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迷信绝对的私有化


不要迷信绝对的私有化。绝对的私有化创业投资公司也会存在问题,甚至会造成PE腐败的局面。按照西方经济所定义的,投资就是投资主体为了获得预期不确定的收益而将现期的一定收入转化为资本的行为。资本的逐利性决定了任何个人或团体从事投资经济活动的目的都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就让创业投资这种先进的投资工具可能丧失“普遍服务”。或发生背离创投公司的主营业务的初衷,获取高额投资回报率,铤而走险的事件发生,留下“社会隐患”。不是吗?我们来看看这些年已经绝对私有化PE/vc的所作所为吧。前天杜山先生在谈到小额贷款公司的续效时,提出两个方面。一是需要有财务绩效、二是考量社会绩效。我觉得很有道理。创投基金也需要这样的考核体系。绝对的国有化行吗?以前也走过,但失败了。为什么失败了?我们可以回顾一下那些寒冬腊月躺在田地里不干活的人,就什么都明白了。一方面长期的亏损成为政府巨大的财政负担,带来潜在金融风险,另一方面也不会调动社会资金参与的积极性。国有化的初衷是好的,无非是解决创业投资的普遍服务问题,力求使全体公民公平的享受到这种金融服务。基于此,走公私合营的创业投资机制更加符合我国国情,民情。社情。政府部门可采取股权监管(公共部门持有监管对象部分股权)和程序监管(听证制)等方式。一方面让民资主导,不仅在资金筹集和管理方面具有优势,而且还具有更敏感的市场边际反应能力,具备更强的制度创新能力。同时也会降低“非法集资”这种犯罪事件频仍发生的概率。这种公私合作的创业投资实体单位,决定了政府的职能必要重新定位和调整,建立符合市场规律的第三方监管体系。结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实践,提出哪里有政策机制创新,哪里的生产力就能够首先获得解放。社会投资就可以比较快速壮大,同时对全方位改革的深化也有较大促进作用。这一规律已经被许多地方的经济发展事实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