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配权益保护之探讨


                                         原配权益保护之探讨

                                                               王 卫   律师

      面对小三咄咄逼人的挑战和丈夫肆意无情的背叛,人老珠黄的她该何去何从?

         兰芝是我在妇联值班时碰到的,她是名全职太太,江西人,老公吴庆是广州本地人,在外面包个二奶,二奶今年五月份生下一个儿子,现闹着要转正。兰芝和吴庆结婚十多年,因某种原因,一直没有孩子,现小三生个儿子,吴庆就坚决要和兰芝离婚。兰芝婚后就辞职做家庭主妇,一直没有经济来源,吴庆除在村出租屋管理中心工作外,还承包村里的工程,具体有多少收入,兰芝也不清楚。两公婆出钱在家公的宅基地上起建一栋三层的楼房,并以家公名义领取房产薄,现在两公婆光收租金一个月就一万多。兰芝所在的村在搞城中村改造,施行一平方置换一平方,一旦改造成功,身价会暴涨,兰芝不甘心两手空空走人,就寻找妇联帮助。
 
        兰芝在倾诉过程中,好几次都忍不住掉下眼泪,而且不止一次地说,她连死的想法都有了。她的委屈与无奈,谁人能知?我很同情她,但经过分析后,现有证据却对她很不利,她虽然知道吴庆在外包二奶,但是没有证据,两公婆起建的楼房,产权却登记在家公名义下。总之离婚容易,但是要想争取到本应属于她的财产,却有点苦难。
 
        兰芝确实是不幸的,但据她陈述,她所在的村像她一样的,还有四五例,有的两手空空离开。
 
        原配权益该如何保护?确实是个值得深思的问题,近年来小三的兴盛,已经对家庭稳定造成巨大的威胁。但是遵循现有的法律规定,原配的救济途径只有如下几种:
 
        第一种,以重婚为由,追究出轨者和小三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另外《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又规定,重婚罪属于自诉案件。兰芝如想追究吴庆重婚的法律责任,需要调查取证以证明吴庆具有重婚的事实证据,她个人是很难做到的,委托婚调机构,费用绝不是兰芝承受得起。
 
       第二种,重婚或非法同居是法定判断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依据,受害者可以证据证明其配偶有重婚或非法同居情形,法院就会准予其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现在兰芝起诉离婚,正和吴庆心意,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去民政局即可解决,也不必闹到法院。
 
       第三者,离婚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兰芝起诉离婚时,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但是吴庆转移财产后,以后执行却是个大难题,毕竟判决书上的数额再多,执行不到,也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由此可知,尽管有以上救济方式,但是依然无法遏制包二奶的兴盛,以及切实保护无过错方。现在婚姻已经脆弱到经不起婚外情的考验,这势必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孩子的成长。今年六月份实施的《广州市妇女权益保护规定》,开创地规定夫妻双方可以互查房产、车辆、公司情况,但是由于立法层次低,效果并不理想,除了查询房产顺利外,车辆和公司仍然无法查询。而最近,《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一经公布,立即引发社会的巨大反响。为遏制二奶现象,其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不过社会公众的反应,此条势必助长了包二奶者,许诺的可以不用兑现,肆意向小三开具空头支票。
 
         多数情况下,在发生婚外情的家庭,原配是受害者,而且还处于弱势地位,以家庭主妇居多。  法律理应侧重婚姻中无过错方,惩治过错方,才能维护婚姻的稳定。对于出轨者,法律应从经济上予以惩罚,除了离婚损害赔偿外,出轨者在二奶身上的开支应当从其应得财产中扣除,因为这笔开支不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 ,而且家庭成员没有共同受益,不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另外加上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小三的分手费不受法律保护。   
 
        期待《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能否在保护原配权益方面做出更有益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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