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突击入股”应从多方面出手


  据媒体报道,在最新一次的保荐代表人培训会上,证监会在新的内部规定上要求延长“突击入股”的锁定期,招股说明书刊登前1年内入股的,锁定期从之前的1年延长至3年。

  “突击入股”是创业板新股非常“突出”的一个问题。由于创业板新股普遍的高估现象,在创业板公司上市前夜“突击入股”,解禁后这些股份能够获取数倍甚至是数十倍的回报,由此也造就了股市上另一个创富神话。

  没有经历企业初创期的辛酸与风险,仅仅只有资金的“投入”与“产出”,数字游戏的背后,是市场财富分配的不公。“突击入股”问题,不仅对创业板公司当初的创业者不公平,同样对市场其他投资者不公平。但是,在创业板新股挂牌之初,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监管部门对于“突击入股”问题可谓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正是因为如此,才导致“突击入股”大有泛滥成灾之势。

  此次中国证监会将招股说明书刊登前1年内入股的锁定期延长至3年,无疑是整治“突击入股”问题的一把利剑。但笔者以为还远远不够,严打“突击入股”,需从多方面着手。

  首先,保荐机构与保代应履行勤勉尽责的职责。对于发行人的历史沿革、股权变动、增资扩股等状况,务必调查清楚,特别是对于存在“突击入股”问题的发行人,不能放过任何一个疑点。另外,是自然人入股的,要查清其入股原因、资金来源;是企业法人入股的,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必须如实披露。

  其次,审核机构应该从严审核与把关。如果审核过程中发现存在“突击入股”问题,一方面要“特别”对待,审核时要慎之又慎;另一方面如果存在任何问题,应坚决进行否决。毕竟,由于保荐机构和保代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着利益关联,其中企图蒙混过关的不在少数,审核机构才是这些问题公司的最后一道防线。把好审核关,不仅是发审委的职责所在,也是维护市场整体利益的需要。

  其三,鉴于监管部门已要求招股说明书刊登前1年内入股的锁定期延长至3年,那么对于那些1-2年时间内的入股问题,同样应该受到重视。作为一家企业来讲,上市进程不是一朝一夕之事。某些投机者的增资行为虽然也属于“突击入股”范畴,但可能存在多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其上市延后,那么这些“突击入股”的股份,就存在逃避3年锁定期的限制,从而提前实施套现的可能。因此,监管部门应该将招股说明书公布前3年内入股的,将其锁定期全部延后至3年为妥。

  其四,保荐机构与保代如果在保荐过程存在不作为的现象,同样应该对其进行严厉的处罚。

  某种意义上,“突击入股”问题是市场上的另一种“毒瘤”。其危害性堪比内幕交易与股市“黑嘴”。不对其实施强化监管,无异于对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不负责,事实上也是对中国资本市场的不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