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物权法(217)
陈绪国
【原文】〖质物保全信托责任〗
第二百一十六条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解析】〖质物保全信托责任〗
本条款,是关于出质人对质物负有保全的信托义务与责任的规定。
质权的法锁关系及于质押物的质量、数量与价值,这种量化标准不以质押合同签订时为唯一考量标准,而以实际的、动态的、特别是临近质押期间届满时的考量为标准。这么说来,出质人之质物保全信托责任,是全过程、全要素、全保证的责任。当然,法律并不否定质押合同的信托作用,问题在于,事物是发展变化的,而且出质人的诚意及其出质物的可靠性需要一定时间的检验,质权的法锁关系要的是客观效果,而不是仅仅依靠字面上、口头上的承诺。
质权的法锁关系体现在优先受偿权上,优先受偿权体现在质物的价值上。为了担保债权与债务的法锁关系更加和谐,更加行之有效,一个重要途径就是于当事人之间建立健全质物保全信托制度,一个重要办法就是重点控制质物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对于或然的和已然的质物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现象,法律赋予质权人以增补担保请求权,或者提前清偿债务请求权、优先受偿请求权、将质物提存请求权,以及中止质押合同请求权、解除法锁请求权等权利。
质押物的质量、数量与价值,高标准,严要求,长控制,讲实效,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法锁关系维系之所在,而且是质权价值、诚信价值、契约价值、物件价值维系之所在。这种高、严、长、实,也不仅仅是对于质权人是有益的,而且是对于出质人是有益无害的。因此,出质人对质物负有保全的信托义务与责任,成则两利,败则两害。这项工作,需要通力合作,消除隐患,努力改进,提高效率。
◎〖质物保全信托责任一〗
质物保全信托责任,即出质人对质物负有保全的信托义务与责任,指出质人从一而终地、身体力行地保证质押物的质量、数量与价值,以确保清偿债务的目标责任制能够圆满完成,满足质权人优先受偿权及至完全受偿权的客观要求,从而使得质权的法锁关系更加和谐、圆满与平整。出质人对于或然的和已然的质物保全信托义务瘕疵,负有事前预防、事中检查和事后补救的责任,如诚实出质的责任、主动检查维护的责任、提供相应担保的责任、接受提前清偿债务的责任,或者协商将质物提存的责任,甚至于提前中止质押合同的责任、被解除法锁的责任等等。无论是主观过失或者客观原因造成的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出质人对质物均负有保全的信托义务与责任。
质物保全信托责任,是基于契约质权、物件质权和信任质权的聚合效力而形成的义务与责任,这些质权与这些法锁关系,不仅仅是当事人单方面的信托义务与责任,如本法上一条款就是对于质权人的相关信托义务与责任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轮到本法本条款,就是对于出质人的相关信托义务与责任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应当注意的是,质权上的信托制度,是当事人之间条件反射式的互动信托关系,这是由质权上的债权债务法锁关系的性质辐射能的事物。
对于一般的信托关系而言,不是双向交流的信托关系,而是单向授权的信托关系。譬如,在普通交易关系中,所有权人委托非所有权人将货物以一定的价格和相应的条件出售,所有权人是委托人,非所有权人是受托人,两个当事人之间的地位是有高低之分的,而且是单向的信托责任制度。然而,质物保全信托责任制度,当事人之间互为委托人,又互为受托人:出质人委托质权人妥善保管好质押财产,质权人成了受托人;反之,质权人委托出质人做好质物保全工作,出质人成了受托人。
质物保全信托责任,是全程式、立体式、全包式、综合式信托责任。实质上,他们是将三个质权叠加在一起,按照三个步骤来进行的:第一步,建立契约质权。质权人与出质人订立质押合同,基本上画出了一个蓝图,约定了质权的发展方向,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就是一种初始化的信托义务与责任。第二步,从出质人交付动产质物给质权人占有,质权开始生效,物件质权的信托义务与责任开始了实质性的进展。第三步,重新核查契约质权、物件质权中各自的信托义务与责任,一直达到圆满成功时为止,质权人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与责任,出质人质物保全义务与责任,全部在这一阶段中得到检验与校正。
对于一般经济合同而言,从头到尾都必须以合同为基准,修正合同不是可以随随便便的,如果要修正合同,完全是当事人之间的事情,法律层面上并无指令性计划。然而,对于质押合同而言,不是一纸合同定终身的,而且法律有引导、鼓励当事人随时随地修正合同的倾向,或者说是指令性计划,因为质押合同往往是抽象的、粗略的内容,往往跟不上形势的发展,特别是在动产商品价格与价值经常波动的情势下,预测的价值与现实的价值不吻合的现象是屡见不鲜的。因此上,质物保全信托责任比较质物保管信托责任,是一个更大的难题。
质物保全信托责任,相对于质物保管信托责任,从本条款所反映的情势来看,因为没有赔偿损失的规定,是一个轻度的信托责任。相比之下,质物保管信托责任,因为有赔偿损失的规定,是一个重度的信托责任。这么看来,好像有个技术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比如,质权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了“赔偿损失”的担保范围,那么,本条款是不是存在与质权人所要求赔偿损失的条件对号入座呢?如果因确实是出质人的主观过错造成的“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情形,是不是可以支持质权人的所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呢?
当然,本条款列出了几个补偿性条件,但这几个条件与赔偿损失又不是一回事。如果说按照合同法的要求来办理,只要是涉及到欺诈性事实条件的,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要求施害的一方赔偿损失。质押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否可以参照普通合同的规范来照办呢?类似问题还有很多。那么,笔者个人理解,本条款之所以不明确规定关于赔偿损失的关键项目,可能是立法机关为了防止质权人滥用赔偿损失的请求权而干脆不提这个事情。实际上,关于出质人是否过错的认定、质权人是否有经济损失的认定、出质人是否赔偿的认定等等,粗看起来是个简单问题,而里面可能会遭遇一些技术瓶颈问题。
再看“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的规定,是关于“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两个法定条件,可以供质权人选择。选择的方式不同,出质人所面临着的信托责任以及法锁关系的变更程度不同。如果是提前清偿债务,对于资金紧张的出质人构成压力甚至威胁,这实际上是对于出质人的一种变相的惩罚方式。并且,这样做的结果,是直接导致质押合同中止和法锁关系被解除。但是,如果质权合同中附带了利息等担保范围,提前清偿债权又意味着质权人的担保范围收益减少。
如果是将质押物提存,仍然等到质押期届满时开始清偿债务,对于资金紧张的出质人并无什么大的波动,压力在于需要寻找新的出路,以弥补质押财产价值的不足。对于质权人来说,担保范围的目标指向应当是期待式的目标值,也有一些难以预测的东西在后头。假如,质押期限届满,利用所提存的质物拍卖、变卖后的价款来优先受偿债权,仍然达不到质押合同中清偿债务的约定价值,这个时候,质权人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也不迟。只有在这个时候,出质人质物保全信托责任才达到峰值的地步,即承担背信的责任后果将会达到最大限度。
◎〖质物保全信托责任二〗
质物保全信托责任一,所叙述的是概念的法理基础部分,展示出质物保全信托责任的概貌,也可以说是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借以揭示事物的规律性、条理性与关联性,好比十字路口上的红绿灯,用以明示车流与人流的走与停。
质物保全信托责任二,将叙述概念的应用基础部分,主要将本条款中的一些关键词语和相关问题,作个简单的解释。这是必需的。因为,我们不但要知其规定,而且还要知其所以规定。
一、关于“可能”
本条款关于质物保全信托责任的规定,是一个假设的、或然性的规定,是在排除质权人发生质物保管违约责任或者犯规责任前提下,由出质人承担质物价值保全信托责任的规定。虽然是假设的,仍然是有法律效力的。以此类推,假设的、或然性的规定可以规范出质人的质押行为,现实的、已然性的事实发生,更能够证明法律的效力。本条款的规定,是一箭双雕的规定,并不只是限于假设的、或然性的规定一个层面,其法律效力范围完全扩大到现实的、已然性的质物保全信托责任上来。
本条款的“可能”,就是假设的、或然性的规定,不是凭空捏造的假设,是对应于客观现实、信息资料和今后形势作出的可靠性、前瞻性、预防性的预测。如质押财产毁损,所造成的直接影响就是财产价值的减少、缩水;如市场经济不景气,产品供大于求,商品销路不太好,产品价格普遍下滑等,所造成的直接影响就是财产价值的减少、缩水。
因为客观事物之间存在相互影响与联系,数据资料呈正相关分布时,可以从可能性中得出或然性以至必然性的结论来。所谓可能,即也许、或许、将要、将然、将会等意思,而不是已经发生的事情。这种或然性是否判断准确,不能仅靠质权人的主观臆断,而要有一定的事实发生,而且所发生的事实是与质押财产价值短少、贬值是正相关的数据资料。
譬如,当时出质人质押的彩电是畅销品,而且价格有一定的上升幅度,及至后来,液晶电视和LED电视面世了,彩电价格一落千丈,于是“价值明显减少”的事实已经发生,完全可以推定“足以危害质权人(实现债权的)权利”,完全可以拟定出质人的信托责任“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等等。
二、关于质物毁损或者价值减少的事由
本条款关于“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包括了两层意思:其一,是指质物毁损或者价值将要或者已经明显减少,不是由于质权人保管不善所致,而是由于自然原因或者出质人原因导致质物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其二,因各种原因导致质物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也无论是或然的、已然的,一律由出质人承担质物价值保全的信托责任,而不是民事赔偿责任。
一般而论,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所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客观因素造成的,其次是出质人的不当出质造成的。客观因素的最大问题,在于商品价格下降,直接导致质押财产价值明显减少。出质人的不当出质,主要有假冒伪劣产品、商标侵权产品、保质期过期产品、未按期维修产品、或者修理技术未过关产品、夕阳产品、淘汰产品、滞销产品、新法规禁止流通产品等等。
譬如,出质人使出一副赝品的名人字画、或者不值钱的古董、玉器来出质,鉴定出来后,应当重新出质,或者补充质物。当然,某些名人字画的仿制品也可以出卖,但价值离真正的名人字画相差很远,与所担保的债务标的额度也相距甚大,肯定需要重新出质,或者补充质物,以与实现质权的法锁关系相协调。
应当说,质押财产价值明显减少是很容易碰到的事情,相对于质押财产毁损的事情,具有广泛的典型意义。尽管信托责任的文野程度不同,均成为出质人一揽子的不可推卸的信托责任。
三、关于相应的担保
相应的担保,是指与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数额相对应的相当的担保。包括替代担保、补充担保等重新担保形式与担保行为。上述担保形式,可以单独实行,也可以一并实行,反正是以修复良好的法锁关系、信托关系,以达到保证质权顺利实现为目的。
当质物存在损坏、毁坏或者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或然性、已然性时的事实已经发生,危及质权人的利益时,质权人为保全其质权不至于落空或者贬值,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所相应的担保,是出质人的质押信托责任,而且是法定的信托责任,质权人可以随时提出,不必局限于质押合同的约定。
1.替代担保
替代担保,也叫替代担保请求权和替代担保信托责任,是质权人行使物件质权的的一项权利,是出质人应尽的一项义务与信托责任。替代担保,包括质物的替代担保、人的替代担保、其他形式的担保几种类型。
(1)质物的替代担保
质物的替代担保,简称物保,是出质人自己将损坏、毁坏或者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质押物撤换下来,换成新的或者其他品种的、可以足额清偿债务的财产重新出质给质权人占有、管领、控制。这种担保,也叫质物价值衡量担保、质物变换重新担保。
(2)人的替代担保
人的替代担保,简称人保,是在不改变现有的质权法锁关系、也不撤换质押物的情形下,由出质人负责让其他保证人作保证,出质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由保证人出资清偿债务。这种担保,也叫第三人担保,也是间接的担保。
(3)其他形式的担保
其他形式的担保,简称改保,是在改变现有的质权法锁关系、中止质押合同、撤换质押物的情形下,在质权人同意的条件下,改成不动产抵押担保、动产集合抵押担保、最高额抵押担保等担保形式。这种担保,也叫完全替代担保,质权人变成抵押权人,出质人变成抵押人,但清偿债权、债务的目标管理值不变,债权人仍然有优先受偿权。
2.补充担保
补充担保,也叫质物补充担保请求权和补充担保信托责任,是质权人行使物件质权的的一项权利,是出质人应尽的一项义务与信托责任。补充,是在不改变质权法锁关系、质押物门类的条件下,补充数量担保、补充质量担保、补充管理担保等办法来充实担保的内容。
(1)补充数量担保
补充数量担保,是在同类质押物没有毁损、完好如初的情况下,出质人增加同类质押物的数量,借以弥补因商品价格下降因造成的担保价值的不足。这种担保,叫做充数担保、调节性担保、市场波动性担保。在所有“相应的担保”范围内,是发生频率最高的一类复担保对象。根据需要和可能,此项担保可以反复多次地进行,其不成文的原则是,所担保的数量只能多、不能少。质押届满以后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按照质押物拍卖、变卖的价款或者折价处理的实际情形“多退少补”,多余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用其他办法继续清偿债权。这种补充担保,叫做数量担保、简单担保、累加担保、目标担保,是最典型的担保方式,应用最广泛,效果也显著。
(2)补充质量担保
补充质量担保,也是在同类质押物中进行补充担保,出质人对于毁坏、损坏的质物进行修理、维护、翻新,使得其符合质量标准,以利于今后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时能够取得相对理想的收益。至于毁坏、损坏的质物,有国家标准的按照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照日常常识判断。总体要求是宜好不宜差、宜精不宜粗、宜严不宜松。退一步讲,某些没有毁坏、损坏的质物,最好进行翻新、包装、装饰、除绣、除旧处理,使得其美观大方,以求得今后卖个好价钱。这种补充担保,叫做质量担保、技术处理担保、表面处理担保、日常处理担保,也是很常见的担保方式,效果也显著。
(3)补充管理担保
补充管理担保,是出质人对于质物过程性、系统性管理的担保。理论上,补充数量、补充质量的担保,也属于补充管理范围之内。但管理的视角、触角可以延伸到很多地方。如质物妥善保管的信托责任,总体上不完全是质权人的信托责任,有些是出质人的信托责任。如出质人质押的货运汽车,交与质权人占有后,出质人又与质权人商定出租谋利,汽车修理费用由出质人承担。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出质人可以将修理费用交由承租人承担。不过,无论是出质人直接承担或者是间接承担,汽车的按时维护保养与修理是必不可少的。当出质人怠于管理时,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改进管理工作,加大管理力度,如禁止承租人超载、过度使用、在路况不好的地方使用,并要求及时维护、修理等,都可以列入出质人信托管理责任范围之内。这种补充担保,叫做跟进管理担保、软处理担保、过程担保、制度担保、原则担保,是比较重要而容易忽视的一种形式,应当引起注意。
四、提前清偿债权或者提存
提前清偿债权或者提存,是法律赋予质权人一项特别处分权,也是一项特别质权。其前提条件是,当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况出现时,质权人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不落实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提前优先清偿债权。另外一种办法,是质权人也可将处分质物的价款提存,等待到质押期届满,再来清偿债权。
之所以说提前清偿债权或者提存,是法律赋予质权人一项特别处分权,是指质权人拍卖、变卖质物无须出质人同意便可以操作,出质人对此没有追及权和溯及力。这种特别处分权,叫做“先斩后奏”,是他物权人对于所有权人财产所有权的“合理侵犯”,而且这种特别处分权在整个民法体系中是十分罕见的权利。
之所以说提前清偿债权或者提存,是法律赋予质权人一项特别质权,不光是指质权人可以对质物“先斩后奏”,而且有权可以提前实现债权,解开其质押法锁关系和已方的信托关系。这种特别质权,叫做先取质权,可以不受质押期限约束,对于出质人有强制性的一面,在担保物权法中属于比较普遍的权利,在普通物权法中是罕见的权利。
质权人在行使特别处分权、特别质权时,应当注意的是:
(1)尽管质权人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先取特权,但不得擅自直接取得质物的所有权。除非出质人同意质权人直接取得该质物的所有权,即使如此,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折价处理,并充抵债务。
(2)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性质上属于质物的替代物,质权人不当然无偿地取得价款的所有权,出质人可以该价款提前向质权人清偿债权,并实现质权法锁关系的良性链接与良性解开。
(3)如果以该价款提存的,需等到担保债权期间届满,以提存的价款按照清偿债务,并实现法锁关系的良性链接与良性解开。
无论是提前清偿债权,还是提存后届时清偿,仍然采取“多退少补”的原则。其价款超出所担保债权部分的,应当及时地直接归还出质人;如果其价款不足以清偿所担保债权部分的,应当允许债权人以其他方式追偿。
该价款已经完全清偿债权,不再存在各种债权债务关系的,质权法锁关系、信托责任关系至此全部解除。该价款没有完全清偿债权,仍然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本质权法锁关系、信托责任关系可以变更,向其他形式的法锁关系、信托责任关系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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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1·共有物管理的中级形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2·共有物高级管理之派生性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3·共有物高级管理之金融产品投资》;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4·共有物的高级管理(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5·共有物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6·共有物重大修缮》;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7·共有物处分权的基本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8·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9·夫妻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0·家庭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1·业主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2·合伙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3·共有物分割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4·共有物分割权的行使与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5·共有物分割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6·共有物分割瘕疵的担保责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7·共有物转让的优先购买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8·相邻业主的优先购买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9·合伙关系的优先购买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0·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1·共有物债权债务的法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2·共有物债权法锁的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3·共有关系物债权的追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4·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一层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5·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二层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6·共有关系性质的等额享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7·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三层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8·担保物权共有关系性质特征的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9·用益物权共有关系性质特征的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0·用益物权共有关系性质推定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1·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2·无处分权人》;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3·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之遗失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4·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之权利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5·善意取得之动产原有权利消灭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6·拾得人通知及返还遗失物的基本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7·公安部门全权代理与返还遗失物的权利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8·遗失物保管的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9·遗失物保管义务的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0·遗失物领赏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1·失主遗失物认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2·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不同的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3·发现埋藏物隐藏物的处理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4·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同文物保护法的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5·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6·主物与从物的转让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7·天然孽息与法定孽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8·孽息的法律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9·用益物权的基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0·用益物权的适用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1·自然资源用益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2·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三大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3·自然资源使用制度与用益物权的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4·自然资源使用制度的两种类型》;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5·用益物权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法定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6·自然资源所有权人的法定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7·用益物权人补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8·用益物权人补偿权法定规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9·海域使用权的性质与等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0·常规海域使用权的四大等级区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1·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的执法要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2·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执法要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3·统分结合的自负盈亏经营体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4·土地承包用益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5·土地用益物权与长期承包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6·耕地承包期》;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7·草地承包期》;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8·林地承包期》;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9·兼业承包期》;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0·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生效》;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1·两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生效》;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2·土地流转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3·土地流转之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4·土地流转之专地专用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5·土地流转之流转期定限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6·土地流转之择优录取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7·土地流转之集体优先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8·土地流转的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9·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登记的约束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0·承包地调整政策宽严相济》;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1·承包地调整政策宽严相济的论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2·承包地不得收回的基本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3·承包地收回的特殊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4·宪法规定的征地补偿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5·普通法规定的承包地征收补偿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6·部门法规定的承包地征收补偿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7·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土地流转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8·招标拍卖公开协商与其他方式的比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9·国有农用地承包的法律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0·国有农用地承包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1·建设用地使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2·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之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3·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之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4·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之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5·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地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6·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地上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7·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地下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8·已设立的建设用地用益物权及其保护》;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9·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制基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0·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1·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2·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之土地用途》;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3·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之使用期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4·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之争议处理办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5·统一的房地产登记生效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6·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7·土地用途变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8·土地用途变更的法律规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9·土地用途变更的法理基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0·土地出让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1·土地出让金的物权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2·现行土地出让金新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3·建筑物所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4·建筑物所有权的除外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5·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6·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多重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7·土地抵押权与优先受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8·建设用地流转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9·建设用地流转合同的相关规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0·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生效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1·公法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2·私法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3·抵押权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4·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5·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的两项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6·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7·提前收回出让土地的补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8·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9·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土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0·公共利益与经济补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1·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2·建设用地使用权通用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3·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4·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5·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6·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7·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的性质辨别》;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8·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的法律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9·用益权(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0·宅基地用益权(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1·宅基地用益权的物权关系(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2·宅基地用益权的物权关系(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3·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4·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5·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6·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7·宅基地灭失后的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8·自然灾害及其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9·环境污染及其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0·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1·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2·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3·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4·不同土地所有制之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5·以地役区域区分的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6·以土地用途划分的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7·一般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8·地役权的基本物权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9·地役权是相邻关系的准共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0·地役权是特殊优先级土地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1·地役权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2·地役权合同内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3·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4·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的法律设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5·供役地权利人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6·明确供役地权利人义务的方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7·按义务性质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8·按组织形式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9·按土地用途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0·按特种权利主体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1·地役权人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2·物上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3·权利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4·财产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5·地役权期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6·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的立法背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7·西方国家的农村地产权与地役权发展脉络》;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8·中国农村的地产权与地役权发展脉络》;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9·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的意思表示》;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0·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1·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的主体适格问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2·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的区别对待问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3·地役权转让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4·地役权转让限制之解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5·地役权抵押限制的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6·地役权抵押成立的三个平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7·地役权抵押成立的限制因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8·地役权抵押的法锁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9·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0·土地承包经营权上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1·建设用地使用权上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2·供役地及其他使用权上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3·地役权法定解除之通用解除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4·地役权法定解除之专门解除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5·地役权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6·地役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7·担保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8·担保物权之物债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9·担保物权之债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0·担保物权之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1·担保物权之信托权·权利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2·担保物权之信托权·财产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3·担保物权之信托权·交换价值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4·担保物权之信托权·直接与间接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5·担保物权之反定限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6·担保物权之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7·担保物权主体适用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8·担保物权客体适用范围及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9·担保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0·担保合同的从属与自主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1·担保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2·担保范围之主债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3·担保范围之利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4·担保范围之违约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5·担保范围之损害赔偿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6·担保范围之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7·担保范围之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8·担保范围的意定与法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9·担保物权溯及效力(创新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0·两种状态之担保物权溯及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1·物上代位权溯及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2·担保物权溯及效力机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3·担保人三角债定限担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4·三角债定限担保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5·担保人定限三角债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6·物保与人保的担保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7·物保与人保的要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8·物保与人保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9·担保物权消灭情形与性质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0·担保物权消灭情形简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1·物权法之优先效力定位》;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2·物权法之优先效力对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3·抵押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4·抵押权之优先受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5·抵押权性质之物债权(概念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6·抵押权性质之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7·抵押权性质之信托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8·抵押权性质之反定限物权(概念创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9·抵押权性质之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0·抵押权之根本的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1·抵押权之一般的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2·抵押权之特殊的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3·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4·抵押财产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5·不动产抵押范围之主从合一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6·不动产抵押范围之房地合一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7·不动产抵押范围之财产与财产权合一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8·不动产抵押范围之土地财产权优于土地财产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9·动产抵押范围之所有权型抵押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0·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1·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概念创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2·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制度(概念创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3·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4·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之母子体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5·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之双母子体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6·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之隐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7·乡镇村企业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8·不得抵押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9·抵押土地所有权属于最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0·抵押公益事业财产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1·抵押耕地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2·抵押自留地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3·抵押自留山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4·抵押宅基地属于次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5·抵押执法财产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6·抵押权属不明的财产属于一般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7·抵押合同的基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8·被担保债权的种类与数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9·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0·抵押财产的综合指标》;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1·抵押财产的担保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2·禁止流押》;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3·禁止流押的特殊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4·禁止流押的均衡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5·禁止流押的特别定限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6·禁止流押的连贯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7·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8·不动产抵押登记体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9·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0·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的落空抵押权问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1·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定限登记对抗主义(概念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2·抵押权与租赁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3·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4·买卖击破租赁规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5·抵押财产特许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6·前置式抵押财产特许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7·兜底式抵押财产特许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8·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9·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0·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担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1·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的例外情形》;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2·抵押财产价值保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3·放弃抵押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4·抵押权的顺位》;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5·放弃抵押权或者顺位的责任免除》;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6·抵押权的实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7·抵押权的实现·折价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8·抵押权的实现·拍卖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9·抵押权的实现·变卖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0·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1·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2·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3·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4·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5·抵押物孽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6·抵押物孽息的收取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7·抵押财产变现及债权数额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8·同一物上抵押权的受偿顺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9·同一物上抵押权的受偿顺序的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0·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1·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专项抵押的特别规定》;?(待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2·乡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专项抵押的通用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3·乡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专项抵押的统一规划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4·抵押权存续期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5·最高额抵押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6·最高额抵押权法锁关系的多重性与持续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7·最高额抵押权的不确定性与确定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8·最高额抵押权的灵活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9·法定的最高额抵押权与主债权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0·意定的最高额抵押权与主债权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1·最高额抵押权之协议变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2·最高额抵押权协议变更的内在逻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2·最高额抵押权协议变更的内在逻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3·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4·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5·模糊条件下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6·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7·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下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8·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9·法律规定其他情形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0·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1·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之统一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2·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之协调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3·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之可行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4·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之实效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5·动产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6·动产质权的法律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7·动产质权的法锁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8·不得出质的动产之一·有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9·不得出质的动产之二·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0·质权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1·质权合同之债权债务要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2·质权合同之质押财产要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3·质权合同之担保范围要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4·禁止流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5·动产质权交付生效(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6·动产质权交付生效(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7·质物的孽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8·质物孽息的法律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9·质物孽息的法锁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0·质权人对质物使用的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1·质权人对质物处分的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2·质权人保管信托责任之一·妥善保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3·质权人保管信托责任之二·赔偿损失》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4·质权人保管信托责任之三·提前清偿等》
其他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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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22333字
相关规定:
《担保法》第70条[质物保全的信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