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环保资金管理的建议
高级审计师 张政斌
国家通过对环境治理项目的大量投入,在改善生态、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现行环保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过程,有些方面尚存在不足或缺憾,应引起重视:
1、部分环保治理投入资金名称尚不够规范,易引起误解与操作不当。大家知道,资金叫法不当或表述不准确,必然会引起理解混乱,甚至出现操作“五花八门”。如:“排污治理专项资金” 在给污染企业下拨过程中,容易被人们误解为是国家应该给污染企业的治理资金。因此调查中发现,有些地方出现的按收缴排污企业的排污费金额的一定比例,向排污企业返还排污治理资金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甚至出现了环保部门代表国家向污染企业收缴排污费时,竟遇到个别企业以是否返还排污治理资金作为“讨价还价”的砝码,形成了“多返多交,少返少交,不返不交”的怪事。这些现象的存在,无不与人们没有正确理解“收缴排污费是国家对排污企业的惩罚,下拨排污治理补助资金是国家对污染治理项目的奖赏”有关。
2、制度中规定的有关排污治理专项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政策落实难以到位。究其原因有二:①由于银行开户的严管原因,所有专项资金都开专户不现实,既使开了户也有“多头开户”之嫌。②如一个单位接纳多种专项资金并汇进一个银行户头,哪是此项专款,哪是它项专款,哪是其它款项,无法分辨,因此专款专用在企业只具有理论意义。③由于主管部门拨入的是补助资金,而不是治理资金,它仅占一个治理项目资金总量的一小部分,如果企业的治理资金不到位、不充裕,这部分补助资金不“打水瓢”乃是万幸之事。
3、制度中有关要求主管部门“加强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的条款难落实。资金下拨到企业之后,各资金管理部门由于受人力、物力以及监控手段的限制,“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的话语在一定环境下很像是“一幅美丽的墙上画卷――中看不中用”,缺乏操作性。资金主管部门总不能给每个用款单位都派一个“财务总监”且24小时盯住专项环保资金吧!即使派出去了,无任何手段,看得住吗?
4、制度中有“各级各部门不得截留挪用”纪律的强压,环保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益难提高。随着我国国民法制素质的不断提高,特别是各级官员对自己“政治生命”的倍加珍惜,谁都不敢去轻易触动财经纪律“高压线”。但随之带来负面效应,表现在专项资金确实能“一条线”地层层下拨到了用款企业,款到企业后资金怎样花,在什么地方花,全由企业说了算,主管部门难监督。这样,势必形成了三种结局,一是资金进入指定位置――“岗位成才”;二是资金“活崩乱跳”――挪用;三是资金“睡觉”――闲置。显然第一种结果最理想,理想结果的实现需要手段做保证。
为提高国家环保资金管理水平,有效防止各种违法乱纪行为发生,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如下:
1、进一步规范环保资金名称,以维护国家政策的严肃性。如:①变收缴“排污费”为收缴“排污罚款或污染税”,使严格执法做到“爱你没商量”;②变下拨“排污治理资金”为下拨“环保建设项目国家投资”,使国家拨款不能“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如此改革,从资金的叫法上就能正确体现国家政策的导向作用——排污罚,治理奖。
2、进一步建立与完善环境保护奖罚、关停制度,以确保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如每年或每几年确定一个污染物排放系列滚动指标值,建立阶梯递进式赏罚比例,形成“排污限量,不排有赏,少排少罚,多排多罚,超限关停”的良性奖罚机制,以体现出国家政策的“容忍限度”。当超出一定值出现严重排污时,企业即使心甘情愿主动交罚款,环保部门也要做到坚决不收,坚决关停,甚至彻底铲除。
3、建立“污染治理项目竣工验收与环保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同步实施制度”,以增强环保部门监督合力。该制度设计思路是:环保资金集中在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不搞层层下拨,不搞收支平衡,可以滚动结余,可以以丰补歉,待企业治理项目竣工后,并履行必要的验收和投资总额确认后,再办理一定审批手续统一由“国库集中支付”补助款项。为防止推诿扯皮现象,遏制吃拿卡要、商业贿赂行为发生,可以制定诸如在企业提出资金补助申请多少个工作日内办结,按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的条款,以彰显依法治污的魅力。
4、向社会公开环保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批、拨付信息,接受媒体与公众监督。
5、规范投资管理,提高资金效益。国家投入的环保建设资金要向规模大、能够变废为宝的环保循环经济项目倾斜,不搞遍撒胡椒面式拨款,在国库集中支付时,财政部门就要以“国家投资”帐户进行明细核算,进而参与环保治理企业利润分配,对方企业则应在“实收资本或股本”帐户反映,以不断提高国家资金的投入产出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