一些劳改犯死有余辜,可当你与劳改犯相处时,他们中有一些人并非如你想象那么坏,没有被关进牢房的人也并非如你想象那么好。当我们是受害者的时候,当我们被偷、被抢、被侮辱伤害时,恨不得把他拉去枪杀,判他终身监禁,这是情绪化,是原始复仇心,常常会过分。倘若我们不是受害者,就会理智地作出判断,他的恶行是否该诛,他的罪孽是否该斩,他的所作所为应该判几年??
由于执法者对法律的滥用以及可能受到来自某一个人或集体的压力常常会使法律被扭曲,常常会使人们感到不平、感到愤怒。滥用法律,人们可以评判、可以发牢骚、可以控告、上诉、申诉,可要是立法者制订出不恰当甚至是错误即与人性背道而驰的法律,而执法者又在其许可的范围内作出裁判,人类会不知所措、无可奈何。
法律维护及惩罚对象是人,运用于现实社会,它不是虚拟小说、戏剧,寻求惊险刺激,寻求出乎意料。立法要顺应人性,执法要让人们能够理解,让人们认为公平,无论公平本身是虚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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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缓 刑
张×是人们最讨厌的那种城里小混混:无所事事,虐待偏执狂,打杀是其癖好。要是把人打死,事情闹大,其父母也许鞭长莫及;要是把人打伤,支付医药费然后关到牢里几个月,其父母会想方设法把他们保出来。张的同类我认识好些人,他们是小县城里的黑帮,是社会不安因素,是百姓恐惧的根源。
※ 小混混:
我进去一个多月,张因故意伤害罪关进来,两个多月释放。没多久,他从县税务局跟随其父到调到专区税务局上班。两年后他因杀人致重伤第四次被关进牢房,我们有缘在7号室又重逢。张说:“我以为你早就出去”。
张×到C县与朋友去OK厅唱歌,为‘抢’小姐同别人争执又打架。对方已经溜走,他还在OK厅大吵大闹,有人劝他,他说谁上来劝就砍谁,结果把一个熟人砍致重伤。触犯刑法第134条第2款: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是监狱常客,公安机关,司法部门对他很了解,这次致人重伤,免不了几年劳改。张到检察院审讯,某检察官笑着对他说:“你吗!三缓四”,意思就是判处三年,缓刑四年。他兴奋大叫:“回家有望头啰”!
张的父亲(在专区税务局当主任)自己担任“律师”。开庭没几天,法院对他一人宣判: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第134条第2款:致人重伤,最低刑期为三年。第67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几天后张被释放回家。 我猜想:不仅仅检察官,即使公安机关以及未来的原告(受害人)在张还没有砍人杀人之前,“只要他杀不死人,法院一定判他三缓四”。
同监室小黄也是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适用第134条第1款: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小黄来几个月后张×才被关进来,张×关两个多月放回家时小黄还未宣判;一个是第1 款即致人轻伤的最高刑期,一个是第2款即致人重伤的最低刑期;黄、张都判三年,可致人轻伤的小黄要到劳改农场服三年苦役,而致人重伤的张×却回专区税务局去上班。
张离开七号室时我还有几个月才满刑,他诚恳地对我说:“我第二次从这里出去你还要呆在这里,这个社会的确有些不公平,并且你是为农民告状而坐牢,太不划算”!“出去后到单位去找我”。我没办法告诉他以后会在哪儿相遇,因为已没有工作单位,还要想法去谋生,落到哪儿算哪儿。现在已想不起当时我有啥想法,也不知脸红了没有。
张×的弟弟因抢劫、伤害等被判五年,听说也将满刑,其父母会因此而减少烦恼吗?两兄弟以后还将会干些什么??半年多后,张×的一位同类告诉我:他又到C县一家OK厅去惹事,被另一帮同类把他按在地用刀割了二十几刀,他仰天大笑:“多舒服啊”!“多爽快啊”!他及其同类是施虐狂也是受虐狂。派出所一位熟人告诉我:“就是因为他被割那几刀,回去约了一帮同伙,租一辆中巴车,带着大量炸药准备把那家OK厅炸平,我们得到消息后已四面埋伏就绪,可有人去告知他父亲,他父亲乘小车赶上他们才免了一场灾难,救了他的命”。
张一次又一次逃脱法律本应对他的严惩,他以为这种社会救了他,恰恰相反,这种社会是在害他,怂恿他去做恶,使他逐步走向深渊。倘若他不被保出去而是到农场改造,过了危险的年龄,他不会再做傻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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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缓刑是一种较轻的处罚,意味着释放回家,有缓刑这样的处罚方式不是过错,可是它被滥用。现时代‘判处缓刑’并非是刑法第67条所规定:根据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将不再危害社会等因素决定,而是办案人员对被告人家属的一种回报。
※ 粪土变黄金:
小黄偷电缆,小贺销售;小黄犯盗窃,小贺犯窝赃、销赃。腊月二十八下午四时,小贺小黄被提出去开庭宣判(这种时候宣判很少见)。小贺判一年,小黄判一年,另一个同伙判缓刑。小贺回来时抱怨说:他的姑父(在某校任教)也坐在观众席上(只有几个观众),可姑父一分钱也不给他。
返回监室不到二十分钟,他们三人的判决书被收回去,半小时又被送回来,真有意思!!!判决书已被涂改,小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后面被用碳素墨水笔添上“缓刑一年”,盖上校正章。这时牢友们幡然觉醒:原来他姑父有备而来啊!
玉玺在他们包里,权利在他们手上,只要上了饭桌,只要有了校正,死人可以复活,牛粪变成金子,更不用说数字加减,2减掉1还剩下1,1加上‘缓’就变成0。腊月二十九,小贺收拾行李赶回家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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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律师不如请客:
阿蒋在同伙被抓时外逃,一年多后投案自首,同伙判三年,阿蒋也许一到二年。看到起诉书,他很担忧,判一、两年的可能性极小。我替他写信回去,要求父母为他请律师。没几天,管教干部送来一钵猪肉,还冒着热气呢,阿将心里有数:这是母亲在法院的熟人家里刚炒好的。
不请律师而是到法院找后门,阿蒋被判二年,缓刑二年。
(前述)因醉酒导致一个小伙摔一交被判一年的骆×ב不醒事’而吃大亏。检察院莫名其妙‘罚款’一千元,因要了一张收据,一千元掉进了‘国库’而没有落入个人腰包, ‘个人’起草、打印的起诉书就把‘气球’越吹越胀;骆××不得不请律师,此时法官又没沾光,骆怎么有资格乞求缓刑呢??有钱请律师不如去请客。这是经验之谈,切记!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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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钱不认人:
阿华:“春节快到了,去哪儿找点钱过年吧”,阿明说胡家有一头黄牛。阿明找绳子,阿华把牛牵出来,连夜赶往某集市准备出售时人赃俱获。
阿明在牢里昏倒,到医院检查没什么病,可能是营养不良。他写信给家里,寄来20元钱和衣裤、被子。一段时间后因饿牢,很想买东西吃,他又写信,家里没钱给他,只有一封回信:“已为你花了不少钱”,估计是支付原告误工费之类吧。
半年后宣判,根据判决书,两个小伙在犯罪中的作用不分伯仲,应该没有主犯从犯之分,判决结果却是:阿华赔偿原告损失300元,判三年;阿明分文未付,判两年缓刑两年。赔了钱要去劳改,不赔钱却能缓刑回家,阿华不服,上诉至中院。
牢友们猛然醒悟“已为你花了不少钱”的含义。有钱赔偿原告不如请客吃饭,这又是一条经验总结。
处理结果太‘裸露’,中院假借“事实不清”发回重新审理。
诉讼法第142条:二审法院受理上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第137条:二审法院审判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既然阿明已判缓刑,倘若他家再来烧香,阿华上诉时阿明就可以回家取保候审,听后裁决,可是阿明家太穷,经不起第二次折腾,听之任之。阿明就如同上诉的许多牢友一样,眼巴巴等了八个月才知道“发回重审”。又等几个月,阿华、阿明“盗窃未遂案”重新开庭审理,阿华仍被判三年,阿明的刑期已把“缓刑”去掉,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本来应遵循不加刑原则,然而因阿明没钱再来请客而把“缓刑”去掉。小贺销赃案有钱请客就添上‘缓’释放回家,阿明家已是黔之驴,法官就把‘缓’字去掉让阿明继续劳改。
阿华无论如何也不敢再呆在看守所七、八个月,上农场去了。有熟人但没有金钱也办不成事,文明世界的人们认钱不认人,这又是一条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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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是“送饭”造的孽:
田有三十一、二岁,她的同案‘甘’与我同在七号室。我到伙房干活几个月,与她有几次招呼;伙房的劳改犯以及看守所干部同她较为熟悉,因此我对她的情况有一些了解。
田是该省东部地区的农民,与其丈夫到西南部南昆铁路工地上打工,丈夫因事故死亡,留下两个年幼的孩子。她用得到的丧葬费及赔偿金在工地上开一个小卖部,后来嫁给民工姚。
‘甘’的弟弟阿腾曾因盗窃被判缓刑,他们距工地不远,常与民工来往。阿腾与姚及另一民工策划去偷某老板,据起诉和判决书中描述:
阿腾先在山上隐藏,由姚和那民工给阿腾送饭,并注视老板行踪,老板出门时,以关掉路灯作为暗号,阿腾即可下山行动。后来田知道此事,田也帮阿腾送过两次饭。几天后找到机会,按计划行事,阿腾偷走六千多元现金及几条红塔山、阿诗玛等名牌香烟,价值七千多元。
阿腾把钱带回家,拿四千元交给其兄‘甘’保管,其余揣到南宁挥霍一空。
阿腾刚出门几天,姚和那民工向甘打听阿腾是否在家,他们还没看到阿腾偷来的是新钞还是旧票就被抓获;田因为送饭,也被抓获,那民工已外逃。田的小卖部被查封,姚被老板手下的民工把一只手打断。司法部门把田的小卖部拍卖后拿大部分作赔偿,尽管她和姚都没见过被偷来的是什么东西。田的两个孩子交给她兄弟暂时代为收养。
半年多后,阿腾因盗窃罪判处七年,姚因盗窃罪判五年,田因盗窃罪判五年,甘因窝脏罪判一年。
该案宣判结束,我很沮丧,因为我同伙房的几个劳改犯打赌:田一定被判缓刑,因为策划时田并不知道,只是后来帮阿腾送两次饭;她不仅没分脏,甚至偷了什么她都不知道,小卖部也已被强制拍卖替他人赔偿;她前夫死后留下两个小孩,谁来养育?她是否应该被判定为盗窃同案?法院查封、拍卖她的财产是否合法??无论怎样,即使判定她是盗窃犯,即使不归还她的小卖部,考虑其犯罪情节,考虑其将来不至于再危害社会,考虑她的两个小孩,无论从法律角度还是从人道角度,法院都应该判处其缓刑,否则不仅残忍,也是违法。
田对帮她解绳子的法警说:“怎么一个都得不到缓刑”?此时这位年青的妇女已哭不出来。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丈夫的家就是你的家,丈夫死了,哪儿还有家?她与姚在一起本来只是凑合凑合,要是原来没有小卖部,姚怎么会四处打工挣钱帮你养育两个小孩呢?判刑上劳改农场一个朝南,一个往北,五年以后一个奔东,一个跑西,宣判那天是他们‘夫妻俩’今生今世最后一面。家没了,小卖部没了,丈夫也没了,她唯一的希望就是“需要养活的两个小孩”。要是一人吃饱,全家不饿那倒也罢了,在劳改农场有吃有穿有住,“我那两个小孩怎么办呢”?思子之伤,想女之痛,五年怎么熬啊?
在场的法警、审判长、审判员奇怪地冷笑:“缓刑?判你五年都已是最低刑了”。
与前已叙述的二骆相比,骆氏两兄弟是幕后操纵,每人屠宰销赃二十多头牛,只按销赃判三年,田太不合算。当然,不是同一个案子,不是同一类案子,绝不能比较,否则因有那么多不公平而产生无穷无尽的烦恼。
阿腾偷七千多元,属数额巨大,适用刑法第152条:处五年以上刑期。田既然被作为同案,判处五年是该条款的最低刑期,法警、审判长冷笑得有情有理。田只怪法律太苛刻,只怪自己命苦,撞上152条。诚然,法律在实际运用中会产生一些意料不及的后果,法律也在不断修订或补充,不断“完善”。
田请伙房的那位(贪污)局长上诉,碰碰运气,但局长和看守所所长都说:“判你五年已是最低刑,上诉到哪里都没用”,她只有哭的命。我很想帮她上诉,我能找到很多让她判缓刑的理由:
一、她是妇女,犯罪情节轻微,本来只是帮送两次饭,不可能悔罪表现不好,她不致于再给社会带来危害——这几项都是判处缓刑的条件;
二、丈夫已死,留下两个孩子,本来分文未得,并且已变卖小卖部赔偿她及姚“应分得的脏款”,——她的罪名是否能成立还是个疑问;
三、当然这些都不是最充足的理由,因为判处缓刑必须是‘处三年以下刑期’,该案属152条,‘即五年以上’就不符合这个条件。但是刑法第24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田是从犯,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即可以在最低刑——五年以下处刑甚至免除处罚。不用说判她缓刑,让他免于刑事处罚都讲得过去。要是她有亲人到法院烧香,不致于会落到这般境地。
阿林因拐卖儿童:最低刑期五年。他请了律师,法官也考虑到其家庭的悲哀,不是也对他减轻处罚,判三年吗?此案在田案前几个月宣判,审判长不可能不知道刑法有第24条。
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绝不能随便施予,那要花大血本。
我很内疚,因为有千分之一‘可能’帮上她的忙,但没有付诸实施。伙房的劳改犯不允许同监室里的牢犯通话,我没机会和她讲,更没机会向她解释刑法第24条,我曾请另一女犯转告她,也许她不相信我。十多天后,田被送往劳改农场。
看到无助、无奈的田戴着手铐走出看守所大门前往劳改农场时,我鼻子发酸。由其兄弟代养的两个不到十岁的小孩几年前就已没了父亲,还要过五年没娘的童年生活;她也不得不只能注视着孩子的照片发呆五年。“送两次饭”不仅仅改变她和两个孩子五年时光,也许会改变她们母子、母女一家人的一生。
田的理解力只让她责怪自己去‘送两次饭’,她不会责怪法官没有按照第24条给她量刑,她更不可能悟出诸般痛苦全来自有心故。这一生她无法超脱亲情、无法超脱苦与乐、生与死。*******************************************************
二、取保外医
“管它轻重,我不犯法,谁奈何我”?这是桃花岛小农意识。二十世纪末,地球只是一个大村子,无论东头西尾,南山北谷,早不吵晚吵,午不骂夜骂,你不碰他,他可能会撞你,你以为不会违法,阴差阳错,也许要坐几年牢,甚至恶人先告状,祸从天而降。
倘若你是受害者,你是有理者,你是原告,可以报案、可以控告、可以上诉申诉,可是我们时代并非有理就能走天下,有正义就能伸张。
倘若你是施害者,你是无理者,你是被告,却不想承担责任,不想受到惩罚,鬼可以推磨,只要你有门路,只要你有能耐,这个社会机会多多。
在派出所、在法庭可以让案子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到公安局、检察院可以免于逮捕、免于起诉、或把重罪变轻罪;到了法院,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或判处缓刑,至少可以从轻发落,如果还想得寸进尺,判了刑也不想去劳动改造,还有一招,那就“取保外医”。
※ 有钱有病,无钱无病:
一号室的赵与田曾因吵嘴被罚跪,不知吵架时谁泼得更凶,输赢并非在那电光石火般的一瞬间,并非在那蜗牛角上般的斗室。在牢房里,大家都没有资格谈论谁贵谁贱,谁能早一点回家就是赢家,就是贵人。
田‘送两次饭’判五年;赵犯诈骗罪、拐卖罪,是一帮犯罪团伙的重要成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要是到农场服十二年苦役,黄花已去,也是罪有应得。
在伙房两个月,我看到赵身体很好,也没看到她开药吃药,不知道是否在牢里和谁患上同性恋,关了差不多一年,判刑后因染上“梅毒”取保外医,半年后结婚。
赵姑娘怎么那么吝啬,要是吵架时甩一、两条‘梅毒虫’,“害死你田老妈子”,田不是因祸得福,取保外医吗?同一个监室一年前也有一个女犯李因拐卖儿童判五年,也因“梅毒”取保外医。也许李临走时留下了一、两条梅毒虫,有幸爬到赵身上,人、虫都不用再坐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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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老司法干部叹气说:“唉!那个人被关进去后都没有跨出看守所一步,怎么就取保外医呢”?老干部想即使要取保也应该到医院去检查检查,做个形式也行.现在这时代高效率,不用走形式喽!
小镇上戏谑那人“老流氓”,其医术顶呱呱,玩弄女性的手段更高明,到医院实习的女孩,他很少放过,甚至是住院的病人、在中学读书的女学生。有一次他碰一对手,玩了几年又想丢,一起上告的还有好几位,他被以流氓罪判五年,几个月就取保外医。
一段时间后,老干部去了解其是否符合收监条件,“我知道他没病,可不容易证实,也不必去得罪他,人已被放出去,再关进来可就太麻烦”。
因为众生无明,才有病与非病之别,可是因为大家都没觉悟,就只好根据尘世间的标准去判断有病还是没病。有病应该取保,没病应该服刑,然而尘世间“病”的标准不统一,金钱可以把这定义扭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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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十 人 谈
我第二次到伙房干活时正值拆除旧围墙,加修监室,伙房人员约有二十个,除了被判一年就地改造的劳改犯外,还有两个乡长、蒋、朱、二骆、王、罗、局长、方共十个关系户。
※ 不该回家的取保:
1、两个‘乡长’因为被认为‘破坏选举’判处缓刑,他们不服上诉至中院,上诉期间被恩准到伙房劳动。年轻的吴不是组织考察对象,但他们几个游说代表,被选为乡长。县委、人大、政府、组织部等因为考察对象未选上,一气之下把他们四人(一个免于处分,一个取保候审。)以‘破坏选举’关进监狱,这就是典型的中国式民主选举。其家属往专区跑了十几趟,在中院又有一位老乡,两个乡长被判:无罪释放。
2、蒋是个小老板,被人告强奸,他不承认,原告是外县来到南昆铁路工地打工的一位姑娘,到派出所报案后就回家,没留下其家庭住址。我们开玩笑说:“因为你长得又矮又不漂亮,人家想多要点钱你又舍不得给,活该坐牢”。司法机关认为这案子有可能是冤案,其家属也很慷慨,几个月后释放。要是前面叙述的骆卜养的家属有能耐,他绝不会受三年半折磨。
3、小朱就是偷摩托车的那个蹦蹦跳跳的家伙,摩托车价格被估价三千元以下,适用刑法第151条:数额较大,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小朱判四年,到伙房没多久取保外医。
4、二骆就是幕后操纵,每人宰杀二十多头牛被以销赃罪判三年的骆家兄弟。宣判不到三个月,大骆减刑回家,他后来对我说:“要得到减刑真不容易,我花了1500元”。大骆是看守所干部罗会计的助手,相当于‘二管家’,他的表现无可挑剔,应该得到减刑,可是不花钱的话,那“应该”就不会存在。
身强力壮的小骆判刑两个多月后取保外医,回去经营他的旅店和饭馆。
5、王因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判七年,原告上诉被发回重新审理,第二次判十年,他又上诉,没等到中院裁决,看守所第二大力士王取保外医。我碰上他时,他正忙着赶车到外地做生意。
6、局长的案子很复杂,传言说他是贪污,据曾参与调查的某位熟人说:他挪用公款五、六百万(估计是南昆铁路用来补偿农民的征地费),拿去买打砂机打砂卖给南昆铁路,判决书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大家都认为他早晚取保外医,可是没机会证实,原单位——县土管局因被罚款7万元而上诉,他也上诉,中院改判缓刑,已没必要去找医院疾病证明书。(此案下部有叙述)
7、方挟持一女青年到河边强奸,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关进看守所二十多天就取保候审,宣判那天被‘请’回看守所。十天后上诉期已过,他收拾行李到岗楼门口,母亲、妻子早已等候多时,妻子说:“不忙走,等爸爸一下”。在公安局工作的父亲开着警车到岗楼前接他返回离此地约有几百米远的家。
方“挟持女青年到河边”进行强奸,启义“趁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两人同一天宣判,都判七年,都在同一天离开看守所,城里人方回家,农民启义去农场服七年劳役,他们在看守所门口挥手告别,分道扬镳。
8、方家的邻居是荣家,荣原是卫生局负责人兼医药公司经理,与副经理王一起因贪污及挪用公款被判刑,荣判七年,王判四年。荣有家底,妻子、岳父母都有能耐,他取保外医;王的家属没能耐,送往劳改农场服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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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熬到死也可回家:
1、和方同一天宣判还有赵。赵的老家是贵州最贫困的‘两山’之一,到广西承包荒山种玉米。他自制一些土炸药炸野猪,野猪没炸成,把土制炸药放在车顶篷上启程返回老家,路过C县,由于震动爆炸,把顶篷炸一个窟隆。原告只要他赔偿2500元,要是这样也许他会被判缓刑。他已没有赔偿能力,只有用坐牢来赎罪。
赵与妻子没日没夜苦干了两年,变卖粮食得六千元。大舅子怂恿,赵未察觉,不在家时妻子把衣物及现金卷走,改嫁他人。到居住地派出所报案,因不是本地人,他们不管;赵没钱在这里打官司,回到老家报案,案子不在老家发生,当地派出所不受理。赵经不起折腾,把女儿托给堂弟照料,回广西搬家,余粮卖了一千二百元,恐被小偷摸去,与“炸弹”捆在一起,全被炸飞。
赵判三年,宣判后十一天,被送往劳改农场,因他腿上有残疾,农场不收又被送回看守所。这是‘取保外医’好机会,可没有亲人来看他,又被送往另一个劳改农场。
2、荣、大骆与我三人曾被看守所医生抽血去化验,甚觉奇怪,劳改犯小陈惊叫:“你还不快点叫家里人来活动活动”,这是取保外医的暗示。那时我还有九个多月才满刑,要是肯花钱,早一点出去不仅少受些折磨,即使是出去干苦力,多的都能赚回来。但是,我哥没那样的本事,他们连自己买油吃、买鞋穿的钱都没有,替别人挖地挣几十块钱拿到看守所给我时,别人都披上大衣,他却袜子都没有,在我身无分文,四肢无力瘫软的时候也没问他要钱。
穷人们的许多遭遇难以说出口。
大骆减刑十一个月,抽血化验没多久释放,不必取保;荣不必去劳改农场服刑七年,没多久取保外医。
我的刑期还有十一个月,到伙房劳动一段时间被收监(回到七号室),又放到伙房劳动,又收监。三年以前早上八时被抓,三年以后早上七时释放,减刑六十分钟。
3、某拐卖犯因重病被单独关押在二号室,他得罪了所长,所长说:“你要死就让你死在牢里,你不死让你在这里折磨十二年也不准你上农场”。他运气不错,躲过大劫难,上级来的官员看到他已严重瘫痪,并且有一年多,蝼蚁尚且偷生,拐卖犯也是人啊!‘已经死了三个,不能让他在看守所死了’,小小看守所所长不敢再阻拦。拐卖犯取保回家,回家后是人是鬼不得而知。
4、小阿提瘫软四个月,可当看守所死人时,那个好机会他无缘享受,因为病已好转。倘若有病就能取保外医,看守所不会接连死三个牢犯,不会一次性取保出狱三十多人。
5、B县看守所更让人震惊,几天之内夺去九条牢犯的命,四十多个同时被送进医院,看守所牢犯死的死,病的病,放的放,曾有一段时间空无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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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的你与昨天的你有很大不同,如果你与绝大多数人看起来有很大差别,你可能就被认为是有“病”,至于“不同”、“差别”之判断就只能靠我们各自去判断。其实“病”与“非病”是我们用心去妄分罢了,并非真实。但是为了维持人类习惯之生活,维持人类积习已久的价值观,我们就要去区分,给“病”下定义,本来已有许多关于“病”的定论,可是我耳闻目睹的诸多事例中,又得出一个新的关于“病”的概念,那就是——“有钱就有病,无钱就无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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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拐 卖 妇 女 案
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频繁交流以及贫富差距的扩大,突然间使“拐卖”成为现代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东欧国家向往西欧国家,贫穷国家向往发达国家,贫困地区的人们渴望改变环境,渴望改变生活。有人去念书,有人去打工,也有一些人“嫁往他乡”。
改革开放二十年,沿海与内地,东部与西部贫富差距越来越大,“拐卖案”应运而生。九十年代,它已成为中国最常见的几大刑事案件之一。
什么是拐卖妇女?通过诱骗、强迫等违背妇女意愿把妇女带到外地嫁与他人。
毛时代,中国不仅闭关锁国,老百姓之间都很少有来往;八十年代初改革开放,各地之间联系渐渐紧密,不过在农村,那时出门人大多还只是男人。六、七十年代出生的农村女孩读书少,对外界没多少了解,没出过远门,也不想或不敢出远门,更不用说远嫁他乡,因此,八十年代被告发的拐卖案有许多的确违背妇女意志——即拐骗、强迫(有时如同绑架),情节恶劣,可根据刑法第141条,量刑只在五年以下。
由于外嫁妇女信息反馈,许多农村妇女对外界有更多了解,到了九十年代,贫困地区也有一些姑娘及已婚妇女希望远嫁他乡,因此,九十年代拐卖妇女案有一部分是八十年代式“诱骗、强迫”,也有一些妇女出于自愿,只是如订娃娃亲一样,到了目的地其选择受到很多约束。无论怎样,其情节没有八十年代式那样恶劣,甚至有一些案例是否成立还是一个值得讨论的议题。可是91年9月全国人大通过的《补充规定》以及97年10月开始施行的新《刑法》第240条(一刀切):拐卖案最低刑期五年,拐卖三人以上最低刑期十年。
什么是拐卖?人们可以有不同的解释,也可以重新下定义。一个妇女嫁往他乡,带(骗、拖)走的人以及在其中起一定作用的人是否是拐卖犯?如果家属不控告,即使“拐骗”、“绑架”,也会变成“介绍”,一了百了;如果妇女家属(父母、丈夫、兄弟姊妹)控告,究竟是“拐骗”还是“介绍”,取决于公安机关、取决于司法部门。立案以后又怎样量刑,那是法官的权限。
法律本没有多少漏洞,人却有七孔八窍。有人刚到洞口就掉进深渊,而精明之徒在孔窍间走钢丝,左右摇摆,总能安然无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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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万人口的C县是穷县,近二十年来C县外嫁出省的农村姑娘及已婚妇女最保守估计也有四、五百人,有些被拐被骗,有些被强迫被绑架,也有一些人有着不同程度的自愿。以下几个例子不足以概括中国农村形形色色“拐卖妇女案”的全貌,可是通过从众多拐卖案中随意摘取的几例,管中窥豹,可见一斑。
1、王某某是村长,他可不是穿着布钮扣衣服,头上包帕子,脚穿解放鞋式的少数民族村长,而是身穿夹克衫,夏天还是袜子套皮鞋的现代派村长。虽然并不富有,可在穷乡僻壤中他是村里最有钱的人家之一。
他把村里王姑娘带到广西得几千元。为孝敬父母,王姑娘回来探亲时给父母二千多元,被村长索要一千元:“他们给我的钱只够路上花销,如果不是我带去,这点钱你们一分也得不了,要分给我一半,至少是一千”;没多久,姑娘又寄来一千元给其兄维修房子,村长和邮政所的朋友把汇款吞掉,再花五毛钱回一封信,直到姑娘的弟弟去姐夫家回来才知晓:“让他们吃算了,去告他说不定他要报复”。
村长又把一个刚结婚的女子带走,她丈夫到镇派出所告状,然而不是告村长拐卖,而是告妻子未离婚就去嫁人‘犯重婚罪’,谁会受理这种窝囊的重婚案?因为两个姑娘自愿,家属没有报案,即使报案,王村长有一堂兄是县官、另一堂兄在法院,是否立案、是否被判刑还不能肯定。
2、阿兰把邻村两位姑娘骗到县城买东西,到县城后和另一男人把她们骗上开往省城的班车,两位姑娘一字不识,也没到过县城,身上没几块钱,只好听任摆布。她们被卖到江苏某地,阿兰得2500元。
一位妇女找到我,此时该案已过去差不多有五年,也即没多久就会超过追诉期。当时我正忙于调查土地纠纷问题,也不知公安部门哪时候找上门来,我没帮上忙。那妇女的女儿来过一次信,而另一姑娘一直下落不明,“五年来,她母亲不知哭了多少个日夜,流了多少泪”。
两位姑娘被拐卖不久,其家人就到阿兰家拉猪拉牛。阿兰的父亲是老志愿军、老干部,与小镇上派出所、镇政府的干部都是熟人朋友,猪、牛又被拉回来。两家人到公安局报案,因阿兰家的势力,此案发生了近五年还没立案侦查。阿兰扬言:“我卖她们得了二千五,你们奈何我不得”。后来不知何故,阿兰被抓,因是91年以前的案子,不适用《人大补充规定》,阿兰判二年,同案判五年。
3、与李录相比,王村长、阿兰等只能算‘小王八’。李录是名副其实的‘蛇头’,他因‘贩卖伪钞’被关进牢房。经其同案介绍,我对他才有一些了解;出狱后又多方打听,相互印证。智者千虑、必有一失,他终于不小心遗漏几张账单被我捡到。
‘贩卖伪钞’案中八个同伙都被判处一、两万元的罚款。缴纳罚款的六人判处缓刑(李录自知罪孽深重,交罚款很积极,除了他全额交两万元罚款外,其他五人都只交部分罚款,有的交几千,有的交一万。),没有缴纳罚款的两人被判处有期徒刑送往劳改农场改造。
还未宣判时,其同伙检举他几桩拐卖案,但公安机关不受理,浪费我一晚上时间和两张信笺纸。
人们都叫‘李录是人贩子’,他干这营生已有好几年。曾有两位姑娘被他拐卖到江苏,两位姑娘从江苏一边打工一边逃回贵州老家花了半年多时间,那已是五、六年前的事了。
李录善于总结经验,方式越来越多,手段越来越精明。许多姑娘被拐卖后,如果她的家庭得了钱就不会报案,得不到钱就告别人拐卖,因此,他与妇女或是其父母合伙,要么是妇女自愿,要么把卖得的钱分一部分给女方父母亲,堵他们的嘴。这一招很安全,李录屡屡得手。
在“拐卖界”,只要提起李录的名字,如雷贯耳,他就是“教父”。几年来,被他拐卖或“介绍”的妇女不下二十人,要不了多久,也许他可以把“拐卖摊”发展成为跨省、跨国的“婚介公司”。
李录把老婆、孩子撇在家不闻不问,带着姨妹出来赚钱,一个拐卖,一个卖淫,几年后,姨妹也被他卖掉。
二十世纪已接近尾声,此书也几近完稿,我碰到李录,想多聊聊,但他很敏感,很提防。看来他的生活有滋有味,无论哪个时代,聪明人总比普通人混得好、吃得香。
真正的人贩子走钢丝,游刃有余;而那些初生牛犊,莽撞、愚痴,他(她)们要交极昂贵的学费——在牢里呆三、五年,甚至十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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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牢友们估计王的刑期应该是一到二年,因其堂兄弟案子和他几乎一样的情节,都是跟着别人带姑娘到外地。其堂兄弟在另一桩拐卖案中分得200元,判一年;而王在该案中分得300元却被判五年。两案发生时间只是前后几个月,堂兄弟一案在91年9月以前,而王案在91年9月以后,适用《人大补充规定》。
5、李是村支书,因‘涉嫌拐卖’被关进监狱,他没认“罪”。据判决书:李把其远房侄女带到县城准备带往某地,次日早上姑娘的父亲赶到县城看到其女儿,姑娘为免遭父亲打骂跑到亲戚家躲避。
李判五年,上诉至中级法院,中院维持原判。
李妻是外地人,在村小代课,李被抓后她回家干农活,本以为李会无罪释放,苦苦等了两年多还是维持原判。她以前不爱做农活,现在家里的一切全是她一人承担,她就和李的堂妹夫到广西准备去骗钱:先把李妻卖给某人,得钱后再逃回来。可是李妻不回来,并同后来的丈夫秘密返回李家,准备把儿子也带去抚养,李家就把孩子藏起来。李家已报案,告堂妹夫拐卖,堂妹夫外逃。
李刑满释放后一定还要告状,倘若堂妹夫被抓,不知道司法机关是否要判他犯拐卖妇女罪。
※ 拐卖妇女案中有一类被称为“放飞鸽”:即拐卖‘嫌疑犯’与被‘卖’妇女事先约定,得了钱后就逃回,然后共同分赃。带姑娘或妇女去“卖”,如果女方能够返回又分到钱,女方家属不控告,买方一般也不会报案,即使告诈骗罪,公安也不可能大老远去抓人,本来“买老婆”就属于违法。如果女方不愿返回或不能逃回,女方家属一旦控告就变成拐卖案,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是否被认为“拐卖”不决定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决定于‘拐卖嫌疑犯’的行为,而是决定于妇女是否愿意返回或是否能够返回,也即决定于女方家属是否控告。
“放飞鸽”案被定性为“拐卖”,我不太理解,我相信很多人也不好理解,不过法官不是平常人,他们做事不需要常人理解。
拐卖案形形色色,不能一言以蔽之。有些拐卖犯让人们觉得可恨,有些拐卖犯让人们觉得可悲,有些则是太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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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阿义到集市上赶场,看到邻村堂妹,骗堂妹说要带她到县城来玩一、两天,堂妹随同前往。黄、阿义及岑三人把堂妹关在车站不远的一个小旅店里不准出门,两天后把姑娘拉上开往广西的班车。姑娘知道要被拐卖,她不愿上车,然而身无分文,四面看不到熟人,她更不敢喊叫,黄等连哄带骗把她推上车。当班车上拖船准备过江时,看不到黄和阿义,不知道他们哪时候下车,她只有流泪,被岑带到广西某县他姐家,卖给当地人,得800元。
黄白白花了400多元(在县城两天及前往广西的食宿费);阿义没花钱到县城玩了两天;岑得800元,在路上花销,所剩无几。姑娘选中的小伙很般配,半年后夫妻俩回娘家探亲,一个月后返回广西开始新生活。
黄判七年,阿义判六年,岑判五年。六、七年劳改虽然很难熬,但还是便宜了他们。
黄妻后家有钱,准备花点钱使黄在劳改农场得到取保或假释,我和黄家亲戚到劳改农场,可是我没有那样大本事,并且每当我想起姑娘被关进小旅店两天不准出门,被强行推上车,过江时眼泪滴答滴答往下流之情景,我就觉得他们“活该”。活泼可爱的阿义与我相处半年多,到农场服六年苦役,他的罪过也该赎完了吧。
7、黄香的丈夫覃因盗窃判七年,她回娘家时碰上远房表兄卢,卢问她是否要去县城看其丈夫,她说怕找不到,并且还要筹一些路费,卢说这些全包在他身上。第二天她带着儿子阿格与卢和另外两个年近五十的老头一同前往县城,距县城一公里交叉路口下车,卢一人去县城回来:“今天不准接见,我们走那边你就可以直接回家”。
他们上开往广西的班车。黄香没到过县城,对这条路不熟悉,不知道在哪儿下车,过江时才知受骗,可是她已无可奈何。
曾因猥亵并奸污表弟媳而被表弟伺机砍了几刀的老流氓卢一路上对黄香东摸西摸,晚上下车上厕所时欲对黄香强暴,因背上小孩大哭而罢休,住旅店时,卢把黄按到床上强奸。
到目的地,黄香被以5500元卖给何姓男人,卢强行把仅十一个月的儿子阿格假称寄养在别人家而抢去。一个多月后覃家找其中一个老头带路把黄香找回,可阿格已不知下落。
艰苦而又漫长的告状旅程随之开始。覃家控告卢犯拐卖妇女、拐卖儿童及强奸罪,另两个老头犯拐卖妇女、拐卖儿童罪。卢家舍得花钱,在司法部门又有熟人,三人均只以拐卖妇女罪提起讼诉。
丈夫坐牢,老爷子年近六十,大伯子不闻不问,为了要回儿子,黄香在当村干部的表姐陪同下到检察院问为何卢等没有拐卖儿童和强奸罪,办案人员只是说:“他们不承认”了事,再问时一个推一个。几个月后我出狱,卢及两个老头被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判七年、六年、五年。
有熟人告知卢已宣判,黄香与表姐到法院拿判决书,问庭长:为何没有拐卖儿童罪,庭长说:你们不服可以上诉到中院。我把上诉状写好让她们寄一份到中院,送一份到县法院。二十多天后,熟人告诉她卢等已被送往劳改农场,她们又到法院去问:上诉没回来怎么把卢等送上农场?庭长说:你们告到公安局,让公安局重新立案侦查。真是可恨!!也为黄的遭遇感到悲哀,于是我把事情经过及告状过程等写给县长和中院一位我认识的女法官。黄又来县城几次,县长说:“此事我知道,我会打电话给法院”。还是没有音讯,我们也就放弃希望,等哪一天太阳从西边出来,我有能力帮她时再助她寻其儿子。
停止告状已有一年,公安机关到广西某县调查另一桩案子时恰巧获知阿格是被拐卖儿童,随即被带到当地派出所,几天后黄香找我借200元,覃家请人去接回。
阿格被卢以8500元卖到另一农家。黄香和其表姐问我怎么办,又写份诉状交到公安机关请求立案审理。倘若强奸罪、拐卖儿童罪成立,卢也许会被以《人大补充规定》第二款判处无期徒刑。一年过去,还是没音讯,估计到下一个世纪,该案也只是以卢服满七年劳役终了。
我往往比别人想得更多,黄香和覃家能把阿格找回真是幸运,我也为她们高兴;然而同时我又为花了8500元买阿格的那一家子感到有一种说不出来的悲悯,也许他们可以忘掉那几千块钱,可他们却难以忘掉阿格,因为他们已把阿格当成自己亲生儿子,已有了父子、母子、爷孙、奶孙的亲情,他们如何能忘掉呢?
万事万物很难两全其美,有时一方的快乐可能是另一方的痛苦。善与恶、苦与乐全由姻缘而生,没有这段姻缘,苦乐从何而有。
我曾对黄香说:“现在要不回来也许是好事,阿格可以在那边读书,长大以后更有本事,我想以后要找到阿格应该没多大问题”。我与同事到她家(一个小厢房),除了丈夫那份田地,她几乎一无所有,并且为了告状、为了去接她和阿格又背几千元账。几年后丈夫才出狱,出狱后要建房,贫困日子不知何年何月结束。
在贫穷落后的山旮旯里,阿格也许能念到初中,再想进高一级学校,其父母养不起、送不起,现代社会穷人要想多念书太难太难。要是阿格留在那边,即使考不上学校,养父养母也有能力让其自费念大学。
祸与福、好与坏常常会颠来倒去,人们难以把握,还是顺其自然,不去区分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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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曾听某人说:“我们寨子有一家卖了两个女儿修得一幢平房”。49年以前卖儿卖女是因为太穷养不起,现在许多贫穷落后的地方让女儿嫁到外地,收奶母钱或称养育费,也可以说是“卖”。女婿拿点钱给岳父岳母,表表孝心,倘若岳父岳母以此作为交换条件,那就是现时代的“卖儿卖女”。
现时代“卖儿卖女”是否属于拐卖?定性、量刑都是法官的本职,都是法官的权利,无论你理解也罢,不理解也罢,如果不是当事人或其直系亲属,都无权干涉。不过我们时代已经进步,大家可以饭后议论,可以酒后牢骚,至于对与错,是与非,就看个人的“偏见”了。
8、王姑娘在几年前嫁往广西浦北县,回娘家时本村有三位小姐妹与她去广西,边打工边在那儿物色对象,一个多月后三个人觉得不好找工作,经王介绍嫁在当地。姑娘家属去看女儿、“女婿”,“准女婿”人也不错,于是商谈价钱,因男方给钱不多,家属把三个姑娘带回,控告王姑娘犯拐卖罪。王母去逝,她回老家被抓,半年多后被判十年。
9、付是福建人,其妻在几年前嫁过去,岳父岳母住在邻近的D县。付的一位熟人陈某请他带到贵州来找女朋友,付又通过其老姨和另一位妇女把他们两人带到C县某村去相亲。双方见面没有意见,女方父母说:因家里贫寒,姑娘的哥哥还没钱娶媳妇,结果以7000元成交。
陈某先支付一部分,母亲和一个哥哥送姑娘去福建,在D县县城住旅店,派出所夜间查身份证:“你们要去哪儿”?“我送女儿嫁到福建”。他们随即被带到派出所,又转到C县看守所关押。陈某、姑娘和她母亲被关一段时间后释放,两个多月后其余人被以拐卖儿童罪逮捕。付说:“姑娘那么大,谁知道公安局说她只有13岁是真是假”。
老姨判七年,付判六年,另一同案和那位妇女各判五年,
姑娘的哥哥二十二、三岁,是民办教师,因请律师而减轻处罚判三年。
10、苏家太穷,他的妻子不辞而别,不知嫁到哪儿,留下一个两、三岁的男孩。苏想再娶媳妇,可他没有钱,养家糊口都成问题,并且女方说除非先把儿子送人,否则不嫁。计划生育政策可能是其中的一个原因。
苏找别人帮忙,最后以4600元把儿子卖到广西某地。苏判七年,两个男人判六年、五年,两位妇女各五年。
同监室的牢友问:“你想儿子吗”?他说:“儿子跟着我没有好日子,别人拿去养对他有好处,谁不想孩子”?
无论是和女婿谈价钱,还是为了给儿子娶媳妇而把女儿嫁往他乡,抑或‘不想让儿子受累而把儿子卖给家境更好的人家’。众人会骂他们愚昧、骂他们无知、骂他们不是人、骂他们是畜生,随你骂好啦。三位姑娘的亲属得不到他们想要的价钱,把王姑娘告上法庭,让她坐十年牢,解解恨!他们贫穷,但不愚昧;在村小代课的那小伙,他不知道“这也会犯法”?不仅丢了代课饭碗,还要坐三年牢,这是法盲的代价;怎样才能让儿子过得好?找不到路子,就到牢里去想想,七年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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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某一事件,对某一个人,我们常常要去评判是非、好坏、善恶,有时会得出一个较为满意的结论,有时却无法简单地下结论:那是善的、那是恶的。是与非、好与坏、善与恶之评判常常搅得我们不得安宁。
11、“老板纳”年近四十,在村里他是那些最没本事、最没地位的人。
解放初期,他家房子被火烧掉,父亲就用半头猪换原一地主家的厨房,用那些木料盖了一幢小茅屋。没几年父亲去世,没过多久,母亲又去世。大哥做了上门女婿,三十多岁就死了;二哥人到中年才娶媳妇,也是个短命;二嫂一只手残疾,再嫁不容易,家里太穷,娶个女人更难,嫂嫂就同小叔了——“老板纳”组成一个家庭,至少不让小茅屋断绝烟火。
四十多年来,中国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可小茅屋还是小茅屋,几十年风吹雨淋,茅屋几经修复,成了一级危房。每当听到牢房外面刮起大风,老板纳就悄悄掉泪,他担心茅屋一旦被风刮倒,老婆就没地方栖息,也许会远嫁他乡,几年后出狱,他就无家可归。正是这样小茅屋,小伙、姑娘们才能无拘无束进进出出。
罗姑娘的父亲是教师,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开除公职,或许因此变得反常,或许天生脾气暴躁,经常打骂孩子们。罗姑娘是老大,屋里屋外都是她的活,二十多岁姑娘想去赶集,问父亲要几元钱都要被咒骂一顿,长年累月过着奴隶般生活,她渴望一种新环境。一到晚上,她就到小茅屋去诉苦,只有那地方她才得到自由,才有人愿意听她诉说:“有人带我去卖就好了,我一点都不想呆在这个家受苦受累”。
赶集时老板纳聊起这故事,魏听到后告知邻村的二妹,魏的小幺妹已嫁往广西。魏和老板纳把罗姑娘带到二妹家,又和二妹把姑娘带到广西,经小幺妹介绍卖给一小伙,得币3000元,老板纳分得500元。
500元对他太有用,他用这500元还清多年来因医治其妻的病所欠下300元债务,余下的买两只小猪。
起诉书上他是第三被告,按常规可能判五年,因魏的妹妹请律师,法官‘不看僧面看佛面’,判决时老板纳升格为第二被告,判六年,魏判七年,其妹判五年。
自古以来,农民们最大的梦想是希望哪一天挖地时会刨出金子,这辈子吃穿不用愁,又不用干农活,真是异想天开!‘板纳’寨万幸中碰上好运,那地方被发现有金矿。几年开采,老板们赚几十几百万走了,地里有金矿的几家农户得几千元土地赔偿费,而老板纳只怪命不好,老天不睁眼看看,抛金子时怎么不往穷人家的地里丢一、两粒呢??
老板纳与启义这对七号室的难兄难弟一起上农场。到了劳改农场,冬天来了,有了解放鞋,启义不用再穿那双布鞋;老板纳也会有内裤、有袜子、有油吃。我们分手那天,他哽咽对我说:“韦老师,你出去后到我家给我老婆讲,叫她请后家的人来把房子修一修,等我回来”。
小茅屋已经没有漏雨,“我一定等他回来”!!“我家也只有那些小姑娘来玩”。 ‘要是有谁带我去卖就好了’是魔咒,一旦打开,就会害人啊。
中国的监狱有恶人,也有好人;有可恨的人,也有可怜的人、可悲的人。
12、黄、阿义、岑把姑娘关在旅店内不准出门,又强行推上车,刑期是七、六、五;卢等拐卖妇女、拐卖儿童,得5500+8500=14000元,还有强奸行为,刑期也是七、六、五;老板纳他们是因罗姑娘“有人带我去卖就好了”,得3000元,也一样是七、六、五;而李是“你带我们去嘛”,得1500元,他该判几年??
李被抓时二十七岁,其妹已在广西安家好几年。如同许多拐卖犯,因有亲戚嫁往他乡,有了“姻缘”,就有拐骗、或只相当于“介绍”,都是拐卖犯。
阿散订了娃娃亲,她不想嫁给那小伙,找到李,希望李能带她去广西。约好后阿散又带来另两个姑娘,他们四人先到李的妹夫彭家,由彭去物色。几天后,三个姑娘找到三个小伙,男方每家给李500元报酬,共1500元,算是误工、食宿、车费等。 阿散叫李从中拿出300元给彭作为那几日的食宿费。
没多久,三个姑娘与三个小伙一起回娘家办了酒席,岳父岳母带他们到当地派出所办手续,他们就在那儿领结婚证,几天后返回广西。
阿散的一位亲戚告诉我:“她们的父母因女儿自己愿意,‘有什么可告的’”。据李自己说是和阿散订娃娃亲的那小伙告状;后来李的家属找到我:“阿散的一个叔叔偷牛,怀疑被我们家告状故报一箭之仇”;我猜想:当三位姑娘、三个小伙及她们的父母到派出所办理结婚手续时,干警们就默想‘等她们走后,再收拾那姓李的’。不知道究竟哪一种说法、哪一种猜想符合‘真实’。阿散等领结婚证返回广西没几天,李被关进监狱。
起诉书中叙述:“阿散等姑娘去赶集,李遂起拐卖之心,谎称其妹嫁去的地方比本地好多,然后以去安家为名把三个姑娘带到广西×县,经其妹夫介绍,三位姑娘同意嫁给×××,×××,×××,李拐卖得币每人500元,共1500元,……情节严重,侵犯妇女人身自由权利,构成拐卖罪……”
根据起诉书及李的陈述,我给他提供几点自我辩护:三位姑娘自己愿意,她们都已成人;某县确实比本地条件好;那1500元只能算是介绍费,并且已交给派出所;所谓‘情节’,有三位姑娘自己的录音为证…… 我们当时不太清楚《人大补充》条款的具体内容,以为“以去安家为名”,是否立案还值得商榷,即使判刑五、六年也太重。也许因为“自我辩护”惹恼法官,李被判十四年。
倘若你是高官,贪污挪用或受贿1500万元,案发后全额退赃,你的刑期可能还不会超过十四年呢;而李得到只是万分之一,却比你还要多坐几年牢。从起诉书及后来的判决书,看不出李的行为对三位姑娘有伤害;至于社会危害,我想‘贪污挪用或受贿1500万元’给社会带来的连锁效应总比李得币1500元大得多吧。
低等人犯低级‘罪过’,高等人犯高级‘罪过’,可是量刑时都是由高等人裁定:低等人享受高刑期,高等人享受低刑期。
根据起诉书、判决书,无论如何也找不到“情节严重,侵犯妇女人身自由权利”的蛛丝马迹,即使按照《人大补充规定》,拐卖三人以上最低刑期十年,十年有期徒刑已是太重太重。我以“判处14年量刑畸重”替他上诉,八个月后中级人民法院以:“适用法律条款正确,量刑适当,驳回上诉”。他到农场服苦役14年。
过一天算一天,有什么办法呢?后来李的家属找到我:还有别的办法吗?我说:“如果花一、两千块钱把三位娘请回到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说明,然后还要花很多钱去烧香,‘有钱能使鬼推磨’,即使这样,没有熟人帮忙,希望也不大。
李已分家,妻儿都很难养活自己,去哪儿找几千上万元,要是哪一天在路上拾到一块金子,也只是肉包子打狗。
人都要谋生,都要想方设法去赚钱。赚钱的方式很多,有人选择这种,有人选择那种;有人有这样的机会,有人有那样的机会。有了赚钱的机会,人们不愿放弃,至于你的行动是否有危险,有时无法预测,祸从天降时也许你还茫然不知。
善恶因姻缘而生,祸福因姻缘而有,人若无知、无欲、甚至无心,就无祸福,就无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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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意 外 结 局
“出乎意料”是小说、戏剧所需效果,法律所维护或处罚是现实中活生生的人,因此,不同时期、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同一或相似的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应该相近,应该让普通人能够理解。法官肩膀上有天平,不能太倾斜,更不能散架,要是称量结果让常人如坠雾里云中,不知所措、无所适从,倘若不是立法者塑雕像时缺胳膊少腿,那一定是执法者玩橡皮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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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只手差一点要一条命:
改革开放使潘家突然发迹,在小镇上有钱有地位。潘毛身材魁梧、义气、霸道,是当‘老大’的料。李打康乐球时与郭争吵,李把潘叫来,于是打架,潘用刀砍郭,郭躲闪不及用手挡了一下,一只手被砍掉。
潘家老大在司法部门工作,据刑法134条第2款:潘某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流氓罪一年,总刑期八年,执行七年;李某犯流氓罪,判四年。
砍断一只手只判七年,量刑太轻,可是刑法第134条第2款:致人重伤最高刑是七年,判决结果并无不妥之处。(倘若一个人把另一个人双手都砍掉,或者把眼睛挖掉,人没死,只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根据134条,最高刑期仍然还是七年,‘黑灯瞎火,真是摸不出头绪啦’!原来是塑像时缺胳膊啊。)
原告不服上诉至中院。倘若县法院在流氓罪上多加几年,使潘的总刑期在十年以上,原告可能就较为满意了。聪明反被聪明误,不知道中院根据83年《人大补充规定》还是根据刑法第132条故意杀人罪处刑,潘被中院改判: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此时潘毛五雷轰顶。
潘毛还是原来的潘毛,几个月前,人们因为只判七年觉得他可恨;几个月后,人们又因为判他死缓觉得他可怜。潘究竟应该判几年?谁都难以下断论,既然这样,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谁对谁错就无法‘称量’。一审判决因有某种交易即通常认为的司法腐败,人们能够理解,可二审判决结果‘死缓’,人们就都成哑巴。
没有任何明显目的而作出的‘意料之外’的裁决让人更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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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风起风,要雨下雨:
95年以阿雁为首的特大盗窃团伙共逮捕26人,盗窃团伙两年时间在近二十个村组共盗窃耕牛34次,盗得牛马41头、匹,总金额43222元。这是该县少见的重大复杂案子之一。
该县县城及乡镇有十几家外地人或本地人经营的牛肉加工厂,加工厂给盗贼销赃提供许多方便,因此偷牛盗马案在刑事案件中占有较大比例。阿雁帮案发地一带荒山较多,老百姓习惯放敞牛敞马,每一年秋收后到次年春种,牛、马大多放到山上,不赶回家,很容易被盗;并且当地市场管理混乱,又有骆家两兄弟在集市上的固定销赃点,盗来牛马立即送到二骆处宰杀卖掉,盗也方便,销也方便。
对“盗窃犯”量刑主要依据“盗窃总额” ,盗窃数额不是一个人应分得的数额,而是一个人参与盗窃的总数额,赃物是否已被卖掉或是否已退赃不影响盗窃数额。——三千元以下属数额较大,适用第151条:处五年以下;三千元以上属数额巨大,适用第152条: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许多案例大约一千元一年刑期,因此盗窃财物价格评估结果是适用哪一条,该判几年的主要依据。
79年通过的《刑法》以及97通过的《新刑法》对盗窃犯都没有死刑条款,而82年《人大补充规定》关于盗窃公共财物、盗卖珍贵文物可以处死刑。对于盗窃私人财物如牛马等未作规定,也就是没有死刑,可有些惯犯仍被判处死刑。从法律上没有根据,但量刑结果会带来良好的社会影响,因为不同地区文明程度不一样,某一法律条款适用范围会有一些差别,人们的期望也不同——中国还不是人们希望或想象中的‘法治国家’。
“以阿雁为首的盗窃团伙涉及范围广、次数多、数额大,随之带来的社会影响从未有过”,判决书中如此描述言不为过,并且各地被盗牛马不一定能查出,因此老百姓把怒气都集中到这一帮人:“那一帮不杀几个,我们也干脆去当小偷算了”。
这一团伙被逮捕,的确大快人心,经过一年多的审理,特大盗窃团伙于96年5月被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此时当地的老百姓反而沉默不语,全身直冒冷汗。
阿雁盗22次,参与盗得牛马23头,金额28000元,抢劫一次,因盗窃判死刑,抢劫判五年,合并判处死刑。
阿合6次7头,共10200元,处死刑,撤销(94)20号判决书缓刑部分。
阿道9次13头,共10900元,处死刑。
阿华4次5头,共8300元,判无期徒刑。
阿杰8次9头,共7600元,判无期徒刑。
阿达7次10头,共7200元,判无期徒刑。
阿忠5次7头,共需6700元,判15年 。
阿军3次4头,共5200元,判8年 。
阿洞2次4头,共4200元,判8年。
阿新4次4头,共4600元,判7年。
阿生2次3头,共3000元,判7年。
阿辉3次3头,共3800元,判7年。
上述属数额巨大(适用刑法第152条:五年以上至无期徒刑) 。
阿祥2次2头,共2800元 , 判7年 。
阿阳2次2头,共 2900元 , 判6年 。
阿进1次2头,共 1800元 ,销 赃2次 ,判7年 。
阿昌1次1头,共 1200元 ,判4年 。
阿界1次1头,共 1500元,判3年。
阿建2次2头,共7500元 ,判3年 。
上述属数额较大(适用刑法第151条:最高刑期五年)。
阿米抢劫1次,判5年 。
大骆销赃22次,收购牛马29头 ,判3年,罚款3000元。
小骆销赃21次,收购牛马27头 ,判3年,罚款3000元。
另外5名被告关了一年多 ,免于起诉回家。
偷七、八千块钱判终身监禁,再加两千即偷一万元就枪毙;盗窃总金额四万元,枪毙三个,终身监禁三个,还有其他人总共近一个世纪的劳改。
怪不得牢犯们每当提到“母老虎” ——中级人民法院女审判长,就会毛骨悚然;即使是当地的老百姓,“法律太恐怖了”!!除了抢劫和销赃,几乎每个被告都想上诉。
判处死刑的阿合、阿道的家属请律师上诉。尽管我认为阿雁该死,可是《刑法》盗窃犯最高刑期只是无期徒刑啊!除了这一条(这一条已足够),我也找不出别的的理由帮他上诉;其他被告也要求我帮上诉,我选其中的三个:阿祥、阿阳、阿进,因为他们的上诉理由太充分无以复加,三个被告盗窃数额都是三千元以下,判决书上也说明他们适用刑法第151条即五年以下,况且判决书上提到阿阳还未满18岁,但他们都被判五年以上。
即使是“严打”时期从重从快,也不能在最高刑以上加重处罚。
两个月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那段时间正是令人恐惧的“严打”时期,牢犯们检举成风,这一帮人为了在重审判决前有立功表现,互相之间把老底都揭出来,有未被发案的强奸案、盗窃案,有把毒药放得水井里,有把别人的棚子烧掉以及抢劫案等等。尽管这些检举不一定要立案处理,至少对法官的量刑会产生影响——只会加刑或维持原判而不应该减轻处罚。一个多月后重新开庭,因案子复杂,不便转交他人处理,合议庭还是由原班人马组成。21个被告人几乎都已绝望,牢友们估计不会有什么变化。
第二次宣判同第一次宣判一样令人咋舌。
阿雁死刑维持原判。
阿合死刑减刑为10年。
阿道死刑减刑为10年。(后因结核取保外医)
阿华无期徒刑减为7年。
阿杰无期徒刑减为7年。
阿达无期徒刑减为6年。
阿忠15年减为7年。
阿军8年减为5年。
阿洞8年减为4年。
阿新8年减为3年。
阿生7年减为3年。
阿辉7年减为3年。
阿祥7年减为2年。
阿进7年减为2年。
阿阳6年减为1年零6个月。
阿昌4年、阿盖3年、阿建3年全减为缓刑。
阿米抢劫维持原判、大骆、二骆销赃维持原判。
犯罪事实没有减,倒有一些人的罪恶又被揭开。两个月前151条:五年以下,却被判六年、七年;两个月后152条:五年以上,却只判三年;原来不仅是从重处罚而是加重处罚,后来不仅是从轻处罚而是减轻处罚;两个月前判他们无期,两个月后只给他们六年、七年;原来那几个法官要他们的命,后来同一帮法官只让他们坐15年、坐10年的牢房。首要分子降级为主犯,主犯降格为从犯,原来要他们死,现在让他们活,做点阴功,积点德,来世会得到善报。
我替他们上诉,当然希望他们能轻判,可前后判决差距如此之大,做梦也梦不到。昨日雷雨交加,今日晴空万里,阿道昨天判处死刑,家里把棺木都已准备好,今日减为10年,因结核病打背包回家;阿生、阿辉、阿祥、阿进原以为还要到农场服苦役五年,现在只有一个月就能回家过春节;阿阳等早已超期。除了阿雁不得不死,大家都很高兴。然而此时的老百姓已变成哑巴,已说不出话,他们的心里已失去平衡,对法律的时睛时雨感到失望,感到莫明其妙,感到恐惧。
“今天法官可以放我回家,晚走一步,明天他可能把我押赴刑场。太恐怖!太恐怖!想想,全身发冷,头发都竖起来了”。
这一桩大案并没有什么幕后交易,被告人都是平民百姓,在县、乡一级也许会认识一、两个熟人,到了中级、高级人民法院,即使有数万上十万,他们也找不到庙门。在有权有势的人手里,一块钱当十块钱用,而在无权无势的这些农民手里,十块钱不值一毛钱。二十多个被告人属于不同的村寨,谁也没能力去号召他们的家属集资去行贿,正因为没受贿,没把柄可抓,法官们高兴时把那橡皮泥捏成人,不高兴时捏成鬼。呜 呼!呜 呼!呜 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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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坐牢以前,尤其是还在学校念书的时候,从布告栏、从宣判大会、从道听途说,得知某某因盗窃或抢劫、强奸或伤害等被判几年或十几年,常以为“太便宜他们了”。因为固有的想法“劳改犯都是坏人,多判几年没什么”。进去以后,也许是同病相怜,从前的想法有诸多不妥之处。
的确,许多劳改犯正如人们固有的那种想法“坏得很”,而有一些并不坏,甚或有一些好人,况且还有许多“坏得很”还没有或将永远不会被关进来。人们以为判三年或四年没什么两样,判八年或九年没什么区别,对劳改犯及家属,少判一年好一年,能减一天好一天。家属们翘首以待,“他哪一天才能回来”?劳改犯则正受折磨,“哪一天才能重获自由”?
当你喉咙发烧、肚皮发麻、胸口发闷、全身浮肿、四肢瘫软;当你半饥半饱,饭菜难以下咽,大便难以排泄;当你沉闷、无聊,并常常有恐惧感;当你浸没在臭气的海洋中…… 你会有度日如年的感受。也许你运气好一点,有活干,有饭吃,每个星期可以看一、两场电影或电视,可因由来已久的天生的、习惯性的欲望,人有生理需要,有社交需要,有自由的需要,在监狱里这些需要不可能满足,谁不想早一天回家。
人为什么怕死,为什么为死去的亲人而悲哀、而痛苦,是因为不知道死后的世界究竟是什么样;看到全副武装的武警走来走去,看到那高墙、那电网,不知道里面是什么,是不是象地狱呢?谁不想让其亲人早一天从里面出来。做恶必须受到惩罚,惩罚太轻是对受害人应有权利的蔑视,是对社会不负责任;惩罚太重则是剥夺或践踏被告人的权利。
二十世纪末的中国早已不是“凡是偷东西的都要杀头”的那种愚昧时代啊!!
也许我们会这样想:我们并没生活在过去,没生活在未来,只生活在此时此刻,不必为过去后悔,不必为未来忧虑,痛苦早晚有一天会过去,昨天的事情正如没发
生,可是昨日的痛苦、折磨会影响到今日的处境,今日的处境会影响到明日的生活。也许我们的欲望很低,是快乐派,是阿Q,不以苦为苦,然而父母、妻儿就不会那样想,并且别人坐三年,我为何要坐十年,一样的罪,别人回家,我为何要去劳改。有了比较就有了不平,有了不平就会有烦恼,就会有愤怒,那也是痛苦。也许我们能超越是非、善恶、苦乐、祸福,超越了亲情、超越了一切不平,看破红尘,四大皆空,但是,即使是释迦牟尼,也没听说他超越了生与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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