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带地进城的“意见”别搞成了请君入瓮
杨于泽
成都市委11月16日发布《关于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实现居民自由迁徙的意见》,宣布成都市到2012年实现城乡统一户籍,城乡居民享有平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今后城乡居民凭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进行户口登记,户口随居住地变动而变动,农民进城后在农村的承包地、宅基地等将得到保留。
成都出台统一城乡户籍的政策,旨在实现城乡平权,不为动员农民进城。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居民在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上的平等,城乡之间自由流动,这是一项进步的事业。而城乡居民自由流动的一个重大未决问题,就是如何处理进城人员的土地及其权益。成都市委的“意见”,似乎解决了这个问题。
但问题可能没这么简单,阶段性的政策不足以解决土地问题,地方政策可能朝令夕改。当前,各地都在打农民土地的主意,20多个省市在推动“撤村并居”、农民“上楼”运动,有的地方明确要求农民用土地换户口、换社保。这样的城市化,真实用意还是在多挤出一些农村土地,供政府开发、拍卖之用。当前“农转城”,不论各地说得多么动听,对农民都潜伏着巨大的政策风险。
农民有一个常识:你的户口转走了,就等于你自动放弃土地,你在农村的土地就没了。过去,农村学子考上大学转户口,放弃土地是求之不得的天大喜事。现在农民进城,前路茫茫,土地之事就不可率尔为之。农村土地是农民集体所有的,个人物权处于悬置状态,农民一旦“农转城”,原来承包的土地就转为集体所有,他已经不是集体一员了,自然就不能享有原来的集体所有权和用益权。
成都的政策是城乡统一户籍、城乡自由流动,相当于给农村居民集体办理了“农转城”,农民以“城里人”身份常住农村,仍然集体拥有原来的土地。但政策是现实的,将来农村居民都集体“农转城”了,政府再要拿走他们的集体土地,理由简直遍地都是,比如说农民已经享受政府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用土地回报国家是应该的;或者说农民进城不种地,就不应拥有农村土地。趁着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之机,拿掉进城农民的土地,更是一个杀手锏。
土地所有权问题,看起来确实是一个政策问题,但它是国家的大政方针,实际上是一个宪政问题。我国宪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土地、宅基地等属于集体所有,国家可依法征收土地。这种基本土地制度,使得农村土地的物权非常复杂,个人物权的法律地位悬而未决。
但这也给地方政府以创造性发挥的空间,出台地方政策是可能的,进行地方立法也是可能的。比如农村居民“农转城”之后,按照现行规范,户口迁离即放弃土地权利,但让“农转城”的人带走集体所有权中的个人权利也是合情合理的,因为土地是集体遗产,转户口根本不涉及继承权。农村居民集体“农转城”之后,个人更有权保留自己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利。成都市委的“意见”,其实是承认了农村居民的这种权利。
问题在于,仅有政策是靠不住的,因为政策是善变的,市委现阶段的“意见”未必管得了将来。但地方政府可以将农民带地进城的“意见”变成地方立法,赋予政策以严肃、长期稳定的美德。能否针对农民带地进城的“意见”进行地方立法,是检验地方政府土地政策的诚意的试金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