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盛科技民事赔偿案首度开庭》
一、诉讼过程
2010年7月22日,股民袁某等二人诉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东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虚假证券信息纠纷赔偿二案已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代理律师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张瑜律师,该两案涉及34100股,起诉金额合计为47654.83元。这是中国证监会对东盛科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的首起案件。
2010年10月26日上午,股民袁某等二人诉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东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虚假证券信息纠纷赔偿二案在西安中院在第一次开庭。原告方代理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亦到庭参加诉讼。下一次开庭时间未定。
在庭审中,被告委托北京徳恒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出庭,被告提供了二组证据,均是东盛科技公告,分别证明东盛科技存在虚假陈述及收到中国证监会处罚决定等事项。在庭审中,被告认可了原告方律师提出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3年4月15日至2006年10月26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6年10月31日,投资差额损失计算基准日为2006年11月14日。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在下述事项中展开争论:〔1〕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有否因果关系。〔2〕被告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与程度。〔3〕作为实际控制人的被告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东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适格被告。〔4〕原告损失计算的标准问题。
二、背景及委托代理
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原名青海同仁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青海同仁,交易代码600771),青海同仁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于1996年11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1999年,青海同仁原第一大股东青海省同仁县国资局将其所持有的青海同仁股份,分别转让给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东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此,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东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成为东盛科技的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截止2009年底,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东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仍持有东盛科技总股份的22.17%、9.59%。2000年3月5日,青海同仁进行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更名为东盛科技,交易代码不变,东盛科技工商登记变更后,注册地仍留在青海西宁市,办公地址从2000年起即迁至陕西西安市。东盛科技现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东盛科技除使用过“青海同仁”、“东盛科技”简称外,还使用过“G东盛”、“ST东盛”等简称。
2010年5月8日,东盛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达的(201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认定:东盛科技2002年至2008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将资金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和银行借款事项,涉案金额合计近27.7亿元。东盛科技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东盛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郭家学、董事张斌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和20万元罚款;对杨红飞等其他十三名时任董事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同时,中国证监会还决定:认定郭家学为市场禁入者,自宣布决定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而在2006年10月27日,东盛科技刊登公告予以停牌,10月31日,东盛科技刊登《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提示性公告》,公开承认公司存在重大财务差错。该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导致被告一股价连续5个交易日跌停,股价从公告前一交易日的12.74元,一直跌到了11月7日的6.03元,投资者损失惨重。
对此,东盛科技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而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东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对东盛科技的行为也有无可推卸的责任,理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与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而股民正是根据东盛科技的信息披露先后购买了东盛科技发行在外的流通股股票,因其虚假陈述导致了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现依法起诉,要求东盛科技承担责任,赔偿损失,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根据司法解释,确定2003年4月15日东盛科技2002年年报发布之日至2006年10月31日东盛科技刊登《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提示性公告》之日,虚假陈述揭露日则为2006年10月31日。从揭露日起62370000股流通股累计成交量达到100%的投资差额损失计算基准日为2006年11月14日,截止该日,东盛科技股票累计成交量为64171830股,故基准价为5.17元/股。
根据法律规定,东盛科技投资者凡在2003年4月15日至2006年10月26日期间购买东盛科技股票,并在2006年10月31日(含该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并遭受损失的,都可以参加诉讼,要求赔偿损失。东盛科技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依法将由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时效从2010年5月8日起至2012年5月8日止。
投资者参加东盛科技诉讼需要向律师提交的材料包括1、身份证复印件;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账户卡复印件;3、买卖东盛科技股票的全部对账单或者交割单(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4、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律师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
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并存在损失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并指导投资者办妥相关诉讼委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