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要保护,法律公正和公民人权谁维护?


刑讯逼供要保护,法律公正和公民人权谁维护?
 
刑讯逼供致犯罪嫌疑人死亡,面对法院的行政赔偿判决,公安部门却拒不执行,本身就已经很荒唐;以执法判决会挫伤和打击公安干警积极性和主动性作藉口,则更为荒谬,难道刑讯逼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要保护?倘或都依照这样的思路来执法,那国家法律还有什么严肃性可言,公民应有的人身权利还有什么保障?
刑讯逼供是我国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文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从重处罚”。今年6月13日“两高”等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刑讯逼供所取得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司法干警理应依法办案,暴力逼供致死,当然必须对执法犯法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作为公安部门更应该铁面无私,严明法纪,对干警的刑讯逼供行为不护短、不诿责,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类似现象的再度发生。然而,在琼中警方的眼里,刑讯逼供似乎成了工作积极、主动的表现,反而千方百计去袒护,显然是一种执法理念的错位,这也正是个别地方为片面追求破案率,或者执法作风简单粗暴,导致刑讯逼供现象屡禁不止的重要诱因。
法律公正得不到切实维护,公民权利就失去应有保障。司法机关是法律的执行者,同时也是法律威严的捍卫者,更应该有责任担当。当地公安部门如果不从这起案件中作认真检讨,汲取教训,举一反三,整顿作风,牢固确立依法执法、公正执法的观念,谁能保证不会再发生同样的恶性逼供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