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履责上市公司成焦点


□本报记者贾晶晶/文

    一份有关环境信息披露的文件再一次让上市公司绷紧了神经。

  9月15日,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向媒体通报,为满足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敦促上市公司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将出台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下称《指南》),该文件再次要求相关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

  近年来,上市公司的环境履责问题一直备受公众关注。尽管政府、环保NGO组织不断通过各种措施,敦促企业及时披露环境治理信息,但某些上市公司却始终保持缄默,回避环境问题,甚至某些企业在重大环境事故爆发之后,仍然企图隐瞒消息,使得原本可以挽救的损失,被人为放大。

  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到底有多难?这份文件能否保证企业披露环境信息?而信息披露之后,真的能有效促进企业履行环境责任吗?来自环保组织和相关人士的种种疑问,使这份即将问世的《指南》变得格外沉重。

“公开”要求与“沉默”应对

在环保部即将出台的这份《指南》中,公布环境信息成为核心内容,其中要求,“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等16类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应当发布年度环境报告,定期披露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守法、环境管理等方面的环境信息;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在事件发生1日内发布临时环境报告,披露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事件对环境影响情况和人员伤害情况(如有)及已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等”。

  其实,为了促进企业积极履行环境责任,继《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规之后,近年来我国出台的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均涉及到要求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内容。如2005年发布的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指出,“企业应当公开环境信息”;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中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公开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等17类政府环境信息。同时,强制超标、超总量排污的企业公开四大类环境信息,并且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而环保部同年发布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也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积极探索建立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机制等要求,明确表达了政府要求上市公司公布环境信息的态度。

  但是至今为止,上市公司的环境履责状况仍然不尽如人意,各种环境问题依然频繁出现。而在问题出现之后,这些企业大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沉默。

  2009年,在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试行)》实施一年之后,为了解企业污染物信息公开的情况,绿色和平对世界500强和中国上市公司100强企业进行了调查,发现其中18家公司在华的25家工厂,因存在向水体中排放污染物超标的情况而被环保部门在网上公开。而这25家工厂,没有一家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试行)》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公布其污染物排放的信息。

  今年4月,公众环境研究中心发布报告称:截至2010年3月1日,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中共有175家企业存在可公开获取的环境违规记录,超过750条。该中心主任马军表示,这175家企业中,对环境信息如实披露者“几乎为零”。

  一面是国家愈加明确的“公开”要求,一面是依然“我行我素”的沉默态度,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到底遭遇了怎样的瓶颈呢?

  环境履责难在哪里

对于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问题,尽管国家出台各种法规进行要求,但记者在采访中却发现,不少上市公司对此似乎仍然没有真正重视起来。

  在安徽省一家生产水泥的上市公司网站上,记者发现该公司仅在“公司简介”一页中,介绍了公司通过ISO质量、安全和环境三个体系的认证的相关信息及在 “集团动态”一页中,有一条关于该公司“连续三年荣获省节能先进企业荣誉称号”的消息之外,既没有环境报告,也没有公开的环境治理信息。

  而在一家湖南的建材公司网站上,记者同样没有发现任何关于环境的报告和相关公开信息。

  而在两家企业最新的年报中,记者同样没有发现环境信息的披露情况。当记者致电上述企业希望了解其排污治理的相关问题时,均被企业相关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拒绝。

  然而让记者颇为不解的是,在这些上市公司的网站上,却有关于企业热心公益事业的诸多报道。同样是社会责任的范畴,同样需要一定的成本投入,为何企业会有不同的态度和做法呢?

  对于这一问题,马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发表看法说,企业之所以不愿意披露环境信息,根本的原因就在这些企业缺乏对公众、对环境的责任感。马军指出,很多企业对社会责任的履行都存在一个误区,认为责任践行就是捐赠、就是慈善。既然是慈善,就意味着企业能做就做,不能做就不做,完全由企业自己把握。但作为一家负责任的企业来说,履责的范围应首先围绕企业生产经营进行,即首先要对职工、对社区、对环境负责。“如果一家企业不治理自己的排污问题,而到千里之外去植树,并且高调进行宣传,那这家企业无论如何也不能说是一家负责任的企业”。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矿业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其实,企业的环境治理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特别是对于重大污染企业来说更是如此。比如冶金企业,生产不同品种的产品,产生的排放物就不一样,这就需要不同的技术、付出不同的成本、采用不同的标准进行考核,并且,生产同样产品的企业,由于其企业规模不同,也存在不同的治理成本。因此,对企业来说,是一项比较繁琐和投资巨大的事情。

  有业内人士指出,近年来,相关部门对企业环境信息的披露并没有采取强制性的要求,而多用“鼓励”、“应当”等建设性的语言,这就让不少企业产生了 “事不关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另外,相关政府部门对于企业是否公布环境信息,并没有太有力的奖惩措施,不能刺激企业的积极性。这也是近年来有些上市公司不愿意主动披露环境信息的原因之一。而有些企业即便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了披露,其内容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很多企业仅仅披露出最基本的环境信息,用以应对政策法规的硬性规定,并没有主动积极地去寻求最适合自身的环境信息披露模式,这也造成了近几年企业信息披露状况的不理想。

  环保监管不能“隔靴搔痒”

  马军表示,造成企业不断出现环境违规问题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某些地方政府执法不够严格。因此,尽管国家出台了很多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但实际上“被真正严格执行的,并不是很多”。

  马军的观点和北京大学法学院环境法学教授汪劲的看法颇为相似。从1993年开始就参与全国人大环资委关于 《环境保护法》修订的调研工作的汪劲早在2005年就指出,我国环境法律法规基本健全,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问题,需要从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入手,增强环境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使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得到实实在在的保护。

  除实施方面存在问题之外,不少相关人士还认为,我国目前实施的某些环境法规存在两大重要的问题,一是某些条款太过抽象、语言欠缺精准,对企业范围界定也不太清晰,这将影响该法规对企业应有的约束性;二是对企业鼓励和惩罚的力度的局限,这就产生“隔靴搔痒”的问题。抽象的条款产生隔靴的问题,即在法规规定和企业执行之间,存在让企业钻空子的缺陷。而鼓励和出发力度的有限,又使得法规实施起来,不能真正“搔到企业的痒处”,对企业难以起到真正的触动作用。

  据悉,今年9月中旬《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也曾有相关业内人士提出了修改建议。其中,绿家园志愿者向环保部递交的一份修改建议书中,就对如何加强该法规的约束力和影响力,提出了数条颇具建设性的建议。

  首先,对于该《指南》第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公众披露环境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绿家园志愿者认为,此条款中采用“应当”表述,对企业缺乏约束力,将影响法规的执行效力。

  建议依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法律规定,适当增加条款,规定对环境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上市公司采取强制性惩罚措施。

  此外,绿家园志愿者还发现,《指南》第五条所提及的“重污染行业”,在第十五条第一款被界定为“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等16个行业。而第十五条规定,对重污染行业的界定“具体按照《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为此,绿家园志愿者认为,这两种表述方式存在模糊或冲突之处,另外,《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将可能涉及较严重污染问题的企业分类归入21个大行业,其范围显然远远超过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16个行业,比如明显包括了同样存在严重污染问题的IT业。为此绿家园建议,作为规范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行为的重要法规性文件,对于强制披露环境信息的行业和企业范围界定,应当采用更大外延,尽可能涵盖更多污染行业和企业。

  马军认为,加大法规制定的严谨性和执行的力度无疑是敦促企业积极履行环境责任的利器。但他也同时表示,目前我国关于环境方面的立法已经愈加健全、科学和完善了。比如即将实施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中规定的,因环境违法被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处以通报批评以及高额罚款等重大环保处罚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得知处罚决定后1天内发布临时环境报告”,披露违法情形及整改方案一款中,将违规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时间,限定为1天之内,在时间上做了明确的规定,“这就填补了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空白”。

  马军补充指出,尽管环境的立法非常重要,但仅仅依靠法律去处理企业的环境问题还是远远不够的。前述的175家违规的上市企业中,有些企业也会定期发布语言精美、内容花哨的环境报告,但真正出现环境问题,却纷纷采用“缄默”的态度,对这些企业来说,环境报告就是一种形式。

  马军等专家认为,解决企业环境履责的问题,需要政府、NGO及公众的共同关注、共同努力,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切实让企业本身意识到环境履责的重要性和环境违规付出的巨大代价,才能真正实现,但这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还有比较长的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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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4月1日,公众环境研究中心发布报告称:截至2010年3月1日,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有限公司上市的企业中共有175家企业存在可公开获取的环境违规记录,超过750条。

  其中,违规超标的香港本地上市公司数量最多;H股企业的违规超标记录数量最多。违规超标问题在港交所上市公司的年报和官方网站少有提及,后续整改信息更无法查找。

  4月20日,位于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威尼斯东南约82千米处海域的石油钻井平台“深水地平线”爆炸,后沉入墨西哥湾,导致美国历史上最严重的漏油事故。英国石油公司(BP)首席执行官辞职,两个月后BP市值缩水1000亿美元,处理费用升至61亿美元,赔偿基金需要200亿美元。目前,美国政府已宣布解除于4月份颁布的墨西哥湾深海石油开采禁令,开始实施新的监管规则,并创建了一个监督墨西哥湾漏油事故清理工作的专责小组,以确保在清理漏油过程中方法一致。

  4月26日,34家环保组织联合发布了《2010年IT品牌供应链重金属污染调研报告》。报告显示,珠三角地区长久以来受重金属污染的状况没有得到缓解,IT行业的重金属污染出乎意料地给这一地区带来了严重后果。其中,一些重度污染企业借助大型供应商甚至是上市公司对国际知名IT企业供应产品。

  5月14日,环保部发出的《关于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情况的通报》中,冀东水泥属下的6家公司一起榜上有名。在环保部的黑名单上,冀东水泥因涉及问题企业6家、数量仅次于紫金矿业,位列11家上市公司的第二位。

  7月3日,紫金矿业集团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发生污水渗漏事故,9100立方米废水外渗引发福建汀江流域污染。紫金矿业副总裁、紫金山金铜矿原矿长陈家洪因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福建省环保厅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也于近日下达,罚款金额为956.3万元。

  7月16日,大连大窑湾港输油管道发生爆炸起火,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的大量原油流入大海,给水产养殖业造成重大损失。

  7月28日晚,吉林省永吉县发生特大山洪,将两处化工厂的7000多个化工原料桶冲入松花江中,其中有3000多个原辅料桶每个装有170公斤的化工原辅料,如不及时打捞,泄露到江中,将会产生510吨以上的酸性物质,可能带来江水酸碱失衡。

  9月21日,位于信宜市钱排镇的信宜紫金矿业有限公司下属的银岩锡矿高旗岭尾矿库出现溃坝,给下游地区造成了巨大生命财产损失。10月9日,信宜市政府就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两家全资子公司(信宜市宝源矿业有限公司、信宜市紫金矿业有限公司)因“9·21”溃坝事件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向信宜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具体诉讼请求有两项:请求法院判令两家子公司赔偿1950万元,超出1950万元的损失待全部核定后另行增加诉讼请求。

  10月4日,匈牙利一家铝厂废物池发生泄漏,有毒废水流入流经多国的多瑙河,造成重大生态灾难。

  匈牙利环境部长伊勒斯称,据估计,此次泄漏事件对河流造成的污染和损失费用高达102亿匈牙利福林,对周边环境则造成80亿福林至120亿福林的损失。因此,肇事的“匈牙利铝生产贸易公司”或将因本次泄漏事件承担高达200亿福林(合约7300万欧元)的经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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