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聊MSN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某商贸公司认为自己的会计赵女士在工作期间利用网络聊天将公司的商业秘密利用网络发送给公司外的第三人,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与赵女士的劳动合同,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案。
   
某 商贸公司诉称,赵女士作为公司的会计,在工作期间擅自将其他公司的税务发票等带入公司,频繁进行网络聊天,将公司的商业秘密利用网络发送给公司外的第三 人,私自兼职担任保险销售代理人这一系列违反公司劳动制度,给公司带来了较大损失。由此,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劳动仲裁委作出的该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条 件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赵女士经济补偿金20901元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0450.5元的裁决。

    庭审中,赵女士却称,该商贸公司证据取得途径不合法,公司无规章制度,无保密制度,合同中亦无兼职工作的条款,因此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该商贸公司公司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某商贸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其曾进行保全证据的公证书,该公司调取了其单位一台电脑中的MSN聊天记录,其中发件者“xx”曾发邮件对于保险公司营销 员的相关事宜与他人交谈,并曾提及客人名单一事。该公司即以该证据证明赵女士在工作期间利用网络聊天,将该公司的商业秘密发给第三人,私自兼职担任保 险销售代理人,严重违反该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

    审理后,法院认为,劳动合同中虽约定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该公司并未提交经赵女士确认的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该公司亦未提交赵女 士的行为存在营私舞弊,对其造成重大损害的证据,故该公司依据其与赵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八条的约定与赵女士解除劳动合同显系不当。鉴于赵女士现同 意解除合同,故双方属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应向赵女士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同时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判决支付赵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七千元及百分之五十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三千五百元。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北京劳动争议律师李中华13269886376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学;电话:13269886376
专业领域
劳动纠纷: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未签合同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双倍工资、加班加点工资、拖欠工资及补偿金、竞业禁止纠纷、返还证件、档案户口纠纷、劳动仲裁、其他劳动争议。婚姻家庭、财产继承、 债务债权、合同纠纷、公司法律、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损害赔偿。知识产权领域:与清华中文在线合作筹划"在线反盗联盟。金融投资领域:四川黄龙集团北京投融资项目法律顾问。房地产领域:在房地产方面曾参 与过、朝外MEN写字中心、大成国际中心、等项目的签约、按揭、合同的草拟及审查、办理房屋产权及抵押等工作。作为天佑集团法律顾问,参与与全球最大的光 盘制造商莱德集团谈判,并最终取得中国大陆区总代理资格。目前主做劳动纠纷案件。

社会兼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
执业经历
20095-至今 北京市康柯律师事务所
20085-20095月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712-20085月 美国博览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20068-200712月   中大恒基房地产法律顾问
20037-20068月   国家气象局公务员
工作语言
中文、英文
典型案例:
1、北京市锅炉厂苏某转移资格证纠纷案;该案是扣押证件之类劳动纠纷案件代表;
2、山东樱花集团王某竞业禁止案;
3、百事可乐公司某高管同工不同酬劳动争议案件;该案是企改、承包后老员工权益保护案;
4、李某要求用人单位转移户口档案纠纷案;该案是扣押户口、人事档案、及赔偿违约金案;
5、甲骨文公司某高管劳动争议案件,该案是典型的怀孕女职工保护案件;
6、李某要求单位给付工作年限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拖欠工资及补偿金纠纷案;
7、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员工销售房屋佣金提成案;该案是提成工资劳动纠纷典型代表;
8、某大型酒店几十多名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普通员工集体控告酒店劳动纠纷案。
代理其他普通劳动争议案件几十余起,获得当事人好评。
主要著作
《论企业规避劳动法》、《论劳动者如何在仲裁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论死刑的司法限制》、《婚前按揭房产性质认定及分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