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避难仓不是解决中国矿山安全的救命稻草


 

圣何塞矿难前后69天,33名矿工全部救出,智利人创造了生命奇迹。救援行动获得圆满成功,井下避险硐室起到了关键作用。10月19日的河南平禹矿难事故调查组会议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骆琳表示,要加快强制推行井下救生舱、避险硐室、井下人员定位和通信联络、监测监控系统等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限期完成。

但是,我们不能只看到智利有“紧急避难安全仓”,还应该看到更多的安全设施。“避难仓”只适合于第一事故之时没有失去活动能力的矿工,对数天前顷刻就被瓦斯爆炸中粉身碎骨的河南矿工而言,再多的避难仓也无济于事。

通过对“凤凰一号”的认真研究,安全生产专家认为,这一设备的研制并不复杂,国内很多技术已经超过同类技术标准,难点在于矿企在人道主义和利润之间如何取舍,如何把安全制度落到实处,如何强制性的让矿企使用相关的救生设备。

智利的获救矿工近日展开了法律行动,准备告矿主“玩忽职守”,指控铜矿管理方在有明显的矿难发生迹象之时仍然未允许矿工升井导致矿工人身损害。这还不够,33名矿工的律师们已经作好诉前准备,他们将向国家提出巨额民事赔偿诉讼。被困井下、九死一生的矿工没有因被救而对矿主、政府“感恩戴德”,社会各界也声援矿工“倒打一耙”,这与我们常见的披红戴绿把“灾难会”唱成“庆功会”、把“受害人”指为“受益人”的现象显然格格不入。

智利成功救起被困矿工之后几天,我们这边差不多相同人数的矿工毙命于瓦斯突出事故,两重天的故事叙说,迫使我们开始“从智利身上可以学到什么”的追问。在全球矿业大国且安全生产方面最好的国家中,比起美国,“智利经验”可能对我们更有借鉴价值,主要原因是两国均拥有一个“发展中国家”的身份,法律文明史上有相似的演变路径和起源,而问题就是,在矿业安全生产方面他们为何远远走到我们之前去了。这个“为何”是个根本问题,比起美国如何预防和处理矿难的学术研究会更令人印象深刻。

“智利经验”概括起来,就是“社会共识、矿工权利、事故高成本”三要素。譬如从防灾的社会意识上看,智利地处地震易发地带,曾有过死伤上万的地震灾难,但到了今年,即便是8.8级的毁灭性地震,死伤不到千人。在十几年之前,智利也是矿难多发国,但到现在整个社会对矿难达成了“零容忍”态度,即“可以容忍大路上被汽车撞死,也无法容忍在地底下矿工死于生产事故”。这类社会意识的达成,不仅使矿工自觉地参与到防灾自救工作中来,也让社会合力驱使下的矿主重视安全设施。

其次就是矿工权利。如按“单数主义”来看,矿工权利仅指矿工个人权利,这个“个体权利”即使再多,也不足以对抗强大的矿主。在智利,说到“矿工权利”采用的是“复数主义”解释法,智利允许矿工有集体罢工抗议权,有自主工会组织权。所以,打开智利矿业生产方面新闻,经常跃入眼帘的“热词”就是矿工罢工抗议。笔者检索了一下,从2005年到2010年3月,智利矿业工会组织的罢工次数近一百起,如最近一起就是今年1月铜矿工人要求涨工资的两天罢工。可以这么说,不采取“复数主义”,矿工的权利永远是句空话。智利近期已经签署了“国际矿工安全协议”,给予劳工组织更多的权利,权利最后将传导到每一个矿工的身上。

第三点就是“事故成本”。完整的事故成本应是这么几方面构成:事故平复成本、信用损失成本、民事赔偿成本和刑事责任成本。圣何塞事故发生后,由于媒体大量自由报道,救援得力和得当与否就受到了社会监督,就迫使矿主方面真正“不惜血本”救援。而社会信用评价机制的形成,使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的矿企难以银行融资和定向投标。高额的民事赔偿是这个成本体系中的重要基础,如这次受困矿工即便已经生还,矿主依然要向他们赔偿折合人民币200万的资金,而控告政府这边的民事赔偿要求是人均100万美元。这与我们死难矿工普遍20万人民币被打发相比,真的有天壤之别。民事责任只构成经济成本,光止于民事赔偿,不足以让腰缠万贯的矿主确保生产安全,所以,还有一项“震慑成本”,就是刑事责任成本。

智利的“生产安全罪”与普通刑法中的“谋杀罪”是一贯的,对矿工生命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可以控矿老板以“过失杀人罪(未遂)”或“故意杀人罪(未遂)”,如矿工死亡,那就从“未遂”坐实为“已遂”。我们遗憾地说,我们的“安全生产罪”有时起的作用就是给丧尽天良的煤老板开脱罪责,构成“法律黑保护伞”。

说到底矿山的安全生产不是一个井下避难仓该不该强制推广的问题,而是如何通过法制进程和政策导向,厘清安全责任、监管责任,规范矿山经营主体,恢复矿山生产秩序的法制和政府职能范畴的问题,如果不能把那些官有民在、官商参股,官员为非法矿山、无良矿主充当保护伞,矿主利用带血的利润反哺官员的黑金体系堡垒彻底打掉摧毁,任何高超的技术或尖端的设备都只能成为这种黑金体系的表演道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